- 一、主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定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少年隊)工作 重點與受理案件範圍及偵處方法,參酌其工作特性,特訂定本要點。
- 二、法令依據: (一)本局少年隊辦事明細表。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四)刑法與有關刑罰法令及刑事訴訟法。 (五)本局少年隊留隊輔導辦法。 (六)其他有關法令。
- 三、重點工作: (一)偵破有關少年重大刑事案件。 (二)執行巡邏勸導登記防止少年不良行為與取締少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三)協助家長或學校輔導問題少年。 (四)偵查各項重大刑事案件。
- 四、受理範圍: (一)偵查本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之有關少年重大刑事案件。 (二)偵查本局刑警大隊刊登之治安情況彙報所列重大刑事案件。 (三)協助偵查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犯罪偵防指揮中心刊登之偵防通報所列重大刑事案件 。 (四)受理市民或學校直接報案者以刑案為主,民事糾紛除涉及少年問題外概不受理, 此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查處以防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他人身體 財產之案件為限。 (五)上級長官交辦案件之查處。
- 五、偵處方法: (一)本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之案件應由當日之值勤官即時派遣適當人員偵處,如限於 警力交通無法及時出動時應即通報該管分局就近查處,如屬重大刑事案件應儘速 協調管區分局偵處,並登記互為管制案件全力偵破,偵破時應依規定迅速分別報 告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及管區分局備查。 (二)本局刑警大隊治安情況彙報與警政署刑扣警察局偵防通報內刑登之重大刑事案件 ,少年隊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主動積極偵查並蒐集情報與證據,偵破時循刑警 系統依規定迅速電話報告本局刑警大隊勤務指揮中心,轉報警政署犯罪偵防指揮 中心及通知管區分局備查。 (三)受理市民或學校報案情況急迫者由少年隊審酌案情先行依法查處外,事後應迅速 將查處情形簽報核處。 (四)少年隊執行逕邏勸導登記防止少年不良行為,即時填報巡邏報告表,通知教育主 管機關、少年就讀學校及之家長嚴加管教。如發現違法或虞犯少年應即時簽報後 依法分別處理。 (五)少年隊主動獲得有關犯罪情報或經由線民或關係人提供有關治安情報時,除現行 犯外應先簽報核定後再依法偵處。 (六)少年隊偵處重大刑事案件應與本局刑警大隊及各分局密切協調配合,如係主動偵 破者自行依法處理外,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迅速通報,如係本獲其他單位通報已 偵破之重大刑事案件之人犯時,應移交通報單位依法處理。 (七)上級長官交辦案件應依法迅速查處,並將結果呈報。 (八)少年隊為預防少年犯罪,受理家長委託問題少年留隊輔導時,除酌情予以輔導外 應追查受輔少年之不良行為原因,並蒐集有關少年犯罪情報或虞犯資料依法作妥 善之偵處。 (九)少年隊對於本市各級學校訓導單位或軍訓教官應經常密切取得聯繫,交換不良少 年學生資料,以便採取偵防措施。 (十)少年隊偵辦刑案應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基於案情必要需通知嫌疑 人或被告到案訊問查證時,應先簽准填發司法警察官辦案通知單、執行搜索扣押 、拘提或同行時亦應先簽核後,再向司法機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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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10-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警少字第9033124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