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函頒之「臺灣地區各警察機關全面防制竊盜與暴力犯罪具體執行計畫」。
- 二、目標: 針對當前犯罪情況,貫徹地區責任制及職務責任制,各級主官(管)應負轄區治安良窳 全責,動員全體警察人員,運用組合警力,共同協力偵防竊盜與暴力犯罪,務期有效遏 阻犯罪升高,提高偵破刑案績效,達成主動打擊、消滅犯罪,以確保本市社會治安,維 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三、特性: (一)以竊盜及故意殺人、強盜、搶奪、強姦、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為主 要防制對象。 (二)本局所屬各分局、各大隊(隊)負責執行,本局隨時督導、支援、考核,不斷檢 討做法,驗收成果,評定優劣。
- 四、基本要求: (一)本局所屬各單位動員行政、刑事等全體警察人員運用組合警力,全面構成嚴密偵 防網,對竊盜與暴力犯罪展開緊密防範,消滅治安死角,主動打擊、消滅犯罪, 掌握機先,迅速偵破。 (二)本局刑警大隊及各分局刑事組,應採專業分工,指定具有破案經驗之刑事警察人 員專責偵辦竊盜暴力犯罪案件。 (三)本局所屬各單位全面動員整體警察力量,各就其本身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加強 勤務部署,嚴密盤詰檢查,蒐集犯罪情報,共同對抗竊盜與暴力犯罪。 (四)本局有關單位應主動以人力、經費、刑事器材、交通工具及提供犯罪資料等,全 力支援所屬單位,加強偵防竊盜與暴力犯罪工作。 (五)各分局、派出所,應運用義警、義消、民防等協勤人員,共同對抗竊盜與暴力犯 罪並賦予蒐集各類犯罪情報之任務。 (六)各分局派出所對轄內各社區現有守望相助、家戶聯防等組織,應加強運用,積極 擴大推行,並對社區、大廈公寓巡守(管理)員加強組訓與運用,以全民力量, 共同防制竊盜與暴力犯罪。 (七)刑警大隊及各分局加強查察轄內易銷贓場所,全面堵塞銷贓路線,並宣導民眾不 可貪圖不法利益,買受收藏贓物。 (八)各分局應嚴密監控轄內慣竊、結訓隊員等不良分子,並確實掌握其行蹤動態,對 在逃之竊盜、贓物或暴力案件通緝犯及脫逃隊員,應全面嚴緝歸案,以免繼續在 外流竄作案,危害社會。 (九)各單位員警受理報案時,應注意保持良好之言詞態度,並適時妥予處理。 (十)各單位對犯罪現場之勘查,應特別重視,並設冊保持完整紀錄,備供查考,並依 規定逐級通報,列入管制。 (十一)全體員警應經常與有關機關團體(如司法、社會、教育、青輔等機構)保持密 切連繫,針對竊盜與暴力犯罪形成因素,積極認真配合相互支援,以發揮共同 維護治安力量。 (十二)本局應以具體作法,加強督導、考核、協調、連繫、支援,配合所屬單位全力 推動偵辦竊盜與暴力犯罪案件,並定期核算各單位實際執行績效,實施重獎重 懲,激勵士氣,發揮整體偵防功能。
- 五、重要作法: (一)設置專責單位,加強偵辦竊盜與暴力犯罪案。 1.本局刑警大隊設立「肅竊專案偵破(支援)組」,各指定資深而富偵辦刑案經驗 之警官負責,並抽調幹練刑事人員組成。 2.各分局應視治安狀況及實際需要,由刑事組遴選幹練員警三至五人,分別設立「 肅竊小組」與「除暴小組」,並將編組人員名冊報局核備。 3.本局按月舉行刑事會報一次(得視實際狀況併入局務會報舉行),驗收所屬各單 位執行偵防竊盜與暴力犯罪續效,分析刑案發生破獲情形,犯罪模式、手法、活 動等,隨時研擬有效因應措施,加強偵防勤務部署,增建績效,維護轄內治安。 4.各分局應由分局長任召集人,按月召開「全面防制竊盜與暴力犯罪工作檢討會」 一次(得視實際狀況併分局會報舉行),負責考核所屬單位執行防制竊盜與暴力 犯罪績效,分析刑案發生破獲情形,犯罪模式、手法、活動時段、地區等,隨時 研擬有效因應措施,調整勤務部署,提高偵防績效,確保轄區治安。 (二)全面動員,要求績效: 1.各單位應本「預防」與「偵查」並重之原則,加強各項預防措施以減少竊盜與暴 力犯罪案件之發生,並積極偵辦以達「有案必破」之要求。 (1)預防犯罪方面-以行政警察為主,刑事警察為輔。 (2)偵查犯罪方面-以刑事警察為主,行政警察為輔。 2.定期評核績效,厲行獎懲: (1)各單位執行防制竊盜與暴力犯罪工作績效評核及獎懲標準依左列各該規定辦理 : (a)本局74.10.2.北市警刑大查字第一二六九四六號函頒「主動打擊、消滅犯罪 實施規定(補充規定)-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實施規定」。 (b)本局 75.7.23. 北市警行字第0九四九二四號函頒「主動打擊、消滅犯罪實 施規定」(修正本)。 (c)本局79.6.7. 北市警刑大毓字第七三二二二號函頒「全面遏制恐嚇取財案件 細部執行計畫」(79.8.24北市警刑大諭字第一0九九五三號函修正)。 (d)本局79.7.27.北市警刑大諭字第一0三00七號函頒「修正本局刑事警察個 人偵防犯罪績效基分暨獎懲標準」。 (e)本局80.3.31.北市警刑大諭字第二七五五二號函頒「全面檢肅竊盜犯罪細部 執行計畫」。 (f)本局80.4.1. 北市警刑大丙子第三三六二六二號函頒「查禁麻醉藥品細部執 行計畫」。 (g)本局80.8.20.北市警刑大諭字第一一二二七四號函頒「全面檢肅竊盜執行要 點」。 (h)本局80.8.25.北市警刑大文字第一一三九五四號函頒「本局後續擴大臨檢評 核要點」。(修正) (i)內政部警政署79.5.24.(79)警署刑要字第00三一六號函頒「主動打擊、 消滅犯罪實施計畫(補充計畫六)-臺灣地區警察機關加強檢肅非法槍砲彈 藥刀械執行計畫」。 (2)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採重獎重懲原則處理。 (3)偵破重大或特殊刑案訊速、確實、績效顯著者,依「偵破重大刑案核發獎金規 定」、「獎勵偵破竊盜案件核發獎金要點」及「行政院核撥專款」,核發破案 獎金,以資激勵。
- 六、防制措施: (一)落實執行警察防制勤務: 1.針對地區治安需要,靈活運用勤務力求落實有效。 (1)各派出所應利用勤前教育機會,隨時檢討轄區治安狀況,針對犯罪發生最多時 、地段,據以調整勤務部署執行,增加巡邏密度,減少勤務空隙,縮短反應時 間,遇有案件發生即運用組合警力,迅速到達現場,透過勤務上的支援配合, 嚴密執行圍捕計畫,使犯罪者無法逃脫。 (2)各分局應利用月報、季報、年報等機會,就轄區治安狀況切實檢討分析,週密 勤務部署,期以有限警力,發揮最大功能,有效遏制犯罪,減少發生。 (3)警勤區、刑警責任區,應加強清查蒐集轄內不法分子活動資料,嚴密監控,確 實掌握,預防犯罪發生,並分析提供作為破案線索。 (4)勤區查察之時間,在本計畫執行期間,應彈性運用,以發揮偵防功能。 (5)轄區內駐衛警察及金融機構警衛值夜人員,應協調聯繫相互支援,並交換治安 情報。 2.加強實施擴大臨檢,取締不良份子,主動打擊消滅犯罪,維護社會治安: (1)本局依治安狀況需要,隨時通報,執行全面或局部擴大臨檢工作。 (2)各分局視轄內犯罪情勢,適時全面性或局部性,對色情、職業賭博場所、銷贓 場所、運用組合警力,舉行擴大臨檢查察,主動打擊、取締不良份子,消滅暴 力犯罪,以維社會安寧秩序。 3.加強執行區域聯防,消滅勤務死角: (1)針對地區特性與治安狀況,適切部署勤務,調度警力,增加守候、埋伏、崗哨 密度,提高查察、巡邏、臨檢頻率。 (2)轄區相鄰接之分局派出所間,應密切連繫協調,彼此接應,相互配合,以強化 區域聯防。對交界之橋樑、隧道、衝要路口,實施聯巡、會哨,並重覆搜查三 不管地帶,以消滅治安死角。 (3)調集機動警力,支援各分局實施全面或局部、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或隱密形式 之擴大臨檢,勤務前,務須依據情報,策訂計畫,並確實保密,以迅速之行動 檢肅不良分子,鎮壓歹徒,嚇阻犯罪。 4.嚴密戶口查察,加強監控治安人口: (1)警勤區警員對勤區內列管慣犯,應嚴密監控查察掌握,按月訪問兩次以上,以 瞭解其生活狀態,予以適時輔導及告誡,勿再重犯,對行方不明者,應即追查 並通報有關警察單位協查。 (2)警勤區警員對列管慣竊應密切注意其動態,並隨時與責任區刑警隊員保持聯繫 防止再犯。 (3)對列管慣竊及贓物犯,經常注意蒐集其不法資料,凡構成流氓要件者,予以告 誡及時提報。 (4)對未滿十八歲有不良傾向之少年,應徹底清查過濾,建立資料,予以告誡,並 加重其家長責任。 (5)各派出所應根據已有標準,要求每一勤區警員對人口過濾分析,區分人的品質 切實掌握有犯罪傾向的治安人口,以強化犯罪偵防工作。 5.嚴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違規事件之查處: (1)對於重大違反社會秩序及其他違規事件,把握時效,嚴正查處,並深入調查, 瞭解動機,發現詳情,適時防止其他刑案之發生。 (2)加強拘留所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6.加強緝捕各類逃犯: (1)嚴密掌握轄內各類逃犯資料,切實利用各種勤務及戶籍異動或戶口校正機會, 加強查捕。 (2)對死亡、已到案或繳清罰金,及時效完成而尚未撤銷通緝者,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函請原通緝機關辦理撤銷通緝。 (3)經常與各地法院、看守所、監獄、職訓總隊、少年輔育院各收容所等有關單位 聯繫查對資料,如發現有通緝者,即函請速行提辦撤銷。 (4)對查獲到案之逃犯,切實核對資料,避免誤捕、重捕。 7.繼續清理鑑定不良分子,切實查訪監控:對現有列冊不良分子,全面清查、鑑定 、形成重點監控,對尚未列冊者,廣泛蒐證,建立資料,加強查察掌握,以供犯 罪偵防運用。 8.全面檢肅慣犯、流氓及不良幫派組織:嚴密監控列管之「慣犯」「流氓」「不良 幫派分子」,全面澈底清查蒐證取締,實施告誡,對於惡性重大之習慣犯、常業 犯、提報移送矯正。 9.積極執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工作:貫徹執行「防制青少年犯罪方案」,協 同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加強巡邏青少年經常出入場所,勤導取締逃學、逃家或 不良行為青少年,通知學校或家長帶回管教,並接受家長及其他單位送少年隊輔 導之少年施以輔導,辦理追蹤訪問,以變化氣質,防止再犯。 10.加強取締職業性賭博: (1)建立職業性賭場調查資料,並加強監控。 (2)廣泛蒐集職業性賭博場所情報,從嚴取締,並追究幕後主持人移送法辦,以消 弭犯罪根源。 (3)平時多注意轄內活動人口,如進出異常時,應前往查察,以瞭解其活動,防止 不法。 11.認真取締色情營業暨賭博性電動玩具:貫徹執行正風專案加強查察電動玩具遊藝 場所取締違法,以淨化治安環境。 12.加強自衛槍枝管理,全面檢肅非法製售、持有及無故攜帶兇器: (1)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加強槍械管理,嚴密發照,加強查察,並鼓勵自動報 繳。 (2)配合從優獎勵政策,鼓勵檢舉,貫徹執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加強取 締非法槍、彈、刀械。 (3)廣為佈線,蒐集情報,利用各種勤務,全面清查取締。 (4)配合相關單位成立聯合檢查小組,加強檢查各鐵工廠,防止非法製造販賣武器 、兇器。 13.全面查禁煙毒、安非他命及迷幻藥物之製造販賣與持有吸用:廣泛蒐集煙毒、安 非他命及迷幻藥物情報,加強巡邏臨檢,全面清查轄內可疑場所,發現持有、吸 食、販賣者,立即逮捕偵訊,追查來源、從嚴究辦,以遏止蔓延。 14.嚴密掌握易於銷贓場所,有效防堵竊盜銷贓: (1)刑事警察大隊就現行查贓中心編組員警加強執行查贓業(勤)務。 (2)建立慣竊贓物累犯及易於銷贓場所,失(贓)物詳實資料檔,提供查贓工作運 用,充分發揮查贓緝犯、緝犯追贓功能。 (3)定期召集易於銷贓場所之營業負責人,宣導告誡不收買來路不明財物,指定專 人佈建,加以運用,促請提供情報,嚴堵盜銷贓路線。 (4)配合建設局等單位成立聯合檢查小組,加強檢查各汽車修理業,偵破汽車竊案 ,並防止失車銷贓。 15.建立資訊系統清理刑案前科及通緝逃犯資料輸入電腦廣泛提供運用: 運用資訊系統,廣泛提供刑案前科、素行、通緝逃犯資料,增進偵防犯罪績效。 16.有效運用民力,落實治安情報佈建,廣泛蒐集治安情報,提供破案線索: (1)運用各單位已有之佈建關係,構成嚴密情報網,隨時提供治安情報,發揮預防 犯罪功能。 (2)加強各單位已有之民間組織(義警、義消、民防)之聯繫,充分運用,協助蒐 集情報。 (3)配合運用後備軍人組織,協辦地方治安措施,落實面式佈建。 (4)加強與計程車司機情感溝通,吸收運用,協助蒐集治安情報,確實發揮機先防 制功能。 (5)每年定期舉行「緩遠計畫」公共安全座談會,召訓特定行業員工,講授保防與 情報常識,擇優吸收為義工,隨時提供情報,共同維護治安。 (二)加強社區安全維護措施: 1.積極開展防範犯罪宣導: (1)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如電視、廣播、新聞等)擴大宣導,以發揮社教功能,提 高民眾防範警覺,消除犯罪意念。 (2)平時利用勤區查察、里民大會等各種勤務活動機會,加強宣導防竊、防盜、除 暴之常識,並鼓勵居民設置安全裝置或互相通報系統,促進守望相助精神,提 高民眾自衛力量。 (3)每半年舉辦擴大防範犯罪宣導,發動義警、義消、民防人員組成車隊遊行,擴 大宣導效果。 (4)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協助逮捕現行犯,並多利用「一一○」報警電話,發揮社 會共同防衛力量。 (5)協調轄內各級學校排定時間,派員前往講解防範犯罪或法律常識。 (6)鼓勵勸導汽車所有人採取安裝防盜器材等防範措施,以防汽車失竊。 2.加強執行各重要機構安全維護工作: (1)各分局應切實執行「交通、通信(電信)電力、電臺、重要廠礦、政府機構, 生產事業機構安全維護計畫」,視治安狀況,增加巡邏密度,加強維護其安全 並協助組訓其管理人員與駐衛警察,提高治安應變能力。 (2)各分局派出所依據本局函頒之「有效維護金融機構、國營事業、大公司行號、 安全維護措施」訂定維護計畫,輔導轄內金融機構、銀樓業、國營事業、大公 司行號等,裝設防盜設施及閉路電視,以監控不法活動,維護其本機構安全。 3.獎勵民眾檢舉犯罪,協助逮捕現行犯,以建立全民治安理念: (1)設置專用信箱及專用電話,便利民眾檢舉犯罪,提供破案線索。 (2)運用傳播媒體廣為宣導,激發民眾對防範犯罪之重視,鼓勵民眾檢舉犯罪,提 供破案線索,並協助逮捕現行犯。凡見義勇為,提供情報線索或協助破案有功 之民眾,依其意願以公開或秘密方式給予相當之獎勵,藉以發揮警民合作,維 護治安。 4.強化學校園區安全維護: (1)貫徹執行「加強防止不良青少年騷擾學校園區及學生協調執行事項」有關規定 維護校園安全。 (2)協助代訓各學校駐衛警察,提高其應變能力,建立通報制度,交換治安情報相 互支援,有效發揮民間自衛力量。 5.配合推行民間守望相助及高樓社區安全維護措施: (1)依據「臺北市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及 79.7.1.本局函頒之主動打擊消滅 犯罪執行計畫(附件二推行守望相助實施計畫),建立守望相助工作制度。 (2)各分局應積極配合各區公所推行社區、大廈民間守望相助,並督導各派出所會 同里鄰長,依據轄區治安狀況,劃分巡守區,輔導成立守望相助組織,開發民 力,協助治安,以維護社區大廈之安全。 (3)各分局應加強管理巡守組織,組訓社區、大廈巡守(管理)人員,提高協助治 安工作能力。並加強聯繫,相互支援,交換治安情報,發揮民間自衛力量。 (三)強化偵防犯罪整體功能: 1.發揮整體偵防功能,精進偵查技術,提高破案績效: (1)切遵法定程序,偵辦刑案: (a)發生重大刑案,應迅速主動報請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偵查。 (b)各級員警切遵「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依照法定程序,用科學方法,偵處各類 重大刑案。 (c)調訓外勤刑警人員實施講習灌輸法律知識,切磋辦案技術,務使偵查工作符 合法定程序。 (2)強化重大刑案管制: (a)強化勤務指揮中心指揮功能,嚴格要求報告紀律,凡發生重大或特殊刑案均 予列入管制。 (b)加強犯罪情報協調、聯繫、督導、支援偵辦,貫徹整體偵防功能。 (c)掌握最新犯罪狀況,分析研判,加強通報,機先運用,立即採取有效偵防措 施。 (d)各分局「肅竊」、「除暴」小組,應專責偵辦竊盜與暴力犯罪案件。 (3)清理未破積案,擴大破案績效: (a)清理未破重大刑案,嚴飭各分局逐案檢討,綜合研析,重新佈署偵破。 (b)各單位破獲刑案,務必深入徹究有無牽涉他案以銷積案,擴大破獲成果。 (4)充實科學辦案器材與設備: (a)刑警大隊第九組應依照年度計畫,訂定中、長程購置和更新實用刑事設備器 材,並對分發各分局刑事組使用之刑事器材,依制定之檢查與保養辦法定期 考核。 (b)刑警大隊第九組,應蒐集各類現場勘查資料,專人研究,並定期召集刑事人 員作短期採證技術訓練灌輸科學偵查新知識以提昇教育功能。 (5)把握偵辦刑案原則,提高整體偵查績效: (a)各分局對轄內發生之竊盜與暴力犯罪刑案,均應迅予偵辦,爭取最早五分鐘 ,並堅持最後五分鐘,竭盡智慧,務求破案。 (b)發現可疑或受理民眾報案時,態度應誠懇、熱心、關切,並迅速派員前往查 處,以求迅速破案。 (c)重視現場勘查,蒐集跡證,詳密記錄送請比對,並及時查訪被害人及目擊證 人,瞭解案情,俾助案情研判,計畫偵破。 (d)查獲嫌犯,應注意應用偵訊技巧,追查是否涉及他案,有無共犯,贓物去處 ,以擴大破獲成果。 (e)各單位應切實督導運用各種方法追緝各類通緝逃犯,對已破獲而尚未獲案之 嫌犯,於移送後仍應認真繼續追捕歸案。 (f)各分局轄區發生重大刑案,凡嫌犯在逃,而有及時攔截圍捕必要者,應即報 告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下達全面圍捕命令,動員一、二、三層巡邏網,實 施局部攔裁圍捕,追緝逃犯,迅速破案。 (g)各級員警應本「查贓緝犯」「緝犯追贓」兩大原則,切實運用本局刑警大隊 查贓中心現行資料,擴大偵辦。 (h)偵查刑案發現犯罪嫌疑人,在未行動前,應秘密予以監視或跟蹤,以免其潛 匿及湮滅證據,徒增破案困難。 (i)各級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查獲無牌照或牌照不符,號碼塗改,污損模糊 不清,來歷不明之駕駛人,應即帶案詳細盤詰,有無涉案,依法究辦。 (j)嚴正要求基層員警,發生刑案,必須切實依限填報紀錄表,並由刑警大隊第 八組按月統計分析,分送有關單位運用。 2.強化防爆功能,全面推展防制陰謀爆破工作。 (1)宣導防爆常識: (a)利用常教機會,派員講解防爆處理基本常識。 (b)派員赴各機關學校,廠礦講解防爆常識。 (2)蒐集防爆情報: (a)蒐集有關恐怖份子組織活動資料。 (b)蒐集有關陰謀爆炸破壞情報。 (3)加強爆炸物或類似爆炸物之排除處理: (a)辦理防爆技術人員專業訓練。 (b)購置防爆處理器材。 (c)支援各分局處理爆炸案件。
- 七、督導考核: (一)各級主官(管): 1.對本計畫負有成敗之責,應以身作則,督率所屬切實執行。 2.考核要深入公正,賞罰要迅速嚴明。 3.各分局對績效低劣員警個人,應利用常教機會,集中講習,研討如何爭取偵防犯 罪績效。 4.對顯不稱職之警勤區警員、責任區刑警隊員,得本於職權隨時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地區,特別頑劣無法教化者,得予考績淘汰,以健全陣營。 (二)業務單位: 1.以業務訪問方式,得不定時考查各單位執行本計畫之情形,適時予以指導糾正。 2.掌握轄區最新治安狀況,隨時予以分析通報,提供各單位參考運用。 3.蒐集最新犯罪偵防資料,研究創新,提出具體可行作法。 (三)勤務督察: 1.各級勤務督察人員,應將本計畫列為重點督考項目,嚴督勤查。 2.各級督查人員應認真深入瞭解基層狀況,發現優、缺點,除視情節予以嘉勉或糾 正外,並應簽報反應。 3.本局駐區督察,應每月按「偵防竊盜與暴力犯罪督導考核項目表」(如附件), 切實督考各分局及刑警大隊所屬各外勤隊、組之執行情形,同時應填具督考表一 式二份,一份交由被督考單位以自行檢討改進,一份由督導人員自行彙整後,及 時提報檢討改進。 4.各分局,應以轄區特性及治安狀況,自行訂定督考項目及其給分標準、實得分數 表,自行督考所屬單位。 5.各級督察人員,發現各該單位轄區短期內連續發生重大竊盜或暴力犯罪案件未能 偵破,或故意匿報發生,得視情節,專案簽報獎懲,以資激勵。
- 八、其他事項: (一)普通或重大竊盜案件,及暴力犯罪刑案,均應依規定通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轉 報內政部警政署犯罪偵防管制中心(八號分機)列管。各級單位不得為爭取績效 而匿報發生或謊報破獲,違者概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臺灣地區各級警察機關處 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嚴究責任,從重處分。 (二)偵破竊盜及暴力犯罪案件,請分別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獎勵偵破竊盜案件核 發獎金要點」、「偵破重大刑案核發獎金規定」辦理。 (三)民眾提供犯罪情報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除應予以保密外,並依「警察機關獎 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核發獎金或予表揚,以資鼓勵。 (四)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對所屬員警之績效評核,應本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 據實認真辦理,不得故意循情匿飾增減,如有不實,一經查覺,除承辦人員從嚴 議處外,並追究各級主管(官)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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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0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0)北市警刑大諭字128561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