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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8-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1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1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1)北市警刑大字101449號函修正
  • 一、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81.7.23.警署刑防字第七四三六號函頒「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協調 督導會報綱要計畫」。
  • 二、目的: 統合各金融機構,共謀防制金鈔搶劫、竊盜應採之措施,確保金融機構之安全。
  • 三、任務: 為對各金融機構在營業、庫儲、運送、保險等所經管之現鈔、黃金、珠寶及有價證券等 以防劫、防盜、防破壞著眼,運用綜合策劃、分工執行,補助支援、督導檢查等諸般手 段,貫徹所採措施,消滅死角,確保安全。
  • 四、維護對象: (一)公私立銀行(含合作金庫)。 (二)信用合作社。 (三)農漁會信用部。 (四)信託投資公司。 (五)郵政儲匯局。 (六)菸酒公賣局配銷站。 (七)石油公司加油站。 (八)金銀珠寶業。 (九)當舖。
  • 五、會報編組: (一)設立「臺北市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協調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會報編組單 位人員(如附件一)。 1.召集人: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由主管副局長兼任。 2.秘書業務:由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有關人員兼任。 (二)金融單位:設立「安全維護執行小組」由單位負責人兼任小組長、相關之幕僚主 管或人員兼任組員,其秘書業務由安全主管或指定之人員兼任。
  • 六、維護要領: (一)平常時間: 1.淨化內部人事。 2.完成員工編組。 3.實施任務訓練。 4.充實相關設施。 5.強化單位警力。 6.律定責任分工。 (二)作業時間: 1.備妥防護器材。 2.注意可疑人車。 3.秘匿作業程序。 4.現金力求隱蔽。 5.保護關鍵設施。 6.增強警衛巡邏。
  • 七、任務區分: (一)本會報: 1.依據中央會報訂頒之「金融機構安全防護要點」,訂定本市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實 施要點,並協調輔導各金融機構強化安全防護措施。(如附件二)。 2.透過主管安全相關單位,檢查轄內各金融機構之員工編組訓練及設備操作與維修 。 3.隨時連繫憲警對轄內金融機構實施支援(含演習)與巡守。 4.本市各金融機構(含分支機構)之問題研究與處理。 5.與安全有關事項之反映與建議。 (二)執行小組: 1.實施員工安全編組與訓練。 2.賦予員工責任區域及任務。 3.充實安全設備,並隨時檢查維修。 4.督導警衛人員提高警覺,注意一切可疑人員車輛。 5.隨時研究安全狀況,並作適當之處理。
  • 八、會議召開與程序: (一)會議召開: 1.召  集: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長召集。 2.會  期:會報每半年一次(元、七月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參加人員:本會報納入編組單位(人員)均為當然出席人,視需要得邀請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 (二)會議程序: 1.主席報告。 2.上次會議決(協)議或裁定事項執行情形檢討報告。 3.專題報告。 4.工作檢討。 5.問題討論。 6.臨時動議。 7.主席結論。
  • 九、協調事項: (一)本會報開會,請中央會報派員列席指導。 (二)本會報開會紀錄,報請中央會報核備,並發會報編組單位。
  • 十、獎懲: 本會報工作績效,於年度終了辦理評比,按各單位優劣辦理獎懲。
  • 十一、附則: 本實施計畫得視實際狀況需要隨時提請會報討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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