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義勇人員係指本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簡稱義交)暨本 府消防局義勇消防大隊(簡稱義消)人員。但不包括由政府機關負擔公保、勞保費之人 員。 義警、民防、義交人員之傷亡醫恤、福利濟助事項由警察局主管;義消人員由消防局主 管。
- 三、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給與基準如下: (一)醫療撫恤: 1.患病者:得憑服務證明,由公立或指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給予優待 治療。 2.因公受傷:給予全部醫療費或由指定之公立醫院免費治療。 3.因公失能:除按前款規定外,並依下列失能等級給與一次慰問金。 (1)全失能者:給與一二0個基數。 (2)半失能者:給與六0個基數。 (3)部分失能者:給與四0個基數。 前項失能等檢定,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失能等級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鑑 定書請領。 4.因公死亡者:給與一次撫恤金一二0個基數外,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臺幣 十五萬元為限。 5.因公失能,於一年內因傷致死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恤金基數及支付殯 葬費。 所稱「因公」係指義警、民防、義交、義消人員在編組、訓練、演習、點校、服 勤及救災時而言。其係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勤務致失能或殉職者,並加一次慰撫 金百分之五十。 前項3.、4.、5.各個基數金額,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之勞工最低工資為基 準。 (二)福利濟助: 1.生育濟助:新臺幣三、000元,以前二胎為限。 2.結婚濟助:新臺幣三、000元,以參加編組入團隊之後第一次結婚(非與原 配)為限。 3.直系親屬或配偶喪葬濟助:新臺幣三、000元。 4.本人非因公死亡濟助:新臺幣二五、000元。 5.本人因病住院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每日濟助新臺幣三00元,每年濟助合 計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並須持公立醫院或健保指定之特約醫院住院證明。但 非因疾病施行違反生理手術或整型、整容及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害或疾病者, 不予濟助。 6.本人非因公意外至失能者,濟助新臺幣八、000元。 7.其他為提高團體士氣、鼓舞工作情緒,對災害濟助、病困慰問及協勤有功,報 經本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局長核准者,酌贈慰問金,但以本人為限。 8.退職、退隊之義警、民防、義交、義消人員見義勇為協助警察或消防勤務,以 致傷(失能)亡者,參照本要點規定,簽請本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局長核定後酌 情發給濟助金。
- 四、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請領期限、順序及手續如下: (一)期限: 1.請領醫療濟助金:自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2.請領撫恤金:自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3.請領福利濟助金:自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請領撫恤金順序: 1.配偶、子女、父母。 2.祖父母、及孫子女。 3.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失能不能謀生之同胞兄弟姊妹。 前項之「親屬」以與傷殘死亡者共同生活者為限。 (三)請領手續: 1.請領醫療濟助金:須填具福利濟助申請表連同有關證件、公立醫院證明書、本 人服務證影印本、戶口名簿影印本,由大隊、中(分)隊等單位轉本府警察局 或消防局審查核發,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請領撫恤金:須填具撫恤事實表,連同有關證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本 人服務證等,由大隊、中(分)隊轉本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審查核發,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二)。 3.請領福利濟助金:須填具福利濟助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正本、戶口名簿 影印本及本人服務證影印本。
- 五、申請傷亡醫恤及福利濟助金,如有虛報或審核不實等情事各有關人員應負法律上責任。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暨消防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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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北市警防字第1083105325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