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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83)北市建市一字第72672號函修正
  • 一 凡經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核准或列管有案之私有傳統零售市 場 (以下簡稱私有市場) ,其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 理。
  • 二 私有市場興建完成後,應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 三 私有市場所有人及攤 (舖) 位攤商應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辦理市場 有關業務。其組成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管理委員會委員除市場所有人指定之代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 由各類別攤 (舖) 商推選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 (二)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 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 管理委員會委員得互推人選分別擔任管理委員會之總務財務、監察 等工作。 (四) 管理委員會委員每三年改選一次,委員因故缺席,應由原類別之攤 (舖) 商補選遞補之,如委員因故出缺達半數時,應召開攤 (舖) 商臨時大會補選之。 (五)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對內為委員會主席,對外代表委員會,如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 主任委員出缺時,應由委員會以多數決推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 之任期為限。
  • 四 私有市場管理委員會之業務處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管理委員會組成後應填具簡歷冊、載明當選者職務、姓名、性別、 身份證字號、年齡、學歷、經歷、地址、攤 (舖) 位編號函報台北 市市場管理處 (以下簡稱市場處) 。 (二) 市場攤 (舖) 商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商議重要事項,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大會。管理委員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會議時均應報請市 場處派員列席指導。 (三) 各種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人分別簽署,並於會後七日內函報 市場處備查。 (四) 管理委員會所需業務經費,須經市場攤 (舖) 商大會決定分擔之。 其收支情形應詳細列帳製表,按月提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提大會追 認後公告。 (五) 業務費 (含水電清潔費) 收取均應掣給統一編號之正式收據,加蓋 圖記,及負責人、經手人印章,並留存根備查或委由金融機構代收 。 (六) 管理委員會之圖記概用直柄式長方形 (七、四公分×五.二公分) 用箋體陽文刻製。 (七) 管理委員會處理事項如左: 1 市場公共秩序之維護。 2 市場環境及衛生之維護。 3 市場場設備之維護。 4 攤 (舖) 商服務事項。 5 市場管理員工之解、聘僱。 6 處理政府機關交辦事項。
  • 五 私有市場應受市場處指揮監督,其經營者及聘僱管理員工應報請市場 處備查,異動時亦同。
  • 六 私有市場管理員工之設置由各該市場管理委員會自行定之。
  • 七 私有市場管理職掌如左: (一) 維持市場安全、秩序、交通、環境、衛生及督導攤 (舖) 商攤 (舖 ) 架擺設整齊,並禁止流動攤販進入營業。 (二) 督導市場工友執行工作。 (三) 協調本府環境保護局區清潔隊或合法清除業者協助垃圾代運。 (四) 協調警察單位對市場外圍攤販取締及公共秩序維持。 (五) 按日查報魚、肉、果菜零售價格。 (六) 協助督導攤 (舖) 商商品公開標價。 (七) 處理攤 (舖) 商違規事項。 (八) 按月陳報管理員職掌之工作紀錄。 (九) 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 (十) 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一) 列席管理委員會及攤 (舖) 商大 (臨時) 會。 (十二) 處理政府機關交辦事項。
  • 八 私有市場工友工作項目如左: (一) 市場周圍、通道、排水溝、辦公室之清掃及清潔維護。 (二) 市場公廁之打掃清潔與消毒。 (三) 負責市場垃圾集中於指定場所。 (四) 管理員及管理委員會交辦事項。
  • 九 私有市場攤 (舖) 商營業遵守事項應依台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規定 辦理。
  • 十 私有市場攤 (舖) 商垃圾應以密閉式容器裝置,不得任意堆放。違 者,市場處得移請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同法台北市施 行細則處罰。
  • 十一 私有市場應於每月公休日實施全面大掃除及消毒。
  • 十二 私有市場環境衛生之維護,得以競賽方式考核之,其成績應予公布 ,成績優良者予以表揚或獎勵。
  • 十三 私有市場管理不善者,市場處得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應依有關規定 辦理。
  • 十四 私有市場攤 (舖) 位租賃契約,由市場所有人與攤 (舖) 商協議訂 定。 前項攤 (舖) 位租金之計算及調整,應報請本府建設局核備。
  • 十五 私有市場、攤 (舖) 位所有人或承租人名冊,應送請市場處備查, 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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