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市場處(簡稱本處)為加強輔導公有傳統零售市(商)場之經 營,活絡市場營運,簡化攤(舖)位變更登記流程,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 二、市(商)場攤(舖)位之變更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依本 作業程序辦理。
- 三、公有傳統零售市(商)場攤(舖)位變更登記項目如下: (一)轉讓。 (二)繼承。 (三)營業種類。 (四)其他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 四、各項變更登記應由申請人繕妥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份證影本乙份, 原攤位租賃契約書及新訂租賃契約書三份。 (一)申請轉讓登記者,應加附讓渡書。 (二)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被繼承人本人死亡除戶之全戶戶籍謄本。 2.繼承人現有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檢附拋棄繼承有關文件及印鑑證明。 承租人申請變更名義如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託書並檢附受託人身 分證影本及委託人最近三個月印鑑證明。 親自辦理者依民法第三條使用文字之準則規定辦理。 繼承書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則免檢附第一項第二款各 目書卷。
- 五、營業種類變更應由各該市場自理組織於自理組織章程訂定同意方式並 同意之,但不得違反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及臺北市零售市(商) 場攤(舖)位租賃契約之相關規定。
- 六、申請人依本作業程式,檢附相關書件,逕送各該分區管理員辦公室, 由市場管理員審查、審查表一式兩聯,審查符合者甲聯轉送本處,審 查不合格者,甲聯連同原件退還申請人,乙聯由分區管理員辦公室存 查。
- 七、臺北市公有市(商)場攤(舖)位等申請書件由本處訂定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市字第1076007008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