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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1005
全部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6900號令發布廢止
  • 依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市公娼接客費標準如下表:
    等級 區分標準 每時段收 費金額 留宿收 費金額 備 考
    甲等 執業臥室裝置 有空調、浴室 、廁所設備者 一、二○ ○元 五、○ ○○元 一 每時段以十五分鐘計 算。 二 留宿以每日零時起至 八時止。 三 不得向遊客加收其他 費用。
    乙等 執業臥室裝置 有空調者 一、○○ ○元 四、五 ○○元
    丙等 執業臥室未裝 置有空調、衛 浴設備者 八○○元 四、○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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