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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北市警督字第112305433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加強維護 社會治安,慰問因公傷亡之員警,特訂定本要點核發慰問金。
  • 二、本要點所稱因公傷亡係指本局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遭受歹徒或不法份 子殺害(傷)或搶救災害傷亡或處理車禍現場傷亡者為原則。
  • 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遭受歹徒或不法(良)份子殺害或搶救災害死亡 ,或處理交通事故現場遭受外力撞擊死亡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壹佰 萬元。
  • 四、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遭受歹徒或不法(良)份子殺傷或搶救災害或處理 車禍現場受外力撞擊受傷成殘者: (一)全殘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六十萬元至八十萬元。 (二)半殘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三)部份殘廢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前項殘廢標準,均按公務人員保險殘廢標準表認定,并以公保醫院發 給證明者為準。 前項殘廢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殘廢程度加重者,按加重程度 發給慰問金,殘廢程度加重致死者,發給死亡慰問金,惟應扣除已領 前項殘廢慰問金。
  • 五、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遭受歹徒或不法(良)份子殺傷或搶救災害或 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受外力之撞擊受傷者: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至 二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八萬元至十六 萬元。 (三)傷勢嚴重住院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四萬元至十萬元。 (四)受傷住院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 (五)受傷未住院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四千元至壹萬元。 (六)受輕傷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至八千元。
  • 六、警察人員因執行職務時而有其他事證,或其他因公傷亡者,由直屬單 位調查屬實,經局長核准酌發慰問金。
  • 七、本局警察人員發生本要點各項情形之一者,由各該直屬單位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不必備文),符合本要點第五 條一、二、三、四項者,并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等逕送本局督察室 一組簽辦,逾期不予受理。
  • 八、各單位傳真通報受傷人數眾多,應附送名冊詳列傷勢輕重及送醫情形 以憑簽發慰問金,不必填報申請書。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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