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北市警人字第104320229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本計畫依據內政部訂頒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 二、超勤基準: (一)每日勤務超過八小時之時數。 (二)因勤務需要,經核定停止輪休,不能補休者。 (三)經核定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或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不能補假 者。
  • 三、支領對象: (一)按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及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員警。 (二)實際執行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三)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奉命支援外勤勤務之員 警。
  • 四、超勤時數核計原則: (一)按勤務分配表服行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超過八小 時之時數。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各單位員警,以在辦公時間外,實際出勤執行或督導 外勤勤務之時數。 (三)實際執行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辦公時間外,實際督導勤務或帶班執 行外勤勤務之時數。 (四)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或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 辦公日執勤或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按實際超勤時 數核支。 (五)因治安狀況需要,員警每日超勤時數,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但遇有特殊情形 ,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再延長之。 (六)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 數,均不得合併計之。
  • 五、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 (一)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標準辦理。 (二)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時數以一百小時為上限;最高金額以經權責機關核定之標準發 給。
  • 六、員警如已領有伙食費(含夜點費)或誤餐費,再於不同時段內因公務需要,且有超勤事 實,可另依規定支領超勤加班費。
  • 七、作業規定: (一)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 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行政科: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督察單位: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實施計畫規定實施。 4.會計單位:超勤加班費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5.各級主官(管)負查(審)核之全責。 (二)員警超勤如有補休者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三)為鼓勵員警戮力從公,全心全力為民服務,超勤加班費統由各單位於次月底前, 按月以現金發給,並附具清單。
  • 八、各單位應確實依轄區治安狀況,規劃勤務、部署警力,並按超勤時數,發給超勤加班費 或給予補休。
  • 九、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須從嚴審核,核實發給,如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究辦並 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 十、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各單位依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本計畫陳奉臺北市政府核備後發布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