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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北市警人字第1123031653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績優警察人員,特訂定本要 點。
  • 二、金吾獎之種類如下: (一)偵查犯罪類。 (二)預防犯罪類。 (三)勤區查察類。 (四)交通執法類。 (五)為民服務類。 (六)優良風紀類。 (七)教育訓練類。 (八)內部管理類。 (九)研究發展類。 (十)特殊貢獻類。
  • 三、本府所屬警察人員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各目及特殊條件各目之一者,得 頒給金吾獎。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 上處分者。 2.最近三年內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獎多於懲,且未曾因品 操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3.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以上者。 4.最近五年內未曾列入教育輔導對象者。 5.無涉及刑事案件者。 6.最近三年內未曾當選金吾獎者。 (二)特殊條件: 1.偵破重大刑案或捕獲重要案犯,績效卓著者。 2.執行勤務落實,預防犯罪,績效卓著者。 3.執行勤區查察工作,績效卓著者。 4.指揮疏導交通,執行稽查取締或處理重大交通事故,績效卓 著者。 5.熱心服務,促進警民關係,提升警察聲譽,或搶救重大災害 、救護傷患,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6.維護警察品德、生活、工作紀律,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7.參與警察教育訓練,績效卓著,或代表警察局參加全國性或 國際性比賽,榮獲獎勵者。 8.落實內部管理,發揮團隊精神,提升警察形象與聲譽,有具 體優良事實者。 9.研究警察學術、技術,提供警政興革建議,經採擇實施有具 體成效者。 10.其他對警察工作有特殊貢獻,足資獎勵者。
  • 四、頒給金吾獎,應附發證書並酌發獎品。 前項金吾獎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證書格式如附表二。
  • 五、頒給金吾獎,應從嚴審核,如無適當人選寧缺勿濫,如同一事蹟,已 依其他法令規定授予獎章、特殊功績升職、當選模範警察者,得不再 頒給。
  • 六、金吾獎以公開儀式頒給,每年舉辦一次,時間由本府訂定之。
  • 七、金吾獎由本府警察局所屬各單位組成推薦小組,推薦績優人員,填具 推薦事實表,陳報該局評審後,簽請市長核定。 前項事實表之格式如附件三。
  • 八、金吾獎之評審,由本府警察局組成評審委員會公正辦理。 前項評審委員會委員,由該局局長遴聘,評審會議由該局局長召集。
  • 九、金吾獎及證書如有遺失或損壞,均不予補發。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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