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加強表揚員警好人好事,培養榮譽心責任感,促進榮譽團結及擴大社會共識,爭取民眾 擁戴,樹立警察新形象。
- 貳、凡本局員警符合以下標準者,均為荐舉表揚對象: 一、敦品勵學,負責盡職,對治安工作或為民服務有優異表現者。 二、急公好義,濟難救急,對世俗有影響作用者。 三、拾金不昧或拒受賄賂依法檢舉者。 四、對警政興革事宜提供具體建議,經上級採納施行,卓著成效者。 五、研究警察學術,卓然有成,其著作經審查確有價值者。 六、執行任務或辦理專案,圓滿達成,而有特殊功績者。 七、對工作有特殊表現或對改善警風紀有特殊貢獻,足為楷模作用者。 八、因公負傷,情節感人,或其他具有特殊表現與功績者。
- 參、荐舉方式: 一、長官遴選--各級主官(管)勤務督察人員利用查勤查案機會,報章雜誌之記載,以 及情報輿論之報導等廣泛蒐集切實查證,發掘好人好事。 二、同仁推舉--同仁間明瞭好人好事事蹟,推舉提供具體資料,以免為善不欲人知,埋 沒優良事蹟。 三、員警自荐--自身善行義舉或以往感人情事,主動敘述優良事蹟。
- 肆、作法: 一、請各單位主官(管)積極發掘並鼓勵全體員警擴大推舉,以期獎掖好人,激勵士氣 。定期將員警優良事蹟撰寫陳報單(如附件)一份,於每月五日前逕送本局督察室 彙辦。 二、本局利用動員月會公開表揚並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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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6-200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加強表揚員警好人好事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0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警察局(80)北市警督字第60995號函修正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