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協助辦理本局高階退休亡故人員治喪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高階退休人員,係指在本局擔任主任秘書以上職務退休之人員。
- 三、本局高階退休人員亡故時,尊重其遺族意願,由本局協助成立治喪委員會,各相關單位 工作分配如次: (一)本局人事室負責協調連絡事宜。 (二)本局公關室、女警隊、人事室派員支援公祭現場接待事宜。 (三)本局公關室負責刊登訃文、謝啟事宜。 (四)本局秘書室(庶務股)負責繕寫轉發訃文事宜。 (五)本局後勤科負責禮堂之佈置及輓聯之掛置並支援出殯當日所需交通車輛。 (六)本局保安警察大隊負責指派禮兵及贊禮人員。 (七)本局刑事警察大隊負責照相及錄影工作。 (八)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負責出殯路線沿線交通疏導(含開導車、殿後車),地區分局 負責公祭會場及周邊交通安全。 (九)公祭日當天本局組一個公祭單位,由各科、室、中心正(副)主管一人,並另派 同仁一人參加。 (十)公祭日當天本局各分局,大隊各組一個公祭單位,由正(副)主管一人各率代表 二十人著制服參加公祭(少年警察隊併刑事警察大隊,女子警察隊併局本部)。
- 四、高階退休人員均歷任重要警職,一生貢獻警政,功在國家治安,其亡故時,為表彰其一 生功績,同意以警旗覆棺,以示哀榮。
- 五、協助辦理治喪事宜人員,除按規定服務穿著外,其他人員一律著深色西裝或其他整齊素 色服裝。
- 六、本要點於本局現職高階人員亡故時,適用之。
-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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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3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3)北市警人字第7175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