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6-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北市警督字第10431630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暨省市所屬警察機關溝通員警意見促進內部團結實施要領」訂定 本實施規定。
  • 二、目的:溝通意見,解決問題,提振士氣,促進團結。
  • 三、基本要求: (一)溝通員警意見,為各級主官(管)主要責任。 (二)各級主官(管)應依本身權責發掘問題,解決問題-能解決者立即解決,限於條 件需要時間逐步解決者,當場說明,本身無法解決者,建議上級研辦。 (三)員警表達意見,應本對事不對人,并考量本單位主、客觀條件及促進團結和諧為 著眼。
  • 四、具體做法: (一)強化榮譽團結委員會:依照修訂「內政部警政署及省市各級警察機關榮譽團結委 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設置本局榮譽團結委員會,厲行四大公開,促進榮譽團結 。 (二)舉辦員警座談會: 1.本局各單位每三個月舉行員(工)警座談會一次,并通知所屬單位派代表參加 ,由主官(管)親自主持,各業務主管列席解答問題,每次會議以不超過二小 時為原則,為減少開會次數,本局得併動員月會實施。 2.各分局、大隊、隊得利用聯合勤教或定期會報時實施。 3.派出所、中、分(小)隊等基層勤務機構得併勤前教育時實施。 4.內勤各單位得利用業務會報時實施。 5.局長得視需要率同主要幕僚人員列席各單位員(工)警座談會,聽取員警意見 ,解決問題。前列1.至4.項利用各種會報或勤教實施者,但員警建議興革改進 事項,應設立專簿(十行紙簿)紀錄並逐案整理分交相關業務單位處理或陳報 上級單位處理答復,並應將逐(次)案處理情形紀錄以憑評比。 (三)設置意見箱:本局乙樓大廳設置意見箱,由督察室管理,隨時開啟,查收員警反 應意見,立即送請有關業務單位處理,並復知反應意見人。 (四)運用警光雜誌專欄:警光雜誌有「法令解答」「人事信箱」「福利」「心聲」等 專欄,鼓勵員警充分運用,隨時提供改進意見,由有關單位公開解答說明。 (五)輔助作為:各級主官(管)應運用下列輔助方式,溝通員警意見: 1.利用查勤或適當機會與員警個別談話,關懷工作與生活情形,以瞭解有無困難 問題。 2.員(工)警求見,應優先安排時間接談。 3.員(工)警具名投書陳情,應即交所屬認真查處,儘速答復,並列入管制,匿 名信函,無具體內容者,不予處理。 4.員(工)警電話陳述意見,應親自或指派主管人員接聽,並懇切答復。
  • 五、督導考核: (一)各單位對員(工)警疑(困)難問題或建議事項,應列管處理,尚須後續作為者 ,應追蹤考核,務期獲致具體結果,儘速答復,如有積延積壓,應追究責任。 (二)各單位每半年應自行檢討一次,如有缺失,立即改進。 (三)本局每半年評估各單位執行成效,評比優劣,并配合年終業務督考項目,公布名 次。
  • 六、本實施規定未盡事項,隨時檢討修正之。
  • 七、各單位應依據本規定,策訂細部要點實施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