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級主官(管)應利用各種集會機會全面宣導「零違法、不違紀」的觀念,凝聚端正警 紀的共識,督促所屬切實遵行,以建立「維護優良警紀,人人都有責任」的觀念,共同 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
- 二、各級幹部應革新觀念與作風,找出問題癥結,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本單位內部團結與和 諧。
- 三、各級主官(管)應落實平時考核工作,切實瞭解員警工作、生活、言行、交往、家庭、 情緒等問題,作全方位之考核,面對問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 四、各級幹部應以身作則並宣示決心,全面嚮應政府行政革新政策,貫徹執行「肅貪專案」 ,嚴禁員警收受賄賂(或規費)。
- 五、各單位應持續靈活運用風紀採訪編組成員,針對轄內職業大賭場、賭博電玩及色情等不 法場所,採取嚴密採查與取締,以澈底杜絕違法犯紀誘因場所。
- 六、各級主官(管)對於有風紀顧慮之員警考核,依違法違紀傾向之輕重採取「預警防制」 、「風紀狀況評估」、「加強考核」、「教育輔導」等措施,並結合關老師實施規勸、 輔導;如屬惡性不改,則應深入調查、蒐證並以壯士斷腕之決心,斷然處置。
- 七、各單位主官應落實提報每三個月為一期之「外勤重要幹部平時成績考核」,建立最優最 劣人員名冊,對於不敢管、不肯管、不願管或領導無方、有風紀顧慮、不適任之幹部, 應即檢討調整職務(地區),以健全領導。
- 八、各單位應充實康樂器材,鼓勵員警於勤餘時從事正當休閒活動,紓解工作壓力,建立正 確人生觀與服務觀念。
- 九、各單位提報每三個月為一期之「不適任員警名冊及處置情形」,應詳細評估、落實執行 ,不可存有鄉愿心理,對於提報對象加強輔導,以勸其改過遷善,同一對象經連續提報 三次以上無改善者,應予斷然淘汰,以淨化陣容。
- 十、各單位應加強風紀機動檢查,每月至少二次查察員警有無參加不當之宴請或活動。 有關機動檢查之日期、時間,應列為勤務督導規劃之重點。
- 十一、員警善行個人家庭發生變故,應適時通知督察室撫慰解困,有效解決基層疑難。
- 十二、各單位應嚴密械彈、無線電之管理,加強查察有無依規定領用、保管;值班勤務應隨 時注意清點、檢查、移交,主管每日均應清點、檢查,慎防遺失。
- 十三、各單位應深入調查有無員警私藏扣案之械彈,查察扣案之械彈流向,有無因作業過程 之疏失,產生執行偏差等情事,並即時檢討改進。
- 十四、各單位應嚴整勤務紀律,加強勤務督導,深入考查紀律與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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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北市警督字第10431911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