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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6-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北市警督字第10431911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五年四月十日八三警署督(三)字第二六二三九號函頒「各級警察機 關執行風紀狀況評估與防制措施作業要點(修正本)」。
  • 二、目的: 針對地區環境特性及風紀誘因(人、事、時、地、物)實施清查、評估,並機先策訂防 制措施,有效杜絕風紀案件發生。以淨化警察陣容。
  • 三、單位權責: (一)分局、大隊、隊為評估之基本單位,負責本單位及本地區風紀狀況評估,策訂防 制措施並督導執行。 (二)本局為評估之綜合單位,負責審核,綜合提報,督導及協調支援事項。
  • 四、任務編組: (一)分局、大隊、隊: 由分局長、大隊長、隊長遴選熟諳本單位及本地區風紀狀況之公正人員三至五人 ,組長「評估小組」負責作業並主持評估會議;另邀集各派出所(中隊)主管參 加評估會議並檢討單位風紀狀況。 (二)警察局: 由局長遴選熟諳風紀狀況之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審核小組」負責作業並指定業 務副局長主持審核會議,審查各分局、大隊、隊評估資料及綜合提報。另對局屬 科、室、中心、所等單位風紀狀況實施評估並研採防制措施。
  • 五、具體作法: (一)宣示決心: 1.要求各級主管應負端正風紀成敗責任,透過調查、探訪及認真執行考核工作, 確實了解員警工作狀況,學識才能及家庭背景,公餘活動,平日交往及個性嗜 好,做好知人善任,加強內部管理。 2.各級主管應於三個月內全面逐級實施家庭訪問,藉以了解所屬員警生活狀況及 促進同事情誼,對新進人員持續辦理。訪問後應即填寫「訪問紀錄表」(格式 詳如附表八)。逐級陳核並集中本局保管備查,如確實無法實地訪問時,得以 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本項任務區分應依「各警察機關所屬人員考核實施要點」 考核權責表規定辦理。 3.各級主管對發生之風紀案件,應本「不姑息、不掩飾」之決心,主動嚴懲不法 ,速查究失職人員責任,並立即陳報本局。 (二)全面清查: 各分局、大隊、隊主官及派出所主管應對所屬人員及轄內影響風紀之內、外在因 素,逐一清查,並結合清源通訊、風紀探訪、考核評鑑等工作,找出有違紀傾向 人員及有風紀顧慮之誘因,陳報本局及分局。 1.內在因素: 針對所屬人員工作特性(如執行何種勤(業)務,以往考核資料......),並 參酌平時風紀情報反映,平時考核狀況等,找出可能影響風紀之人員或單位。 2.外在因素: 針對轄內不同環境之特性(如城市、郊區、山地、社區、交通、文化......) 找出可能影響風紀之誘因。 (三)對象評估: 本局及各分局、大隊、隊應依據所屬單位提報可能影響風紀之內、外在因素,參 酌平日督導所見及情資反映,實施評估。 1.有違紀傾向之人員與單位: 分析研判可能涉及之問題。凡已列教育輔導對象者,應循有關規定辦理,不列 入評估範圍。凡不敢管、不肯管、不願管,領導無方之不適任幹部,應即時反 映。 2.有風紀顧慮之誘因: 按其形成之時間,無法根除之原因與影響風紀之嚴重程度及可能涉及之層面, 妥為分析研判。 (四)防制措施: 本局及各分局、大隊、隊應依據評估結果,本於職責及端正風紀之決心,按影響 風紀層面之嚴重性程度,策定對人、事、時、地、物等個案或專案性之各項防制 措施(含執行方式,預期成效),如非本單位能力所及,得請求上級支援。 1.有違紀傾向之人員與單位: (1)各級主官(管)應對有違紀傾向之人員實施規勸或展開調查。 (2)有違紀傾向人員經六個月防制無效者,應依「各級警察機關所屬人員考核實 施要點」有關規定辦理複評降等,予列入教育輔導對象。 (3)各級主官(管)對不適任幹部應即責由各級督察人員實施專案考核,並於一 個月內提報具體詳實考核資料,建議主官專案處置。 (4)凡經專案考核結果認屬不適任之幹部,應即採調職(地)等措施,以免影響 單位士氣與內部團結。 2.有風紀顧慮之誘因: (1)各單位應依風紀誘因場所之性質,取締行動難易程度,結合各項勤(任)務 ,以點帶動面,有效實施臨檢、查察及取締。 (2)本局聯合機動取締小組,由副局長(或督察長)擔任召集人,督導執行,並 視狀況需要,得採相互支援之方式,展開區域性,大規模之聯合取締行動, 對重大不法或歷久無法根除之對象,全面實施監控,嚴予查察究辦。 (3)本局督察室暨分局探訪小組,針對各地區有風紀誘因之場所,不定時實施探 查,並採「即探即交」、「隨案督考」方式,考查各單位執行成效。
  • 六、作業要求: (一)評估小組每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如有新增、撤銷案件應隨時檢討逐級陳報。 (二)審核小組對陳報之評估案件,應即召開會議提出審核意見於一週內陳報警政署, 每三個月並應檢討成效一次,紀錄備查。 (三)提報評估資料一律按規定格式作業(如附表,說明),不限頁數,但應用模造紙 打印、對摺、加封面、編頁次並裝訂整齊。 (四)評估作業力求公正、客觀,並著重真實狀況,嚴禁捕風捉影或故入人罪之不實紀 錄。 (五)各案狀況說明,執行成效,均採條列式摘報,內容須詳實,文字力求簡明。 (六)評估資料如有新增、刪除或異動時,應按表一、五或表二、六註記更正後即時陳 報上一級單位,以保持評估之常新。 (七)評估資料應以「機密」文件妥慎保管,並列入移交,有違紀傾向人員異動時,其 評估資料應於離職一週內移轉新任單位續辦,新任單位於接到評估資料後,應即 重新建立資料續辦。 (八)評估小組陳報風紀狀況評估統計表,應填陳報日期及蓋主官章。風紀狀況評估與 防制措施工作紀錄表,評估小組建議欄內,應填評估日期( 年 月 日)並蓋 召集人(即分局長或大隊長、隊長)職名章。
  • 七、督導與獎懲: (一)督導: 1.本局循主官、業務、督察系統,分別督導,並就督導所知(見)狀況及各分局 、大隊、隊執行防制成效提審核小組定期檢討,鼓勵績優,導正缺失,研採強 化(改進)措施,鍥而不捨,精進不輟。 2.風紀狀況評估與防制工作,列為本局暨警政署業務督導範圍,並視需要實施專 案督考,每半年定期檢討各單位執行成效,優劣單位主官(管),提供人事單 位作為人事遷調作業參考。 (二)獎懲: 1.各級主官(管)及辦理評估防制工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從優予以行政 獎勵(或核發獎金)。 (1)主動積極,經督導發現有具體事實者。 (2)對各項評估內容深入,翔實、分析公正、客觀,有具體事實者。 (3)策訂各項防制措施,經執行有具體成效者。 (4)執行本項工作特別出(得)力者。 2.各級主官(管)及辦理評估防制工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從嚴議處。 (1)被上級或其他機關查獲之風紀案件,經查未列入評估或不確實者。 (2)防制措施不深入或不切合實際,顯有敷衍塞責者。 (3)提報、評估或防制作為不認真,經督導仍未改正者。 (4)未依規定作業或延誤處理,致生不良後果者。
  • 八、附則: 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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