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為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局及所屬各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法務部訂定之「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組成政風督導小組。(各單位主辦)
- 三、各單位應倡導儉樸生活,並辦理員工正當體康休閒活動,以增進員警身心健康。(各單 位督察、人事主辦)
- 四、各級政風單位應確實評估本單位政風工作應興應革事項,研擬有關之政風法令,各有關 業務單位應配合推動執行。(各級政風單位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 五、本局及所屬各單位對與民眾直接接觸之人員,依規定須實施職期輪調者,應切實執行; 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以增進行政效能。(各 單位主辦)
- 六、各單位應配合社會環境變遷狀況及現實需要,繼續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各 單位主辦)
- 七、各單位應持續推行工作簡化,針對與民眾接觸有關業務,不斷檢討作業程序,縮短作業 流程,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各單位主辦)
- 八、各單位應加強法令宣導與法紀教育,並運用各種訓練、教育或集會,宣導政風法令,講 解廉政肅貪案例,編印法紀教材,期使本局所屬警察人員能知法守法,廉能自持。(各 單位主辦)
- 九、各單位應將政風優良事蹟或貪瀆案件經判刑確定者,利用各單位印行之刊物加以刊載, 藉收激濁提清之效。(各單位主辦)
- 十、各單位應依照院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組成稽核小組 ,審議採購、營繕及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各級會計單位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 十一、各單位對左列有關事項,應研訂具體可行之防弊措施,並實施問卷調查: (一)員警風紀 (二)營繕採購 (三)違規行業之取締 (四)其他與民眾關係密切之業務(各級有關單位主辦)
- 十二、各單位應設置政風檢舉專線電話、傳真機及郵政信箱,刊載於單位出版刊物及投標文 件上,以達宣導之效果。(各級政風單位主辦)
- 十三、針對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單位弊端事項,應依有關規定,審慎處理,經查非事 實者,應予以澄清。(各級政風單位主辦,相關單位協辦)
- 十四、各單位應加強宣導肅貪行動方案,防貪方面規定,對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 等事項,應依規定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各級政風單位主辦,各有關單位配合 辦理)
- 十五、本局各級政風單位應依法務部訂定之「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規定, 針對員警貪瀆事蹟,於簽報單位主官(管)核可後,建立「警察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 」。(各級政風單位辦理)
- 十六、本局各級政風單位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受理應申報財產 人員之財產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受理民眾申請查閱;另依規定進行實質審核,以發現有無 申報不實情事。(各級政風單位辦理)
- 十七、各單位發生貪瀆案件時,應即辦理專案檢討,於一個月內將檢討結果及具體改進措施 彙報本局政風督導小組。涉及集體或單位機關首長貪污案件由上一級單位負責檢討, 並均於本局局務會報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時提報。(各單位主辦)
- 十八、各單位主官及各級主管對其屬員之品行生活應切實注意考核查察,如有生活違常或貪 瀆事實者,應即處理,未主動查覺究辦者,依情節追究有關人員之責任。(各單位主 辦)
- 十九、各單位應依據本計畫切實執行,並逐級督導考核,務求貫徹,其執行成效並於本局局 務會報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中提報。(各單位主辦)
- 二十、本局政風室在未奉准成立前,有關政風業務由督室室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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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北市警督字第10431911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