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核發各警察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作業要點。
- 二、目的:為激勵員工士氣,提高工作效率,爭取團體榮譽,對執行專案性或臨時交辦重要 工作著有績效者,核發獎勵金。
- 三、核發對象: (一)本局執行警察任務及各項勤、業務之績優團體及直接出力之員工。 (二)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領規定,不得重複核發本項獎勵金。
- 四、核發獎勵項目及金額,依左列標準核發:
核 發 項 目 核發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考 (一)落實警勤區基本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1.發現逾期未報遷出、遷入、出生、死亡 登記,經依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結 案可稽,每半年達四十件以上者。 2.辦理各種戶口查察業務競賽、評比、考 核成績優良之個人及單位。每半年一次 ,每次分局取前三名之個人,本局取前 三名之分局。 3.對民眾請求協助、查尋人口及發掘危害 能即時處理有具體事蹟者。 (二)主動打擊消滅犯罪有具體績效者: 1.受理報案積極,警網派遣迅速,指揮督 導管制確實,因而偵破重大管制刑案或 消弭重大災害者。 2.處理突發事件對預防犯罪有具體績效者 。 (三)執行取締、檢肅及查緝工作,有具體績 效者: 1.查獲經營電動玩具經依法沒入,一次查 獲十臺以上者始予獎勵,三十臺以上者 從優予獎勵。 2.偵破人口販賣案件。 3.查獲兒童、少年賣淫或從事營業性猥褻 行為者。 4.取締職業性大賭場著有績效者。 (四)改善交通措施,對交通流量及交通秩序 有顯著績效者: 1.查報交通設施 (標誌、標線、號誌) 設 置不當,經提出改善建議獲採行,有案 可稽者。 2.規劃交通瓶頸改善措施,經採行對交通 流量及交通秩序有顯著績效者。 (五)防救災害暨處理突發事件有具體成效者 : 1.及時搶救災害得宜,使人民生命財產免 遭嚴重損害確有具體效果者。 2.執行重大特殊緊急救護工作具有績效者 。 3.處理消防安全上與人民生命財產有關之 突發事件具有特殊事蹟表現者。 4.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者。 (六)執行下列各項警察勤、業務或重大專案 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1.訂定、修正主管法令規章或提報制(訂 )定、修正警政法規之研究建議,有具 體績效者: (1)訂定或修正主管法令規章,內容縝密 完備理可行,經核定發布施行,有助 於警政革新或推行者。 (2)主動提報制 (訂) 定或修正警政法規 之研建議,內容周延具體可行,經上 級機關採納,有助於警政革新或推行 者。 2.於國家舉行重要大慶典或重要公職人員 選舉期間,策劃周詳,措施得宜,圓滿 達成維護治安秩序之任務者。 3.主動策劃或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或引 進有關警察之學術、新設施、新工具, 經採擇施行有良好績效,確有俾益警政 之革新進步者。 4.查辦重要案件,蒐證完整,認事用法, 公正明確,處理得宜,有優良具體事蹟 者。 5.領導有方,策劃或督導所屬有關勤 (業 ) 務,績效顯著,足資表率者。 6.對主辦業務革新推行,確有重大貢獻者 。 7.代表警察機關或本局對外參加競 (比) 賽,成績優良獲得前三名者。 8.參加各種業務競賽、評比、考核成績優 良獲得前三名者。 每案核發: 個人:五百元至三千元 個人: 第一名:二千元 第二名:一千元 第三名:五百元 團體: 第一名:一萬元 第二名:五千元 第三名:三千元 個人:五百元至三千元 每案核發: 個人:五百元至三千元 個人:五百元至三千元 每案核發: 個人:一千元至三千元 個人:一萬元 個人:每名五千元至一萬元 個人:二千元至三千元 每案核發: 個人:五百元至三千元 個人:五百元至三千元 每案核發: 個人:五百元至三千元 個人:五百元至三千元 個人:五百元至三千元 個人:五百元至三千元 每案核發: 個人:二千元至一萬元 團體:一萬元至五萬元 個人:二千元至六千元 團體:五千元至二萬元 個人:二千元至八千元 團體:一萬元至五萬元 個人:三千元至八千元 個人:二千元至六千元 個人:二千元至八千元 個人:二千元至六千元 團體:一萬元至三萬元 個人: 第一名:三千元 第二名:二千元 第三名:一千元 個人: 第一名:二千元 第二名:一千元 第三名:五百元 團體: 第一名:一萬元 第二名:五千元 第三名:三千元 - 五、各單位(主管)應據實填報申請,不得有浮濫誇大之情事,倘經查不實,除予追繳已核 發之獎勵金外,並從嚴議處。
- 六、本要點經報奉內政部警政署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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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人字第106377443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