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4年 1月12日北市警交字第2499號函。
- 二、目的:配合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力配賦各分局,為期人事作業方式事權統一、職責明確 ,以維護配賦員警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 三、本項作業規定適用配賦於各分局之交通警察大隊員警,並含交通助理人員及替代役役男 。
- 四、人事作業方式: (一)遷調:由受配賦分局核轉交通警察大隊辦理。 (二)銓審:由交通警察大隊辦理。 (三)考績(成):由受配賦分局考核並敘明具體意見,函送交通警察大隊辦理,彙報 本局核轉(定)。 (四)獎懲: 1.各項交通專案獎懲,由交通警察大隊依業務權責辦理。 2.一般獎懲案件,由受配賦分局評核後,函送交通警察大隊依規定辦理。 (五)差假勤惰:由受配賦分局管理。 (六)福利待遇:由交通警察大隊辦理,並適時協調各受配賦分局處理;惟超勤加班費 及業務加班費部分由受配賦分局審查後,送交通警察大隊核發。 (七)退休撫恤:由交通警察大隊辦理,並適時協調各受配賦分局處理。 (八)人事資料:資料建檔與電腦輸入由交通警察大隊辦理,受配賦分局得查詢使用電 腦資料。 (九)出國案件:非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由受配賦分局依業務權責審核辦理;因 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之案件由受配賦分局核轉交通警察大隊審轉辦理。 (十)其他事項請各受配賦分局隨時與交通警察大隊密切協調聯繫,互相合作完成任務 。
-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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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北市警交字第09631670100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