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北市警交字第二四九九號函。
- 二、目的:配合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力配賦各分局,為期人事作業方式事權統一、職責明確 ,以維護配賦員警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 三、時間:自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實施。
- 四、人事作業方式: (一)遷調: 由受配賦分局核轉交通警察大隊辦理。 (二)銓審: 由交通警察大隊辦理。 (三)考績(成): 由受配賦分局初評後函送交通警察大隊辦理,彙報本局核轉(定)。 (四)獎懲: 1.各項交通專案獎懲,由交通警察大隊依業務權責辦理。 2.一般獎懲案件,由受配賦分局評核後,函送交通警察大隊依規定辦理。 (五)差假勤惰:由受配賦分局管理。 (六)福利待遇:由交通警察大隊辦理,並適時協調各受配賦分局處理;惟超勤加班費 部分由受配賦分局審查後,送交通警察大隊核發。 (七)退休撫恤:由交通警察大隊辦理,並適時協調各受配賦分局處理。 (八)人事資料:由交通警察大隊將配賦員警人事資料副本送各配賦分局管理,電腦資 料建檔與輸入則由交通警察大隊辦理。 (九)出國案件:由受配賦分局核轉交通警察大隊辦理。 (十)其他事項請各受配賦分局隨時與交通警察大隊密切協調聯繫,互相合作完成任務 。
-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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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4)北市警交人字第3975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