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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1 月 03 日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火災搶救及善後處理,特訂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重大火災、重大火災、成災火災及普通火災區分如下: (一)特殊重大火災: 1.死亡五人以上、死傷合計三十人以上或房屋燒燬三十戶(間)以上之火災。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造成重要官員受傷或不幸死亡者。 3.其它特別重大火災經消防機關正、副主官認有提列為特殊重大火災者。 (二)重大火災: 1.死亡二人以上、四人以下,死傷合計十五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房屋燒燬十 戶(間)以上、二十九戶(間)以下或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之火災 。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3.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以上,損失、傷亡一時難以估計,惟可預期火災損失甚大者 。 4.具有影響社會治安重大之火災。 5.有消防人員或義消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案件。 (三)成災火災: 1.造成人命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 2.燒燬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或燒燬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包含違章建築 )。 3.燒燬供人使用之物(含舟、船、航空器或農作物、動物)價值在新臺幣壹佰萬 元以上者。 4.燒燬林木面積達五公頃以上(雜草除外)。 5.重大火災財物損失,一時無法估算,但依現場判斷,顯然災情慘重者。 (四)普通火災:指前三款以外之火災。
  • 三、火災處置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負責火災搶救,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及會同本 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查報災戶損失,協助傷患救護。 (二)警察局:負責火災刑事偵查、火場治安事故處理、火場警戒、保存及封鎖、火場 交通管制與疏導及協助災戶損失調查。 (三)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負責現場臨時醫療站開設,連絡各責任醫院妥 為收容,並救治傷患。 (四)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負責火災善後救濟及協助被害人處理善後事宜 。 (五)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負責災後危險建築物之處理事宜。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負責督導災後現場廢棄物之清理。 (七)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經火場救火指揮官或火場救火負 責人指定後,負責火場截斷電源及災後原因鑑定妥後迅速恢復供電事宜。 (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經火場救火指揮官或火場救火負責人指定後,負責火場集中 供水事宜。 (九)瓦斯事業機構:經火場救火指揮官或火場救火負責人指定後,負責火場截斷瓦斯 、漏氣偵測及災後原因鑑定妥後迅後恢復供氣事宜。
  • 四、火災搶救指揮官區分如下: (一)火場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副局長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由消防局轄區大(中)隊長擔任,火災初期得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擔 任。 (四)警戒指揮官:由警察局轄區警察分局督察組長或警備隊長擔任。各該人員未到前 由轄區派出所主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由警察局轄區警察分局刑事組長擔任。 總指揮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副總指揮官暫代總指揮任務,總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均未到 達火場前,由職務較高或資深之救火或警戒指揮官暫代總指揮任務,救火或警戒指揮官 未到達火場前,分別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之救火或警戒任務人員暫代各指揮任務。
  • 五、火災發生時,各單位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 1.接獲火災報告時,應即詢明詳細地點、燃燒情形及報案人資料,通知就近消防單 位出勤搶救,並聯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電公司、瓦斯事業機構及其他有關單 位等馳赴現場做必要處置措施、同時通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2.受火場總指揮官之命洽請鄰近之軍、憲、警等治安單位支援救災或維持現場秩序 。 3.特殊場所火災,受火場總指揮官之命聯繫有關單位之專業人員協助救災。 4.接獲特殊重大火災或重大火災案件時,應即報告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暨內政部 消防署及其他相關之單位。 (二)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接獲火災通知後,應即通報有關警察局轄區警察分局,必要時再通知保安警察大 隊、刑警大隊、交通警察大隊馳赴現場維持交通秩序及執行警戒、偵查任務。交 通警察大隊接獲通報後應掌握周邊道路狀況隨時協請警察廣播電臺作路況報導。 2.接獲特殊重大火災或重大火災通知時,應即報告市長、副市長、警察局長、副局 長、督察長,同時報告內政部警政署、臺北道路警衛區及其他相關單位。 (三)衛生局及各區責任醫院: 1.接獲消防局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通知後,應即指派醫護人員、救護車至火場向 救火指揮官報到,並視狀況成立臨時急救站搶救傷患。 2.火場傷患救護,依臺北市緊急傷病救護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3.責任醫院對送醫之火場傷患,應先行施救後再辦手續。 (四)臺電公司: 1.接獲消防局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通知後,應即派遣搶修人員至火場向救火指揮 官報到,迅速依指示關閉電源及處理危險電路。 2.配合勘查火場電路走火原因及技術協助。 3.災後原因鑑定妥後,迅速恢復供電。 (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1.接獲消防局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通知後,應即派員至火場向救火指揮官報到, 加強災區水壓集中供輸。 2.基於火場需要及強化水源供輸,得作區域斷水權宜處置。 (六)瓦斯事業機構: 1.接獲消防局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通知後,應即派員攜帶器材至火場向救火指揮 官報到,並迅速關閉瓦斯,配合搶救。 2.基於火場需要,得作區域停止供氣及其他必要措施。 3.配合勘查火場瓦斯起火原因及技術協助。
  • 六、火場各指揮官,應依下列規定佩帶指揮臂章: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佩帶黃色臂章。 (二)救火指揮官佩帶紅色臂章。 (三)警戒指揮官佩帶綠色臂章。 (四)偵查指揮官佩帶藍色臂章。 前項臂章式樣由消防局定之。
  • 七、火災發生時,火場各指揮官任務如下: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1.成立火場指揮中心 2.統一指揮火場救火、警戒、刑事偵查、交通管制等勤務之執行。 3.調度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人員、車輛及裝備協助救災。 4.洽請臨近之軍、憲、警等治安單位協助救災或維持現場秩序。 5.特殊場所火災,洽請有關單位之專業人員協助救災。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實施人命救助及搶救部署任務。 2.負責火災原因調查。 (三)警戒指揮官: 1.負責封鎖火場及內外圍警戒勤務。 2.管制火場內外交通,維持消防作業地區街道暢通。 3.強制疏散警戒區內之人車,防止宵小趁機活動,維持火場秩序。 4.保持火災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偵查涉案火首,移送法辦。 2.火場命案之偵查處理。
  • 八、火場總指揮官應於火場適當位置成立火場指揮中心做為各級指揮聯絡作業中心,各救火 、警戒、刑事偵查人員於抵達現場時應向火場指揮中心報到,依指示執行任務。
  • 九、火災撲滅後,各單位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各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適時舉行檢討會,就火災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 搶救方法、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並做成會議紀錄作為改進作業方法及參與搶救 人員獎懲之依據。 1.普通火災案件,由消防局中隊長召集有關單位人員檢討。 2.成災火災、重大火災案件,由消防局大隊長召集有關單位人員檢討。 3.特殊重大火災案件,由消防局局長召集有關單位人員檢討。 (二)消防局應會同警察局調查起火原因,屬特殊重大火災、重大火災、成災火災或涉 嫌縱火案件,並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函送警察局依法處理。 (三)警察局應將涉嫌火首移送法辦,並將移送書副本抄送消防局。 (四)社會局應會同當地區公所及警察分局實地查明住屋損燬狀況,並辦理災民救濟。 (五)火災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之廢棄物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 力清除者,由環保局清除。 (六)因火災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由工務局逕 予強制拆除。 (七)特殊重大火災或重大火災發生後,由事務副市長召集本府有關單位,會商救濟、 醫療、重建等相關事宜。
  • 十、火災善後處理事宜比照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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