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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北市消預字第10034362100號函廢止
  • 一、目的:為加強本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現有消防組織,增進員工消防常識,提高對災害防 救技能,藉以防止災害發生,確保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 二、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五四條。 (二)臺北市政府消防施政計畫。
  • 三、講習對象:依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場所。
  • 四、講習日期規定: (一)實施巡迴講習日期:列入各年度施政計畫實施,由各大隊排定。 (二)實施巡迴講習: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為原則,惟實施前如業主要求更 改時,基於便民得考慮變更時間,但應報局備查。
  • 五、講習內容: (一)電化教材宣導。 (二)講解火災實例,及說明加重負責人責任應維護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否則引起火災 ,應負刑法第一七三條公共危險罪責任。 (三)講解場所內消防器材及設備使用說明,並實地訓練初期滅火技能。 (四)講解場所內如何分區、分責、分工編組,並不斷運作防火工作。 (五)供公眾使用場所內,使用火氣之廚房、洗衣房、儲存危險物品(庫)房等處所, 責成負責人(對主)指定專人(管理人員),每日檢查、維護、保養。
  • 六、作業規定: (一)實施電化教材宣導,由各大隊負責辦理。 (二)本局各大隊,應指派幹部人員除分區實施督導外,並兼任講解有關防火安全事項 ,督導人員日程表,由各大隊,自行排定之。 (三)依據講習日程,對講習場所於前一日,應由各轄區分隊,先行檢查消防安全設備 ,並將檢查結果詳填於檢查紀錄表(如附件一),消防設備若不合規定,應通知 改善或依法舉發並當面交負責人告知業主儘速改善,否則若發生事故應負法律責 任。 (四)以大隊為單位,於轄區內選定場所舉行消防演習乙次,有關消防演習之規劃,由 災害搶教科指導辦理。
  • 七、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轄區分隊,實施巡迴講習前,應先派員與該場所消防業務負責人連繫,並通知 備妥參加講習員工消防編組名冊,送分隊列管。 (二)供公眾使用場所已納入消防編組之員工,均應參加巡迴講習及演練,不得無故缺 席,各轄區分隊,應事先協調該場所管理員(負責人)辦理。 (三)執行本案消防講習績效成果報告表,應於實施巡迴講習結束一週內由大隊彙整報 局核辦,如附件(二)、(三)。 (四)本局分區派員(含督導人員)實施督導考核,所發現之優、劣事蹟及建議事項, 以查勤報告表陳報核辦。 (五)供公眾使用場所員工消防巡迴講習之場所,由各受講習場所自備。 (六)執行本案擔任講師人員,以地區消防單位幹部或承辦消防安全業務人員為主,其 他督導人員得兼任為輔。
  • 八、工作績效評估: (一)參與講習人員出席率占百分之六十。 (二)供公眾使用場所減少火警與去年度比較,實際績效占百分之四十。 (三)本案結束績效成果報告,如逾期陳報者,每逾期一日扣總分一分計算,以此類推 。
  • 九、獎懲部分:執行本案消防安全講習,其優劣單位(包括主管業務及執行單位)工作人員 ,選報特別出(不)力人員,辦理獎懲。
  • 十、本計畫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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