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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全部
民國 64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64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269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救天然災害,並速作善後處理,特訂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及震災而言。
  • 本府及各區各級防救天然災害之組織均為臨時機構,於災害發生前適當時機組成之,任務 終了後撤銷之。
  • 第二章 組織
  • 本府設防救天然災害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於警察局,由市長兼任指揮官,警察局局 長兼任副指揮官,綜理全市一切天然災害防救,並設左列各組隊: 一、防救組:由警察局組成,並以警察局主管消防業務之副局長兼任組長。 二、搶修組:由工務局組成,並以工務局局長兼任組長。 三、收容組:由教育局組成,並以教育局局長兼任組長。 四、救濟組:由社會局組成,並以社會局局長兼任組長。 五、醫護組:由衛生局組成,並以衛生局局長兼任組長。 六、清潔組:由環境清潔處組成,並以環境清潔處處長兼任組長。 七、農工運輸組:由建設局組成,並以建設局局長兼任組長。 八、宣導組:由新聞處會同警察局連絡室組成,並以新聞處處長兼任組長。 九、勘查組:由民政局組成,並以民政局局長兼任組長。 十、督導組:由視察室、各區區長、警察局督察室組成,並以視察室主任兼任組長。 十一、總務組:由警察局組成,並以警察局主管總務之副局長兼任組長。 十二、救生隊:由警察局消防大隊、市民消防團組成,並以消防大隊大隊長兼任隊長。 十三、搶修隊:由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組成,並以養護工程處處長兼任隊長。 十四、運輸隊:由建設局公車管理處組成,並以公車管理處處長兼任隊長。 前項各組、隊應就業務需要編成臨時防救災害體制,並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參與指 揮部作業與聯繫。
  • 本府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視實事需要召開防救災害會報,由兼指揮官主持,除指揮部各 組、隊兼組、隊長出席外,本府秘書處主任秘書、主計處處長、自來水廠廠長、警察局主 任秘書、督察長、第四科科長、第七科科長、第八科科長、外事室主任、連絡室主任、各 分局長、刑警、保安大隊大隊長、衛生警察隊隊長均應參加,必要時得邀請電力公司臺北 區管理處、臺灣省水利局、中央氣象局、瓦斯公司派參加,商討防救災害事宜。
  • 各區設防救天然災害執行中心(以下簡稱執行中心)於警察分局內,由分局長兼任主任, 副分局長及區公所主任秘書兼副主任,受指揮部之指揮執行區內消防救災害事宜,並設左 各組、隊: 一、防救組:由警察分局第二組組長兼任組長。 二、治安姐:由警察分局第三組組長兼任組長。 三、收容救濟組:由區公所社經課課長兼任組長。 四、醫護組:由區衛生所所長兼任組長。 五、總務組:由警察分局第一組組長兼任組長。 六、搶救組:由警察分局警備隊隊長兼任隊長。
  • 區執行中心應就轄區各警察派出所,分別組成防救災害執行小組,由派出所警員及遴選義 警、民防人員編成,並以派出所主管為小組長,執行防救及治安工作。
  • 區執行中心應就轄區內,可能受災地區附近,指定學校設立災民收容所,由各該學校校長 指揮里幹事及教職員執行災民收容救濟工作。
  • 各區衛生所應於災害期間,集中該所醫護人員,機動支援救護傷病及待產災民,必要時得 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災民工作。
  • 第三章 任務
  • 防救組任務如左: 一、指揮部幕僚作業事項。 二、防救災害會報之召開及決議之執行事項。 三、可能受災地區之調查與疏散之執行事項。 四、受災民眾搶救事項。 五、災情查報與統計事項。 六、國軍支援之聲請事項。 七、應變戒備事項。 八、災區之治安維護(含淡水河水門啟閉作業協助搶修組管理擋水牆疏散門)事項。 九、災區交通秩序維護與交通狀況之查報事項。 十、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事項。 十一、重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之維護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 搶修組任務如左: 一、堤防、擋水牆、抽水站、水門及其他有關防洪設施之管理操任、維護事項。 二、防洪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搶修、搶險、復舊事項。 三、市內低窪地區積水之抽洩、疏導事項。 四、水位觀察、查報事項。 五、水利機關、石門水庫之聯繫協調及潮汐漲落之查報事項。 六、協助水電單位搶修受災損害恢復供應事項。
  • 收容組任務如左: 一、災民收容之規劃及災民收容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二、災民之登記、接待與管理事項。 三、收容災民統計、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 救濟組任務如左: 一、救災物資之籌備、儲存事項。 二、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三、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四、各界損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 醫護組任務如左: 一、災區醫護人員、藥品、器材之籌劃分配事項。 二、災區緊急病傷及產婦之救護醫療事項。 三、收容所災民衛生保健事項。 四、災後防疫。
  • 清潔組任務如左: 一、災區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二、災區道路一般障之清除事項。 三、災後清毒事項。
  • 農工運輸組任務如左: 一、督導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二、調查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等災害損失與善後處理事項。 三、救災物資(各項建材及民生必需用品)之供應調節事項。 四、災局缺水之供應事項。 五、災民疏散之接運事項。 六、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七、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 宣導組任務如左: 一、防颱宣導事項。 二、災情之蒐集、報導事項。 三、新聞從業人員之接待事項。 四、其他有關新聞發布事項。
  • 勘查組任務如左: 一、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事項。
  • 督導組任務如左: 一、本府視察綜合督導指揮部各組及各區執行中心之災害防救事項。 二、各區區長專責督導各該區內災民收容救濟及醫護等事項。 三、警察局駐區督察專責督導各督察區內所有警察單位,執行災害防救及治安維護事項。
  • 總務組任務如左: 一、指揮部辦公處所之俙置、電訊之裝置維護、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二、指揮部工作人員飲食給養、寢具等供應事項。 三、國軍支援部之接待及始養供應事項。 四、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 救生隊承防救組節制,機動配合支援各區執行中心擔任救生任務。
  • 搶修隊承搶修組節制,執行第十一條各關各款任務。防汎期間該隊兼辦「河川災害搶救中 心」業務。
  • 運輸隊承農工運輸組節制,執行第十六條各有關運輸任務。
  • 第四章 準備工作
  • 每年颱風季節來臨前,各參加編組單位,應各就主管職掌範圍妥為籌劃,於六月中旬前, 完成一切救災準備。
  • 參加指揮部及所屬各區執行中心、執行小組、收容所等工作人員,應在每年颱風來臨前施 以必要之講習,並重新編組、造冊送警察局,如有異動,應即時通知警察局。各警察分局 應於每年五月上旬,召集參加區執行中心編組各單位主管會議,研討處理天然災害防救聯 繫協調等事宜。
  • 每年五月應舉辦擴大防颱宣導週,新聞處應策劃發動各機關、學校實施防颱宣導。
  • 警察局及所屬分局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完成左列事項: 一、調查可能受災地區災民人數與收容所分配情形。 二、調查危險房屋及建築物施工中之鷹架。 三、取締不穩市招與廣告及其他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物體。 四、搶修救器材。 五、訓練救生人員。 六、補充整理指揮部作業用具、通訊器材、照明設備、圖表簿冊。 前項第一款可能受災災民人數及收容所資料,應分送教育局、社會局為收容、救濟之參考 ,第二款資料應送工務局依法作妥善之處理。
  • 工務局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檢修一切防洪設施及排水系統,並完成搶修、搶險等一切防 颱準備。
  • 社會局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根據調查可能受災災民人數,儲備足夠之救災口糧以備救濟 。
  • 建設局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調查可能因災害造成危險之山林工礦農田水利等,預作防範 措施與搶救計畫及策劃災害期間,民生必須物資之調節供應暨指導自來水廠、公車管理處 、瓦斯公司完成災害期間供水、運輸、供氣等應變計畫。
  • 教育局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與警察局密取聯繫,根據可能受災災民人數與分布情形,指定 收容災民之學校,並完成收容所工作人員之編組。
  • 防救災害之經費,應優先就各單位原核定預算內核實列支,如原列預算不敷支應時,再行 專案報府核撥。各級值勤及從事防救災害之工作人員餐費支給標準,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員工出差、加班有關規定標準辦理。
  • 第五章 執行
  • 颱風季節來臨或有其他災害徵候時,警察局應視實際情形,並參酌中央氣象局報告,或其 他災害徵候報告市長成立指揮部。
  • 指揮部成立後,各組及各區執行中心、執行小組、災民收容所等參加編組人員,應即停止 一切差假,不得通報動到達工作崗位,並區分兩班交替服勤,如確因病不能工作,應由主 管另派適當人員代替。
  • 指揮部成立後,災害未來臨前應作左列措施: 一、召開防救準備會報。 二、透過一切傳播工具、報告颱風動態,指導市民儲存飲水、食物、準備照設備、注意防 火處置暨關閉門窗、遷移或固定懸空物品等防範事項,並公佈各級防救機構電話號碼 ,以利市民請求。 三、派警通知可能受災地區市民疏散至預定收容所。 四、派警巡邏加強防範竊盜及不法分子乘機活動暨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 五、督促商店、住戶,對危險建築物、危險廣告市招、浸水危險物品等作物要之安全處置 。 六、勸導河川船戶,將船隻移至安全地區。 七、救生人員配備器材與通信運輸工具,分發配置於各區執行中心待命救災。 八、開放可能受災地區災民收容所準備接待災民。 九、救災口糧預送至各有關收容所,以備救濟。 十、抽水站作業、堤防警戒搶修、水位觀察、水門管理人員應到達工作算位待命。 十一、集中醫護人員,儲備器材藥品,待命救護傷病災民。
  • 災害發生時,應作左列措施: 一、颱風動態與災害、狀況應通過傳播工具,隨時向大眾報告。 二、適時關閉水門,並派員管理。 三、派員警戒堤防,發現決漏險象,隨時緊急搶修。 四、派員觀察水位及參酌石門水庫洩洪與潮汐起落情況,以憑研判可能發生災害情形。 五、各級防單位,準備電力、電信、供水等停止後之應變措施。 六、加強巡邏搶捄災害及排除道路障礙,維護交通暢通。 七、疏散危險地區災民至指定收容所。 八、隨時統計查報災民人數,發放救濟口糧。 九、蒐集山崩塌方,農林工礦災害情報,並採取緊急安全措施。 十、蒐集吹落高壓電線情報,迅速處理,以免造成危害。 十一、及時撲滅火警。 十二、災情嚴重時,派員保護重要機關首長及外交使節。 十三、迅速處理災民求救、求助事項及救護緊急傷病、待產災民。 十四、應隨時統計災報。 十五、適時請求國軍支援,配合救災。
  • 災害後應作左列措施: 一、召開救災善後處理會報。 二、恢復社會秩序、協助災民返家。 三、道路、橋樑、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管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之搶修復舊。 四、迅速查報災情。 五、處理救濟無家可歸災民。 六、勘查報毀房屋及公私一切設施。 七、清潔災區環境。 八、災區消毒防疫。 九、其他善後救濟事項。
  • 第六章 善後救濟
  • 災害發生時,當地區公所應立即派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切實查勘發生之時間、種類、原 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及住屋損失數目,即時呈報本府預撥救濟金,由區公所會同里鄰 長放賑,本府得派員監放。
  • 災害之勘查,以左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災民:受災致死者。 二、失蹤災民:受災蹤跡不明者。 三、重傷災民:受災遭受重傷,不能行動,經合格醫師證明須一個月以上治療者。(輕微 傷害,經治療即可痊癒者,應報備。) 四、住屋全毀:受災全戶住屋裂痕深重或傾斜過甚,非經拆除重建不能居住或受災全戶住 屋屋頂連同牆壁損毀超過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者。 五、住屋半毀:受災全戶住屋屋頂塌毀牆壁倒損面積半數以上,非經大修不堪居住或受災 全戶住屋屋頂連同牆壁損毀超過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稱之戶,以戶籍為準,並限於災前登記之戶籍及以戶長為對象。住 屋之計算,僅限於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各種災情應詳實填列調查表 ,必要時應照相附送備查。
  • 凡調查屬實,並在本市設有戶籍,或設有流動戶口居住於現址者,按現住人口數額發給救 濟金,其發給標準如附表。
  • 各區公所查明災情後,得邀同有關單位及里鄰長,按審定合於救濟之災民,分類造具災民 受領救濟金清冊,發放救濟金。 前項救濟金之發放,如有未盡詳實情事,該區災民,得於發放七日內向區公所申請複查補 發。
  • 死亡或失蹤災民救濟金之受領,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他直系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如無配偶及直系親屬者,由負責埋葬人受領埋葬費 ,不發救濟金。
  • 重傷救濟金,由基本人或直系親屬具領,住屋毀損救濟金,應由現住戶長親自具領。
  • "艦|十四條 在救濟金未發放前該管區公所得就事實之需要會同有關單位設立臨時災民收容所供給災民 膳宿,並以每人每日糙米七五0公分,副食費八百為原則,並得視物價指數變動情況酌作 增減。
  • 各方樂捐救濟款物由災害發生之當地區公所辦理,但災情跨及二轄區者由本府統籌辦理。
  • 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查勘及審核,如有虛報災情、濫用救濟等情事,經查明屬實,應按 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並得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第七章 附則
  • 指揮官部撤銷後,未了事項由各主管單位,自行依平時作業程序處理。
  • 其他突發重大災害或傷害事件經本府核准,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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