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及 緊急事件,以迅速辦理防救及緊急搶修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搶修工程,以無法適時辦理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且確有必要者為限。
- 二、本要點所稱之天然災害,係指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颶風、豪雨、冰雹 、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等災害。 本要點所稱之緊急事件,係指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或其他重大事變,而影響市民重大權 益者。
- 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件(以下簡稱災害)發生時,機關為因應損害之發生或控制,需以限 制性招標辦理緊急搶修工程(以下簡稱緊急搶修工程)時,得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機關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擬定搶修計畫,及概估所需經費,派員會同相 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取樣,以認定災情或損害,並作成紀錄。 (二)經會勘認定,確認需辦理緊急搶修工程者,應迅即處理,其屬查核金額以上者, 機關應將處理情形以最迅捷之方式報告上級機關備查,並於事後一週內檢附各項 有關圖說資料,按規定程序補辦各項手續。 (三)需立即辦理緊急搶修工程,而機關又缺乏人力、機具、設備可資運用者,機關得 根據會勘認定之搶修計畫,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特殊採購招 標決標處理辦法邀商辦理。 (四)機關辦理緊急搶修工程之預估預算,應參酌當時工料價格、市場行情、實際作業 需要及風險性之要求,研訂編列單價分析、施工預算書、數量計算書與有關圖說 資料,其緊急搶修工程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請上級機關監辦。 (五)緊急搶修工程施工時,其施作過程應拍照紀錄,並按實作數量計價。
- 四、遇天然災害或緊急事件,得依臺北市政府定期預約維修作業要點及合約規定,約請承商 保養修繕各類公共設施。
- 五、緊急搶修工程所需經費,各該機關首長得在所屬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先行支應或勻支,如 有不足或未編列預算,各該機關得依法定程序專案簽報本府申請動支預(準)備金或天 然災害準備,各基金管理機關則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緊急搶修工程之估驗計價,在合約書未訂定完成前,得依搶修計畫內容依實際完成數量 ,並依預估預算之單價概估所完成之工程費,於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先行計付六成估 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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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一字第8802322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