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維護本市社區家戶防火安全措施,特舉辦防火安全巡迴訓練教育,藉以提高一 般家戶對災害防救能力,減少災害損失及傷亡,確保民力國本。
- 二、依據: (一)消防法第五條。 (二)臺北市政府消防施政計畫。
- 三、實施訓練期間:每年分春、夏、秋、冬擇期實施。
- 四、宣訓對象: (一)違建木屋、火災搶救困難地區及曾經發生火災之里鄰為重點。 (二)十層以上集合住宅。 (三)六樓以上綜合性辦公大樓。 (四)出租公寓。 以上場所之家戶代表、守望相助人員、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或里鄰幹部人員等。
- 五、宣訓方式: (一)電化教教材宣導。 (二)講解防火常識。 (三)火災案例。 (四)訓練初期減火方法。 (五)舉辦災害防救示範演習。
- 六、社區防火宣訓,由本府消防局、派員督導所屬各大、中、分隊辦理,並請各區公所里幹 事協助執行。
- 七、社區防火宣訓編組規定: (一)本市集合住宅、辦公大樓、出租公寓,均以其場所為單位編組之。 (二)本市一般里鄰社區、違建木屋及搶救困難等地區,應視其實施狀況,以其里鄰為 單位編組之。
- 八、作業規定: (一)實施社區家戶防火宣訓,如有變更訓練日期或地點,應向消防局報備,工作進度 日程表由該局各大隊排定。 (二)訓練場地:由消防局各大、中、分隊,會同里長、里幹事在社區公益團體,視其 里鄰實際狀況自行選定之。 (三)初期滅火訓練:有關各類滅火器材之性能及使用方法以及油火實地撲救之演練, 由消防人員在演練前先簡介說明;實施電化教材宣導,由消防局中、分隊派員執 行之。 (四)執行本案績效報告,消防各大隊應於結束後填報成果照片、出席人員簽到表、受 施教場所單位之人員出席率統計表報消防局核辦。(如附件一、二、三)。 (五)實施本案後,由消防局各大隊以其轄內選定一處施教對象,舉辦災害防救示範演 習。
- 九、執行本案所需經費,由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本府民政局請協調安排里民大會時間配合宣導,並視實際需要派員督導實施。
- 十一、本市各區公所請派員協助執行之。
- 十二、考核獎懲規定: (一)實施期間,由消防局各大隊、中隊派員督導並加強考核,督導人員兼任講師, 講解消防常識,督導日程表由各單位自行排定之。 (二)執行本案優劣單位或個人,選報辦理獎懲。
- 十三、本計畫如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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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4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84)北市消預字第84087373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