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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89)府消救字第8921968400號函修正發布「任務分工表醫護組」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突發重大災害,及時實施搶救緊急應變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係指天然災害(水、風、震災)以外之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旱災 、公用氣體災害、油類災害、電氣管線災害、寒害、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建築工程災害、核子事故、疫災、職業 災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災害。
  • 三、重大災害發生時依災害種類,主管災害之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各種災害之主管單位詳 如附件一權責劃分表)應立即成立重大災害處理中心,並依災害種類、災害規模、災情 狀況及救災需要,電話通報各有關編組單位配合搶救,經通報之單位,應立即派員攜帶 必要裝備、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各編組單位任務如左: (一)市級編組: 重大災害發生時,主管災害之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立即成立重大災害處理中心, 由市長兼指揮官,綜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政、事務副長兼任副指揮官,襄 助指揮官處理本市大災害處理事宜,各參加編組單位任務如左: 1.防救組:由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負責,消防局長兼組長。 (1)災情傳遞並協助通報各主管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 (2)火災搶救、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治安組: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負責,警察局長兼組長。 (1)災害現場警戒、災民疏散、治安維護、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3.搶修組: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負責,工務局長兼組長。 (1)工程災害搶救、搶險事項。 (2)工程災害搶救協調、聯繫事項。 (3)搶救所需工程機具、人員調配事項。 (4)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 (5)危險建築物、構造物應急補強事項。 (6)危險建築物、構造物應急補強事項。 (7)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處理事項。 (8)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4.收容組: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負責,教育局長兼組長。 (1)災民收容場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2)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事項。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5.救濟組:由本府社會局負責,社會局長兼組長。 (1)災民救濟物資應急發放事項。 (2)災民救濟金應急發放事項。 (3)協助死亡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項。 (4)安養院、各福利機構災害處理事項。 (5)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6.醫護組:由本府衛生局負責,衛生局長兼組長。 (1)災害現場急救站之設立、運作事項。 (2)災害現場傷患到院醫療照顧事項。 (3)聯繫各醫療院所提供醫療協助事項。 (4)災區防疫事項。 (5)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災害處理事項。 (6)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7.農工組:由本府建設局負責,建設局長兼組長。 (1)協助救災物資緊急供應事項。 (2)督導瓦斯事業機構辦理搶救事項。 (3)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4)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8.交通組:由本府交通局負責,交通局長兼組長。 (1)車、船、航空器重大交通事故、交通工程災害搶救、搶修事項。 (2)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3)災民疏散接運事項。 (4)觀光飯店、賓館災害之處理事項。 (5)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9.捷運工程維護組: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負責,捷運工程局長兼組長。 (1)捷運工程及工地災害緊急搶修事項。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0.捷運營運維護組: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捷運公司總經理兼組長。 (1)營運通車後捷運路線、車站、機廠、電聯車、機電設備及相關措施意外事故搶 修事項。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1.勞工組:由本府勞工局負責,勞工局長兼組長。 (1)工廠、壓力容器、高壓鍋爐災害之處理事項。 (2)職業災害事故搶救調查處理事項。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2.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保護局長兼組長。 (1)災區廢棄物之清除事項。 (2)責性化學物質災害之處理事項。 (3)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資訊事項。 (4)災區消毒事項。 (5)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3.宣導組:由本府新聞處負責,新聞處長兼組長。 (1)協助新聞發布事項。 (2)影劇業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4.勘查組:由本府民政局負責,民政局長兼組長。 (1)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2)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事項。 (3)協助教育局辦理收容事項。 (4)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5.自來水組: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負責,自來水事業處長兼組長。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事項。 (2)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6.翡翠水庫維護組: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負責,水庫管理局長兼組長。 (1)翡翠水庫災害處理事項。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7.瓦斯管線維護組:由瓦斯事業機構負責,瓦斯公司緊急應變搶修隊指揮官兼組長 。 負責瓦斯管線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氣事項。 18.電力維護組: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台電公司台北市四個區經理兼組長 。 負責電力輸配線緊急搶修、截斷電源及災後迅速恢復供電事項。 19.電信維護組: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負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經理兼組長。 負責電信配線緊急搶修及災後迅速恢復通訊事項。 20.協調聯繫組:由本府秘書處負責,秘書長兼組長。 (1)市政府內、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之事項。 (2)蒐集輿情,並適時反應報告民情事項。 (3)其他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二)區級編組: 各區於警察局各分局設區重大災害處理中心,由區長兼指揮官,警察分局長、副 區長(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兼副指揮官,受市重大災害處理中心之指揮, 執行區內重大災害事宜,並設左列各組。 1.防救組:由警察分局第六組組長兼組長,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副局長。 2.治安組:由警察分局第三組組長兼組長。 3.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4.醫護組:由區衛生所所長兼組長。 5.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6.勘察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交通組:由警察分局第七組組長兼組長。 8.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 9.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10.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各區重大災害處理中心應就轄區各警察派出所分別組成重大災害執行小組,由派 出所員警及動員義警及民防人員組成,並以派出所主管兼小組長。另區重大災害 處理中心任務分工詳如附件二任務分工表。 各區重大災害處理中心對搶救及善後處理工作,遇有困難得申請(可用口頭、電 話或書面擇一方式為之)本府相關局處派員支援,接受申請單位應立即派員攜帶 救災器材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配合處理。
  • 四、重大災害處理中心市級、區級成立時機如下: (一)市級編組: 1.依市長指示成立。 2.在轄內全部或部分地區發生重大災害時,如認為有必要採取災害應變對策時。 (二)區級編組: 1.依市長指示成立。 2.市級成立時或依區長指示。 3.在轄內全部或部分地區發生重大災害時,如認為有必要採取災害應變對策時。
  • 五、各主管災害之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為執行防災業務計畫,並配合重大災害處理中心之指 示從事各項災害應變措施,平時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派員二十四小時值日,經 通報重大災害發生時應立即報告該機關首長並派員於三十分鐘內到現場搶救處理。
  • 六、處理重大災害時,指揮搶救人員應就實際狀況,對災害處所周邊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 進入,並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 七、處理重大災害指揮官及權責規定如左: (一)災害初期搶救由轄區警察分局分局長擔任現場指揮官。 (二)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消防局局局長、區長等到場後,指揮權視 狀況逐級自然移轉。 (三)各編組單位搶救人員抵達現場,帶隊人員應即向指揮官報到,請示任務,並接受 指揮,任務完成歸隊時亦同。 (四)參與搶救單位應將搶救過程向市長及本市災害處理中心作初報、續報、結報。 如未成立本市災害處理中心,由主管災害之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代表受理。
  • 八、災害現場如有必要成立臨時前進指揮所時,成立地點由區指揮官於災害現場擇適當地點 設置。成立時機依重大災害處理中心區級編組成立時機相同。其成員包括區級編組成員 。其任務比照區級之任務。
  • 九、臨時前進指揮所通訊、照明等設備由區重大災害處理中心總務組準備。
  • 十、災害善後處理由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並依本要點之規定協 助受災人處理善後,其處理經過應向市長作口頭及書面報告。
  • 十一、各編組單位平時應建立首長及緊急聯絡人名冊,並送本府消防局一份。
  • 十二、搶救災害之器材消耗及經費,應優先就各編組單位原核定預算內核實支應,如原列預 算不敷支應時,再專案報府核發。
  • 十三、執行本要點出(不)力人員,專案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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