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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消救字第8807750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依據: (一)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函頒「災害防救方案」。 (二)本府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函修訂「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三)本府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函核定「臺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耍點」。
  • 二、目的:為因應大規模停電及重大停電事故,有效處理各種災難意外事件及影響社會秩序 之案件,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 三、停電事故區分: (一)一般性停電:有預告之停電或少數街廓無預警之停電案件等。 (二)大規模停電:二個以上行政區突然發生不明原因停電,時間超過三十分鐘且可能 影響民生秩序或發生災變者。 (三)重大停電事故:本市轄內大部分地區突然停電,致影響民生秩序或發生災變且災 情可能持續擴大者。
  • 四、任務編組及分工: (一)一般性停電: 本府相關局處及區公所本於職責處理相關事宜。 (二)大規模停電: 由本府相關局處及區公所本於職責處理,必要時報請副市長 (召集人) 召開「 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會報」及時處理相關事宜。 (三)重大停電事故: 參照本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及本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 要點第三點規定,成立重大停電事故處理中心,由市長兼指揮管,綜理本市重大 停電事故處理事宜,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重大停電事故事 宜,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承指揮官之命指揮各相關單位執行各項應變工作及負 責召集相關單位成立重大停電事故處理中心,組織成員則由本府建設局、警察局 、消防局、新聞處、秘書處、人事處、衛生局、交通局、工務局、捷運工程局、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 公司、自來水事業處等單位並依本規定之任務分工共同組成,執行各項工作,並 分由有關單位於平時依其主管法令分別訂定詳細計畫執行之。參加編組單位任務 如下:
    組   別 擔任單位 任 務 備註
       指 揮 官       市 長 1.依建設局之報告,召集相關單位成立重大停電 事故處理中心。 2.指揮各相關單位執行各項應變工作。
    副指揮官 副 市 長 1.督導各相關單位執行各項應變工作。 2.協助總指揮官處理應變之各項工作。
    執行秘書 秘 書 長 1.負責召集相關單位成立重大停電事故處理中心 。 2.承指揮官之命指揮各相關單位執行各項應變工 作。
    副執行秘書 建設局局長 警察局局長 消防局局長 襄理指揮官指揮處理各項應變工作。
    農 工 組 建 設 局 1.成立重大停電事故處理中心。 2.協助救災物資緊急供應事項。 3.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4.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治 安 組 警 察 局 1.加強治安維護、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2.災害現場警戒、災民疏散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防 救 組 消 防 局 1.災情傳遞並協助通報各主管行政機關或事業機 構。 2.火災搶救、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宣 導 組 新 聞 處 1.負責新聞發布、防止謠言散佈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協調聯繫組 秘 書 處 1.市政府內、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之事項。 2.蒐集輿情,並適時反應報告民情事項。 3.其他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人 事 組 人 事 處 1.訂定重大停電事故時,停止上班上課標準。 2.研擬停止上班上課之方案,供指揮官決策之參 考。 3.其他關業務權責事項。
    醫 護 組 衛 生 局 1.現場急救站之設立、運作事項。 2.現場傷患到院醫療照顧事項。 3.聯繫各醫療院所提供醫療協助事項。 4.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停電處理事項。 5.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交 通 組 交 通 局 1.交通工程搶救、搶修事項。 2.搶救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3.災民疏散接運事項。 4.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搶 修 組 工 務 局 1.工程搶救、搶險事項。 2.工程搶救協調、聯繫事項。 3.搶救所需工程機具、人員調配事項。 4.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 5.危險建築物、構造物限制使用或拆除事項。 6.危險建築物、構造物應急補強事項。 7.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處理事項。 8.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捷運工程 維 護 組 捷運工程局 1.捷運工程及工地緊急搶修事項。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捷運營運 維 護 組 臺北大眾捷 運股份有限 公 司 1.營運通車之捷運路線、車站、機廠、電聯車、 機電設備及相關措施意外事故搶修事項。 2.乘客疏散、轉運及安全維護事項。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電 力 維 護 組 臺灣電力公 司臺北市區 營 業 處 1.負責電力輸配線緊急搶修、截斷電源及迅速恢 復供電事項。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電 信 維 護 組 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 臺灣北區分 公 司 1.負責電信配線緊急搶修及災後迅速恢復通訊事 項。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自來水組 臺北自來水 事 業 處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事項。 2.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五、處理原則: (一)建設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交通局、工務局、捷運局、捷運公司、臺灣 電力公司、中華電信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單位應加強人員及車輛器材整備 ,並採取適當防範措施,同時動員必要人員待命,以應治安、交通、救災等之需 。 (二)新聞處加強利用媒體宣導停電狀況,並適時發布新聞,防止謠言散佈。 (三)大規模停電除確定在上班時間內無法恢復供電時,得由緊急應變處理小組報請市 長停止辦公及上課外,原則上應照常辦公及上課,但情形特殊確實無法辦公或上 課時,授權機關首長自行決定停止辦公或上課;重大停電事故由人事處比照「天 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規定研擬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相關方 案陳報市長裁示。
  • 六、大規模停電及重大停電事故處理中心設於本市天然災害防救中心。
  • 七、財務籌措:事故發生時相關應變處置所需器材消耗及經費由本府各局處及區公所或府外 事業機構自行負擔,必要時得專簽動用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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