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為加強對各大眾傳播媒體反映民意之處理,藉以增進警民關係,減少誤解、爭取民 眾信賴與合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
- 二、本規定所稱大眾傳播媒體反映民意,包括左列各款事項: (一)中國廣播公司每日清晨全國各廣播電臺聯播節目中之「七四一八一四四聯播熱線 」(於每日清晨七時三十分至五十分播出)聽民眾反映有關本局暨所屬單位相關 業(勤)務事項。 (二)聯合報「熱線與信箱」暨各大報讀者反映有關本局暨所屬單位相關業(勤)務事 項。
- 三、資料之蒐集與分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右項第(一)款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針對播出有關本局業務事項)、各分局、 大隊、隊勤務指揮中心(針對播出有關各該管(轄)業(勤)務事項)負責於每 日清晨播出時段收錄、摘記並分辦管制處理及答覆。 (二)各承辦單位(承辦員)收辦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結果研擬妥適答覆資料, 陳經單位主管核可後於三日內逕行以電話答覆「中廣公司七四一八一四四聯播熱 線」,俾便及時播出,答覆表於每次答覆後,電傳本局公共關係室一份,以憑結 案。 (三)右項第(二)款資料由本局公共關係室及相關業務單位蒐集分辦管制、限期函覆 。
- 四、檢附「聯播熱線」單元有關警政事項摘要表(如附表(一))處理情形答覆表(如附表 (二))、及處理情形一覽表(如附表(三)),請各單位依式繪製使用。
- 五、依本規定處理事項應依最速件處理,及按月彙陳主官核閱後立卷保存,並列為各單位推 行為民服務績效考核項目由本局實施督考。
- 六、本規定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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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10-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公字第09232978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