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局為加強對各大眾傳播媒體反映民意之處理,藉以增進警民關係, 減少誤解、爭取民眾信賴與合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 定) 。
- 二 本規定所稱大眾傳播媒體反映民意,包括左列各款事項: (一) 中國廣播公司每日清晨全國各廣播電台聯播節目中之「七四一八一 四四聯播熱線」 (於每日清晨七時三十分至五十分播出) 聽民眾反 映有關本局暨所屬單位相關業 (勤) 務事項。 (二) 聯合報「熱線與信箱」暨各大報讀者反映有關本局暨所屬單位相關 業 (勤) 務事項。
- 三 資料之蒐集與分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右項第 (一) 款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 (針對播出有關本局業務事項 ) 、各分局、大隊、隊勤務指揮中心 (針對播出有關各該管 (轄) 業 (勤) 務事項) 負責於每日清晨播出時段收錄、摘記並分辦管制 處理及答覆。 (二) 各承辦單位 (承辦員) 收辦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結果研擬妥 適答覆資料,陳經單位主管核可後於三日內逕行以電話答覆「中廣 公司七四一八一四四聯播熱線」,俾使及時播出,答覆表於每次答 覆後,電傳本局公共關係室一份,以憑結案。 (三) 右項第 (二) 款資料由本局公共關係室及相關業務單位蒐集分辦管 制、限期函覆。
- 四 檢附「聯播熱線」單元有關警政事項摘要表 (如附表 (一) ) 處理情 形答覆表 (如附表 (二) ) 、及處理情形一覽表 (如附表 (三) ) , 請各單位依式繪製使用。 附表(一) 最速件附表(二)
台北市政府分局 收錄全國各電台 大隊、隊 「聯播熱線」單元有關警政事項 警 察 局 中心 聯 播 節 目 摘要表 播出日期 內 容 摘 要 業務相關單位 注意事項 一 各單位收聽記錄後,請即時實地瞭並作必要之處置 。 二 請依規定將處理情形於當天內擬妥答復說明資料, 經主官核可後逕復「聯播熱線」 (七四一八一四」 以憑結案。 附表(三)台北市政府 分局 大眾傳播媒體 大隊、隊 民眾反映事項處理情形答覆表 警 察 局 中心 全國聯播節目 播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內容 摘要 答 覆 內 容 (答覆 年 月 日 日 時) 主 官 批 示 審 核 承 辦 員 規定事項 一 本表請於批示後,立即逕行答覆「聯播熱線」 (七四一八一四四) 。 二 本表請於每次答覆後電傳本局公共關係室一份傳真 電話 (三三一八八九七) 。 憑結案。 台北市政府 分局 對全國各電台聯播節目聯 大隊、隊 年 月份 警 察 局 中心 播熱線聽眾反映有關警政 事項處理情形一覽表 編號 播出日期 內 容 摘 要 承辦 單位 處 理 情 形 備 註 - 五 依本規定處理事項應依最速件處理,及按月彙陳主官核閱後立卷保存 ,並列為各單位推行為民服務績效考核項目由本局實施督考。
- 六 本規定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 七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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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10-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4)北市警公字第002892號函修正名稱及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