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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北市警督字第10431629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總則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84.1.24.(八四)警署督(一)字第四七八三號函「各警察 機關榮譽團結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落實人事、財務、獎懲、意見等四大公開 ,溝通意見,提振士氣,促進團結,訂定本實施規定。 (二)應設置榮譽團結委員會之單位: 1.本局。 2.各分局。 3.各大隊、隊。 (三)本局各單位榮譽團結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會務推展,悉依本規定實施之。
  • 二、組織 (一)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局由主管督察業務副局長擔任,各分局、大隊、隊由 副主官(管)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督察主官(管)擔任,委員人數之產生 及配置依左列規定: 1.本局委員會置委員名額十九人,各分局、大隊、隊各為九至十三人,但編制員 額未滿一百人者為五至七人。 2.各單位秘書、人事、會計、後勤(總務)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所屬 單位,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產生。 3.本局委員會委員十九人,(正、副主任委員二人外)當然委員四人,餘十五人 委員由所屬各單位推選之。 (1)本局各科、室(當然委員單位除外)交通裁決所民防管制中心為一個推選單 位共推選候選委員四人,彙報局長圈定二人為委員。 (2)十四個分局為一個推選單位,各分局各推選候選委員二人,合計廿八人,彙 報局長圈定十人為委員。 (3)交通、保安、消防、刑警大隊為一個推選單位,各大隊各推選候選委員二人 ,合計八人,彙報局長圈定二人為委員。 (4)少年隊、女警隊為一個推選單位,各推選候選委員二人,合計四名,彙報局 長圈定一人為委員。 (5)前列各候選委員彙報局長圈選委員十五名、候補委員三名,以備委員出缺遞 補,委員及候補委員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4.各級委員會之適任委員中,警佐(委任)級以下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名額 二分之一。 (二)各級委員會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選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指派代表出席,并應事先向委員會請假。 (三)各級委員會每年改選一次,每次改選前,各委員會應預印選票,提前分送各單位 推選,各單位推選候選委員,應造具當選候選委員名冊,陳請各單位主官(管) 依規定委員人數圈定當選委員後加聘(候補委員於委員出缺遞補時另案聘任)并 分知所屬單位。 (四)各級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由主辦業務督察人員兼任,幹事若干人由秘書、督察 、人事、會計、後勤(總務)、合作社等單位有關業務承辦人員擔任,職務調勤 或業務調整時,由各該業務單位另提人選接替,總幹事及幹事不受任期限制。 (五)前項設立委員會單位、編制員額未滿一百人者,委員會得免設總幹事。
  • 三、權責 (一)各級委員會對本單位主官(管)負責,主官(管)對委員會之決議有最後決定權 。 (二)各級委員會委員對本單位四大公開做法、員警意見,應深入瞭解,以便建議委員 會提供各單位研究改進。 (三)各級委員會議應聽取下列單位報告: 1.人事:現行人事措施、重大獎懲、重要人員任免升調原因。 2.後勤(庶務):重大營繕、購置及財物消耗增減情形。 3.會計:經費預算編列及運用情形。 4.督察: (1)員工福利措施文康活動計畫及執行情形。 (2)上次會議員工興革意見辦理情形。 前列各項報告請各單位列表送會審查,并得指定委員抽查原始單據。 (四)各級委員會議討論及建議事項: 1.重大人事措施與獎懲事項。 2.重大營繕、採購及經費預算編列運用支出事項。 3.員工福利措施及文康活動計劃及執行事項。 4.員工興革意見及辦理事項。
  • 四、會議 (一)委員會議,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決定日期後,通知開會,并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并視需要通知有關單位主管或派員列席。 (二)各委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 得決議。 (三)委員會議報告或討論建議事項,涉及應行保密者與會人員應恪遵保密規定,如有 涉及與會人員本身權益,當事人應即迴避。 (四)委員會議紀錄經單位主官(管)核定後,除保密事項外,應即發布執行,并副陳 上級機關核備。 (五)各委員會執行績效應於每屆委員任期屆滿時實施檢討執行成效,評比優劣,辦理 獎懲。 (六)為精進榮團會功能,各級主官得出席指導本(下)級機關榮團會議。 (七)各委員會應置陽文正楷橢圓形戳記一枚,上端文為本單位名稱,下端文為榮譽團 結委員會,供通知開會及對內行文之用。 (八)本局各單位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實施規定,報由本局核定實施。 (九)本規定報奉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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