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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6-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北市警督字第10431629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 (一)行政革新方案(八十四年度)。 (二)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二月六日八四警署公字第五○五二號函頒「內政部警政署 推行服務禮貌運動實施計畫」。 (三)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年元月二十八日八三府研三字第八三○八一六二號函頒「本府 所屬各機關推行禮貌運動實施計畫」。
  • 二、實施要領: 加強本局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考核,以改進為民服務態度為革新重點,推行服務禮貌運 動,定期考查成果並列入年終考核。
  • 三、工作目標: 推動本局各單位推行服務禮貌運動,將服務禮貌深入每一公務員內心,以整潔服裝儀容 、詳和態度及親切面容服務民眾,進而建立公務員的良好形象。
  • 四、推行機關: 本局所屬各單位。
  • 五、應對禮貌基本要求: (一)應對態度方面: 1.單位人員應對態度禮貌周到舉止有節。 2.服務人員受理案件態度應積極有禮,並使用各種禮貌用語(例如:請問、請稍 候、謝謝、對不起等)。 3.服務人員簽覆民眾詢問應熱忱主動、答覆內容具體詳盡。 (二)電話禮貌方面: 1.各單位人員對於來電應儘速接聽(兩響內接聽)通話應報單位名稱並道好或再 見。 2.各單位人員答覆民眾詢問內容需詳實,語氣清晰和藹並主動告知相關資訊。 (三)服裝儀容方面: 1.各單位人員儀容應裝扮合宜,服裝整齊,符合工作性質。 2.各單位與民眾直接服務人員服勤時應配帶識別證。 (四)禮貌教育方面:各單位應將員警(工)人際禮節訓練教育列為經常性工作,並列 為新進人員必要訓練內容。
  • 六、實施方式: 行政院為加強推動服務禮貌運動,經訂定本(八十四)年三月為「服務禮貌月」,本局 依據計畫要旨及績效相關規定,特釐訂具體措施如左: (一)舉辦講習會: 1.局本部訂於本(八十四)年三月間針對應對禮貌四項基本要求、設計具體課程 ,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講座,召集本局各科、室、中心警正(薦任)以下至 約聘(僱)人員分梯次實施訓練。 2.各外勤單位亦請於本(八十四)年三月比照局本部方式辦理,參訓人員以所屬 人員全部參加為原則,惟因故未參訓者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二)平時考核及電話測試: 1.局本部各科、室、中心主管(或授權高階人員)按附件一格式於本(八十四) 年二月至五月計四個月,每月辦理平時考核及電話測試。其考核及測試對象應 規劃於上述四個月內普及於每一所屬成員。 2.各分局、大隊(隊)請比照本局方式辦理。 3.局本部各科、室、中心每月辦理考核及測試結果,除由主管核閱外,並於本( 八十四)年三、四、五、六月一日前送本局督察室第二組。各分局、大隊(隊 )應彙整所屬單位連同本單位辦理結果,亦應於本(八十四)年三、四、五、 六月一日前,送本局督察室第二組。 4.本局將視需要不定期實施抽查測試。各分局、大隊(隊)應對其所屬單位實施 平時考核。 (三)各分局因參加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其推行為民服務禮貌運動改善情形,應列 為平時考核項目,成績列入年終考核(初核)計算外,為配合本年三月活動,請 於接觸民眾服務場所標示「服務禮貌月」字樣,並依特性自行設計相關活動,以 廣宣導。
  • 七、績效提報: (一)執行績效提送日期如左:
    提 送 日 期 資 料 涵 蓋 日 期 備 考
    八十四年三月一日 八十四年一月至八十四年二月 依附件二格式填 報
    八十四年六月一日 八十四年三月至八十四年五月 依附件二格式填 報
    八十四年六月十日 八十四年一月至八十四年五月 依附件二、三格 式填報外並檢討 比較,推行前後 績效。
    (二)請按前述期限提送本局(督察室(二))彙整陳報。
  • 八、獎懲: (一)本局各單位辦理成果按八十四年度行政革新方案績效追蹤與考核獎懲作業事項規 定辦理。 (二)本局各單位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請列入年終考績參據。
  • 九、經費: 由各單位於相關預算項目下報支。
  •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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