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消預字第8801503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消防救災人員易於辨識消防栓位置,及提醒市民勿於 消防栓週邊堆置障礙物,以免妨礙救災,達迅速救災之目的,特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條第一項,訂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置消防栓標誌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 注意事項)。
  • 二、本市消防栓標誌之設置,由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 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申請核備,始得設置。
  • 三、消防栓標誌設置地點由消防局指定,以消防栓同側適當位置為原則,不得設置於道路交 叉口、接續點或轉彎處地面,且不得影響行人通行、行車安全及消防栓啟閉。
  • 四、消防栓標誌之規格,依左列規定: (一)材質:消防栓標誌之支柱及標誌板以鍍鋅白鐵管(板)製造為原則,且於標誌牌 之兩面按統一圖案製作。消防栓為紅色,文字(消防栓)及圖內為白色,外緣為 水藍色,所用塗料須具反光性。 (二)高度:消防栓標誌支柱露出地面之高度為二五0公分,標示板頂端與支柱頂點之 距離為六0公分,內緣與外緣之距離為四點五公分。 (三)消防栓標誌詳圖(如附件一)。
  • 五、消防栓標誌之設置、維護所需費用由消防局編列預算執行之。
  • 六、消防局於標誌牌設置完成後,應即登錄有關資料,俾供爾後更新、改裝或遷移之參考與 依據。
  • 七、消防栓標誌如發現有需更新、改裝、維修或遷移必要時,應即報消防局依規定處理。
  • 八、住戶請求遷移依規定設置之消防栓,經勘查如需同時遷移消防栓標誌時,其有關費用( 含施工)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負責辦理。
  • 九、市區道路因修築或改善工程,需同時拆遷消防栓標誌時,本府主辦工程單位應先與消防 局聯繫,並取得同意拆遷及復舊協議後,養工處始得核准其挖掘道路許可。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