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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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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6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5674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為運用民力,協助消防救災、緊急救護工 作,特編組台北市義勇消防大隊 (以下簡稱義勇消防大隊) ,下設中隊、 分隊,其編組如附表。 義勇消防大隊應受市政府消防局 (以下簡稱消防局) 局長之指揮監督。
  • 第 3 條
    義員消防人員之遴選資格如左: 一 共同條件: (一) 年滿二十歲且設籍本市者。 (二) 未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 害公務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裁處確定者。 (三) 身心健康、儀態端正、品德優良、無不良嗜好、身體無重大缺陷者 。 (四) 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者。 二 個別條件: (一) 除顧問外,年齡應符合左列規定: 1 正 (副) 大隊長、副總幹事,六十五歲以下。 2 中隊正 (副) 中隊長、助理幹事、分隊正 (副) 分隊長、助理幹 事,六十歲以下。 3 正 (副) 小隊長、隊員,五十五歲以下。 (二) 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左: 1 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 服從負責,立場客觀。 3 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服務熱忱者。
  • 第 4 條
    義勇消防人員之遴用程序如左: 一 正 (副) 大隊長由消防局遴選,轉報市政府核聘:大隊顧問、副總幹 事、正 (副) 中隊長、中隊顧問、助理幹事由消防局各大隊遴選,報 請消防局核聘。 二 正 (副) 分隊長、分隊顧問,由轄區消防分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 三 分隊助理幹事、正 (副) 小隊長、隊員由轄區消防分隊遴選,報請消 防局各大隊核准錄用。 四 大隊總幹事、會計、助理幹事及中 (分) 隊幹事由消防局派員兼任。 前項人員之遴選,除隊員外,不得遴選公職人員擔任。
  • 第 5 條
    正 (副) 大隊長、副總幹事、正 (副) 中隊長、正 (副) 分隊長之在任期 均為三年,成績優良者得連任之,但以一次為限。
  • 第 6 條
    義勇消防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不能勝任消防工作者。 二 遷離原編組單位地區者。 三 同一年內累積記大過二次者。 四 不符合第三條規定資格者。 五 誹謗長官或破壞團結惡性重大者。 六 言行故意損害消防機構形象者。 七 無故不接受訓練、協勤、演習或救災等勤務,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 者。
  • 第 7 條
    義勇消防大隊、中隊及分隊之旗幟,義勇消防人員之制服、標幟及服務證 ,由消防局製發。 旗幟、制服非於訓練、服勤、演習時不得使用。
  • 第 8 條
    義勇消防大隊之戳記由消防局發給之。
  • 第 9 條
    義勇消防人員訓練如左: 一 基本訓練:由消防局統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教一次四十八小時。 二 常年訓練:在不妨礙本身職業原則下,全年四十八小時。訓練進度、 課程分配及教材等,由消防局訂定實施,訓練方式以分隊為單位,必 要時以中隊為單位集中舉行。
  • 第 10 條
    義勇消防人員訓練、演習、協勤及救災等勤務召集,以書面、電話通報、 火警警報或音響通知之。 義勇消防人員接到召集通知後,應迅速應召,如因特殊事故,不能應召時 ,應循編組系統報准後,始得免除召集。
  • 第 11 條
    義勇消防人員參加訓練、演習、協勤及救災等勤務時,應著規定制服,佩 帶整齊,儀表端莊。但救災情況急迫時,得著便服。
  • 第 12 條
    義勇消防人員於執行救災勤務時,應受現場救災指揮人員調派指揮。
  • 第 13 條
    義勇消防人員之獎勵分為獎章、榮譽章、紀念章、獎狀、獎牌、年資標、 記功、嘉獎等八種;懲處分為口頭告誡、申誡、記過及飭令退隊等四種。 前項獎懲規定由消防局定之。
  • 第 14 條
    義勇消防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其應領之 各項給付,依消防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 第 15 條
    義勇消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有關之膳宿、津貼、差假等,依 消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 第 16 條
    義勇消防大隊所需各項經費,除裝備器材經費由中央補助外,得由消防局 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源資訊編:附表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報 86 年秋字第 28 期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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