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所屬消防人員及支援本局 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以加強防救各項災害,並確保人民生命財 產及公共安全,特依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核發對象: 本局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並具有特殊績效之消防人員及支援本局執行災 害搶救績優人員。
- 三、經費來源: (一)本局消防人員依本要點核發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如遇經費不足時,應報經市府核准由人事費項下先行調整支應,再有不足,得動 支第一預備金支應。 (二)支援本局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員依本要點核發之獎勵金,另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 辦理動支。
-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工作獎勵金核發基準細目一覽表」(如附表),並得由局長視任務 特性及案情輕重難易,衡酌核發金額。
- 五、核發作業規定: (一)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填寫本局核發工作獎 勵金申請審核表會同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局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 (二)支援本局執行災害搶救工作具優良事蹟之其他機關、國軍、公、民營事業機構、 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名義申請核發本工作獎勵金者 ,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作合理公平分配。
- 六、注意事項: (一)各業務主管單位填報申請審核表內容應詳盡確實,並從嚴審核不得浮濫。 (二)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領規定,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如有查報不實經發 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三)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不發給工作獎勵金,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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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1093009680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