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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四字第8608998700號函核定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所屬消防人員士氣,提升 工作效率,以加強防救各項災害,並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特依消防機關核發 工作獎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核發對象如下: (一)本局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執行各項勤(業)務有具體貢獻、績效 之消防人員。 (二)民眾協助本局搶救各類災害,具有特殊具體事蹟者。
  • 三、經費來源:本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本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一覽表」,並得由局長視 任務特性及案情輕重難易,衡酌核發金額。
  • 五、核發作業規定如下: (一)核發本獎勵金,應於每年度編列預算經費內支應。如因經費不足,得視情況予以 酌減或不予發給。 (二)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人事室、 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 局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三)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領規定,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如有查報不實經發 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四)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 作公平合理分配。 (五)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依有關規定議處。
  • 六、本要點陳報市府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實施屆滿一年再行檢討修正並報市府 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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