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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四字第098141331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所屬消防人員及支援本局 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以加強防救各項災害,並確保人民生命財 產及公共安全,特依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核發對象:   本局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並具有特殊績效之消防人員及支援本局執行災 害搶救績優人員。
  • 三、經費來源:   本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工作獎勵金核發基準細目一覽表」(如附表),並得由局長視任務 特性及案情輕重難易,衡酌核發金額。
  • 五、核發作業規定: (一)核發本獎勵金,應於每年度編列預算經費內支應。如因經費不足,得視情況予以 酌減或不予發給。 (二)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填寫本局核發工作獎 勵金申請審核表會同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局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 (三)支援本局執行災害搶救工作具優良事蹟之其他機關、國軍、公、民營事業機構、 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名義申請核發本工作獎勵金者 ,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作合理公平分配。
  • 六、注意事項: (一)各業務主管單位填報申請審核表內容應詳盡確實,並從嚴審核不得浮濫。 (二)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領規定,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如有查報不實經發 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三)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不發給工作獎勵金,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 七、本要點陳報市府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實施屆滿一年再行檢討修正並報市府 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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