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消防勤務實施,依據內政 部核頒之「消防勤務實施要點」暨「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 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範圍 為保障本局輪班輪休服勤人員之健康權,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各 大隊暨所屬中、分隊輪班輪休人員應依照本要點執行。
- 三、消防勤務之實施 消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 第 二 章 勤務機構
- 四、消防勤務機構之區分 消防勤務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 五、消防責任區之劃分 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責任區之劃 分,應參酌地區特性、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及未來發展等 因素,適當規劃之。
- 六、消防分隊、中隊之任務 (一)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督導 (含民力組織)及執行。 (二)消防中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或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 劃、指揮、督導(含民力組織)及執行。
- 七、消防大隊之任務 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含民 力組織)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 八、消防局之任務 本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 (含民力組織)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 第 三 章 勤務方式
- 九、消防勤務之方式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及教育,督導防火管理業務, 違法爆竹煙火之取締。 (二)備勤:服勤人員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並得實施動、靜態自主訓練 、辦理業務等,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災害 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對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實施消防 安全設備之檢(複)查。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水上救生訓練、裝備器 材操作訓練、消防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駐地值勤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指揮派 遣單位值守之,負責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 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 之操作保養、檢查。 (八)民力組訓、訪視、聯繫。 (九)支援災害現場應變:於災害發生時,奉派趕赴現場擔任指揮官 或幕僚之人員。 (十)督勤: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為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 方法,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務執行,發揮督 察功能,實施各項督考工作。
- 第 四 章 勤務時間
- 十、勤務時間 (一)服勤人員每月應有十五日以上之輪休日為原則,每日服勤時數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超過之時數為超時服勤時數。 (二)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需要,本局小隊長層級以下服勤人 員服勤時間更替方式為連續二十四小時之後休息二十四小時, 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分隊長層級以上人員(含代理主管 )服勤時間更替方式,大隊長部分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訂定, 其餘人員由大隊勤務中心另定之。 (三)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二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惟代班致 連續服勤者,非本款更換班次規範情形。 (四)自一百十二年起至一百二十年,應每二年增給每月二十四小時 以上之輪休時數,服勤人員每月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時數上限 規範如下: 1.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服勤時數連同超時服勤時數,每 月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六小時,超時服勤時數每月不得超過一 百六十小時。 2.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服勤時數連同超時服勤時數,每 月不得超過三百十二小時;超時服勤時數每月不得超過一百 三十六小時。 3.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服勤時數連同超時服勤時數,每 月不得超過二百八十八小時;超時服勤時數每月不得超過一 百十二小時。 4.自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服勤時數連同超時服勤時數,每 月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小時;超時服勤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 十小時。 5.自一百二十年一月一日起,服勤時數連同超時服勤時數,每 月不得超過二百三十六小時;超時服勤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 十小時。 (五)春節之超時服勤時數上限為前款各目超時服勤時數加計六十小 時。 (六)為了救災需要,國定假日納入勤休時間之內,不得再另外請求 補休。
- 十一、勤務變更 因轄區特性、重大突發事故確有需要或人力臨時調度困難,各單位 主管得於第十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每月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時數上 限範圍內,調整服勤及休息時間,並於原因消滅後之二週內,優先 排定補休假。
- 第 五 章 勤務規劃
- 十二、勤務規劃監督機構之任務 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 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 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 體力。 (四)維持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局本部及大隊得視第十點第二款依本 市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需要,將二十四時至翌日六時值班調整為值 宿。
- 十三、勤務分配表之排定與執行 勤務執行單位,應依勤務基準表,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排 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
- 十四、編排勤務分配表注意事項 (一)各分隊扣除一個月以上駐班訓練人力(含學員或駐班教官) 、長期病假、公傷假人員,每日輪休、差假、補休之總人數 ,不得超過分隊現有人數之五分之三為原則;各中隊依上開 標準(不含中隊人數)計算所屬中隊應執勤人力,倘低於所 屬分隊執勤人力總合時,外勤大隊可逕行予該中隊之勤務繁 重分隊增加休息人員(自十八時起至翌日八時止)。 (二)不得以請假規避服勤,請假結束翌日應即服勤(即未服勤不 予輪休)。 (三)分隊主管輪休、差假、補休時,應由指定小隊長代理各項職 務。 (四)服勤人員每日服勤編配以值班、防災宣導教育、消防安全檢 查、水源調查、救護備勤等勤務為主,並酌予編配救災備勤 、搶救演練、裝備器材保養及其他臨時勤務。 (五)每一隊員每日排定值班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值宿不 在此限),如隊員人數不敷編排時,分隊主管得指定小隊長 以上幹部執勤。 (六)安全責任區同仁每人每日以編配二小時消防安全檢查為原則 ,夜間可依實際需要編配約定或聯合檢查勤務。 (七)勤務分配表由主管(輪休時由指定小隊長代理)親自編配。 (八)每人每日應至少排定二小時以上之體技能訓練。 (九)救護勤務應編排二名救護技術員擔任。 (十)勤務項目得輪流互換,每人每日擔服值班、防災宣導教育、 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之總時數應力求平均。 (十一)責任區查察勤務應依據查察預定表排定之時程,當日勤務 及轄區狀況等等因素適當編排,每一責任區隊員每月應排 定適當之查察時間。 (十二)每日裝備保養或試車(梯、水)及救災器材之操作應適當 分配全體服勤人員共同為之。 (十三)服勤人員除已編排其他勤務以外,均應參加備勤救災勤務 。 (十四)其他教育訓練或臨時勤務除依據上級單位排定之行程辦理 外,由各分隊主管視實際狀況排定。 (十五)勤務分配之方式由各單位考量其人力及地區特性等因素依 實際需要彈性運作。 (十六)巡邏防災宣導勤務優先處理突發事故。 (十七)勤務分配表經排定後即禁止擅自塗改,勤務變更時須由主 管於勤務變更欄內載明並核章。 (十八)服勤日中至少應有二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由各單位於服 勤時數內調配之,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人力不受第 十四點第一款限制。 休息時間受機關指揮監督約束,或於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 行運用者,該時數仍應視為服勤時數。
- 十五、整體勤務之實施 本局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 各專屬勤務。
- 十六、消防人力統一調度指揮及相互協助 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下級機關及人 員,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事故時,得協調相關 機關協助。指揮調度權順位為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其次為大隊 勤務中心。
- 第 六 章 勤前教育
- 十七、勤前教育之種類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中)隊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本局或大( 中)隊實施。
- 十八、勤前教育之內容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各大(中)隊每月舉行一次,分隊每日上午 八時舉行。
- 第 七 章 勤務督導
- 十九、勤務督導及獎懲之實施 (一)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 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 第 八 章 附則
-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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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指字第1123010701號函修正第1、2、9~12、14、1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