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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2)北市消減字第102358786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目的:為防止民族掃墓節期間,民眾上山掃墓祭祖,焚燒香燭冥箔,不慎引起山林火災 ,特舉辦山林防火保林宣導警戒工作,以確保國家資源。
  • 二、依據:消防法第五條暨臺北市政府消防施政計畫。
  • 三、實施日期:每年民族掃墓節,於節前十天起至節後五天止,為期十五天。
  • 四、實施地區:本市各公墓地區(如附件一)。
  • 五、任務分工: (一)洽請各報社及電視(臺)刊登山林防火新聞,播報防火須知,請新聞處辦理。 (二)利用里鄰集會時,加強山林防火宣導,請民政局督導各區公所辦理。 (三)加強各級學校防火教育請教育局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四)各公墓地區清除雜草,請社會局辦理。 (五)市民登山露營加強宣導,注意使用火種,請臺北市山岳協會、登山會辦理。 (六)蟾蜍山軍事設施區闢防火區,請駐地空軍作戰司令部辦理。 (七)各重要山區通道入口設置防火標語,請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本 府建設局辦理。 (八)各重要公墓出入口適當地點,設置移動式拉圾箱,便利掃墓民眾放置割下雜草及 垃圾,以維護環境整潔,請環保局辦理。 (九)擬定公墓地區全盤交通疏導計畫,分函各警察分局配合執行,請交通局協助警察 局交通大隊辦理。 (十)消防局部分: 1.設置宣導廣播站及派車宣導:自四月三日起六日四天,於福州山設置廣播站及 派宣導車於公墓地區要道巡迴宣導。 2.製掛標語、分發宣導資料:製作標語懸掛於本市各山林墓地出入口以提高掃墓 市民警覺,並於各墓地散發傳單以廣宣導。 3.派員警戒:宣導期間自三月廿七日至四月十日每日八時至十八時,派員(含義 消)於各墓地警戒。 4.各重要公墓地區各大隊,應訂定防護計畫,並實施兵棋推演。 (十一)警察部分: 1.派警警戒:實施期間星期六、日及節日連續四天(四月三日至六日)各分局 每日派警支援交通疏導。 2.危險物品庫房之安全維護,各轄區靠近公墓地區,瓦斯分發場等,應清除雜 草開闢防火區,由各分局洽各墓地負責人辦理之。 3.執行本案期間星期六、日及節日連續四天(四月三日至六日),每一地區派 警力支援各分局執行,交通疏導勤務,並實施墓地兩旁道路違規車輛施吊, 請交通大隊配合辦理。
  • 六、經費: (一)各單位參加防火警戒勤務,每日每人發誤餐費八十元。 (二)臺北市義勇消防大隊誤餐費,在額定內核發。 (三)警察局有關分局、交通大隊誤餐費及駐軍單位開闢防火區誤餐費,由消防局撥發 。 (四)消防局各單位誤餐費,由消防局核發。 (五)誤餐費於本案結束後五日內,請各單位繕造請領名冊,逕送消防局撥發。
  • 七、督導考核: (一)警察局各有關分局及交通大隊以及消防局各大、中隊、臺北市義勇消防大隊等單 位勤務,自行訂定日程督導考核。 (二)警察局及消防局,隨時派督察人員至各地區督導考核。 (三)建設局請隨時派員至各地區督導考核。
  • 八、其他: (一)各配合單位執行本案,視業務及轄區狀況,請擬計畫實施並副知消防局。 (二)各單位執行本案,工作特別出(不)力人員,由各單位自行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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