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消救字第100389445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一、目的: 為落實本市公設消防栓及其他救災可運用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 塘及天然河川等)之列管檢查,並加強管理維護現有水源,確保水源之運用、管理機制 ,俾利消防救災,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
  • 二、依據: (一)消防法第17條、34條及36條第 5款。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21條。 (三)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 (四)經濟部救火栓設置標準暨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 (五)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 三、消防水源種類: 本市消防水源種類如下: (一)天然水源: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二)人工水源:地上式消防栓、地下式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深水井及其他可供 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 四、消防水源列管原則: (一)各水源列管分隊,應將轄區內公設消防栓及其他救災可運用水源(如蓄水深度達 50公分以上、有效蓄水量大於30公噸且吸水落差在 4.5公尺以內之游泳池、蓄水 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及天然河川等)分類建檔列管(建立水源清冊總冊如附 件 1至6 ),遇有增、減設或型式變更(地上式改地下式)時應立即更新及建立 斑點圖;各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應熟記責任區內全部水源分佈 情形及水源位置,並將水源依轄區列管數量、鄰里、道路平均劃分責任區,列管 檢查。 (二)另對於社區自來水總表後側內線私設之消防栓,本局轄區分隊不列管檢查,但應 註記消防栓設置位址,並與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協調,由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社 區內私設消防栓之維護檢查及損壞修護,所需各項費用應由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負 責支應,並將社區私設消防栓開關器置於警衛室,俾利本局遇緊急救災時取用水 源。 (三)各分隊水源責任區隊員接管責任區後,應將責任區內公設消防栓及其他救災可運 用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及天然河川等)分類建檔列管 (分別建立水源清冊如附件 1至 6),遇有增、減設或型式變更(地上式改地下 式)時應立即更新,並建立斑點圖,各責任區隊員應熟記責任區內全部水源分佈 情形及水源位置。 (四)各分隊應將列管之公設消防栓逐一建檔,內容包含:流水號(01-001,01代表第 一責任區、 001代表消防栓數)、行政區、水處別、消防栓型式、消防栓設置地 址、消防栓管徑、消防栓出水壓力、消防栓編號及責任區姓名等資料(附件 1至 2);另其他救災可運用水源依附件 3至 6逐一建檔列管。 (五)水源責任區如有異動時,請將新接責任區同仁名冊及變更之責任區水源清冊陳報 大隊部核備,並確實交接水源列管清冊資料及實地點交水源位置。
  • 五、消防水源查察原則: (一)各分隊列管之所有消防水源,每個月至少普查 1次以上,包括消防栓、游泳池、 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天然河川、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之水源及消防栓標 誌牌均應列管查察。 (二)各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將所轄列管消防水源,每個月應全面 排定執行水源查察勤務 1次以上(以每次 2小時查察15至20處消防栓為原則計算 ),其水源查察勤務編排時間以日出後、日落前執行完畢為原則,惟清晨 4時至 6時不得編排查察勤務。 (三)天然水源部分(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各分隊應 製作前往取水路線圖,並將可供水箱消防車(泵浦消防車或小泵浦)抽水位置標 示於路線圖上;責任區同仁每半年(可配合水源查察實施)應前往勘查取水路線 有無遭工程施工阻擋或路線變更等情事發生 1次以上,如有應即時抽換取水路線 圖;另每半年各天然水源列管分隊必須利用平時訓練至現場實施消防車真空泵浦 (小泵浦)抽水演練 1次以上。 (四)水源查察同仁應注意本身安全,對於設置於交通流量大或車道中央等消防栓,執 行水源查察同仁應排定同一時段,以駕駛消防查察車、泵浦消防車或水箱消防車 執行水源查察為原則,並採取必要人身保安措施,例如應將消防查察車(或泵浦 消防車)停放於消防栓同側車道後側,並將車輛閃光警示黃燈打開(俗稱故障燈 )或利用救災用手提照明燈,切至閃爍位置等安全措施;另對於水源查察車、小 型泵浦車無法進入之狹小巷道或需使用機車執行水源查察任務時,須經由分隊長 (或當班小隊長)核可,並以 2人 1組執行水源查察為原則( 1人執行水源查察 ,另 1人負責交通維持及安全防護措施)。 (五)轄區分隊對於地下式消防栓箱蓋周邊各10公分範圍路面塗(補)繪黃色油漆標示 (不含地下式消防栓蓋),以顯明目標,俾利救災時迅速確認消防栓位置,爭取 時效取用消防栓水源;油漆由本局統一購發,另於執行補(塗)繪黃色油漆工作 時,應遵守本局訂定之「補(塗)繪黃漆」注意事項規定。 (六)消防水源查察注意事項: 1.出勤前: (1)備妥水源列管清冊,排定水源查察地點與路線。 (2)備妥水源查察工具:消防栓開關器、手提無線電及紀錄用筆紙。 (3)穿著反光背心。 (4)檢查出勤車輛(水箱消防車、水源查察車、泵浦消防車或機車)各項性能是 否正常,如閃光警示黃燈(俗稱故障燈)亮不亮等。 (5)檢查救災用手提照明燈,切至閃爍位置,是否功能正常。 (6)填寫出入登記簿後出勤。 2.現場查察: (1)地下式消防栓查察: A.使用消防查察車、泵浦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或機車查察時,到達查察消防 栓地點,應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同側後方 3至 5公尺處,並打開車上閃爍 警示黃燈(俗稱故障燈),並將車後廂門打開,另將救災用手提照明燈, 調整至閃爍位置,使用閃爍功能提醒來車注意,完全確認安全措施完妥, 再進行水源查察(使用機車查察時,將救災用手提照明燈,放置於機車上 )。 B.攜帶消防栓開關器,打開地下式消防栓蓋,進行該消防栓之零、組配件性 能檢查與測試,例如開關、耳環、耳蓋及出水口等正常與否。 C.檢視該消防栓有無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情事。 D.檢視該消防栓標誌牌有無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情事。 E.檢視該消防栓週邊有無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 F.檢視該消防栓設置地點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G.檢視該消防栓設置地點查察時有無危及同仁執勤安全。 H.檢視該消防栓蓋周邊10公分黃漆有無脫落。 (2)地上式消防栓查察: A.使用消防查察車、泵浦消防車、小型水箱車或機車查察時,到達查察消防 栓地點,應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同側處,並打開閃爍警示黃燈(俗稱故障 燈),完全確認保安措施完妥,再進行水源查察。 B.攜帶消防栓開關器,進行該消防栓本體有無損壞及消防栓零、組配件性能 檢查與測試,例如開關、耳環、耳蓋及出水口等正常與否。 C.檢視該消防栓周邊有無遭堆積物品或設攤影響使用等情事。 D.檢視該消防栓標誌牌有無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情事。 E.檢視該消防栓週邊有無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 F.檢視該消防栓設置地點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3)游泳池、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天然河川、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之水 源部份: A.使用水箱消防車、消防查察車(內放小泵浦)或泵浦消防車查察時,到達 查察地點,應將車輛停妥於水源同側安全處,並打開閃爍警示黃燈(俗稱 故障燈),完全確認保安措施完妥,再進行水源查察。 B.檢視水源現場原設定供水箱消防車(泵浦消防車或小泵浦)抽水路線有無 遭工程施工阻擋或路線變更等情事發生。 C.檢視水源現場原設定供水箱消防車(泵浦消防車或小泵浦)抽水位置有無 損壞或更動。 D.檢視水源之蓄水量(約○○噸),並做成紀錄。 3.返隊後紀錄: (1)水源查察完成返隊後,應將各項應勤裝備歸位存放。 (2)詳載於本局水源資料管理系統。 (3)將查察發現之損壞消防栓,立即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防栓網路報修系統報 修(報修網址: http://www.twd.gov.tw/hydrant/index.asp)如遇網路報 修系統故障時,應另以電話或傳真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報修(報 修網路修護後應立即補辦理網路報修作業),並紀錄於電話報修紀錄表(附 件 7),以釐清責任歸屬;另每月月底各分隊於製作損壞消防栓報修表前, 須再派員複查損壞消防栓,確認是否修復,並將複查情形詳載於本局水源資 料管理系統。 (4)將查察發現轄內消防栓標誌牌遇有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案件,立即 陳報局本部辦理招商修復事宜(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5)將查察發現消防栓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案件,致妨礙消防栓使用時應 立即依消防法第36條第 5款規定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違反消防法規定案 件應注意事項,辦理舉發作業。 (6)將查察發現消防栓週邊未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等案件,報請臺北市交通管 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防水源(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 平面圖)。 (7)將查察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遭劃設有汽、機車停車格,報請臺北市停車管理 工程處塗銷停車格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災取 用消防水源(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8)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於查察時可能危及同仁執勤安全者,報請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遷移消防栓至適當安全地點,以維護同仁執勤之人身安全(檢附現場相 片及位置平面圖)。
  • 六、定期競賽: (一)實施辦法: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舉辦 1次,由各大隊自行辦理評比競賽,並將辦 理成果報局核獎。 (二)實施對象:本局各大隊所屬中、分隊同仁。 (三)實施地點:請各大隊自行選定適當地點。 (四)競賽方式:分為甲、乙二個組別,甲組:第一、四大隊(大隊水源列管分隊數10 個(含10個)以上單位),乙組:第二、三大隊(大隊水源列管分隊數 9個以下 單位)。 1.個人競賽:分為責任區個人消防水源實地抽查與各分隊轄區水源配置熟記競賽 2部分: (1)實地抽查:由各大隊業務承辦人員召集各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以抽 籤方式,每分隊抽查一個水源責任區10處消防栓(地上式、地下式各 5處) 評比為原則,並依抽查考核評分標準評分(附件 8)。 (2)轄區水源配置熟記:由各大隊評比小組依分隊總人數以抽籤方式抽五分之ㄧ 人員參加(每分隊至少抽查 1位火場初期帶隊官(分隊長或小隊長))評比 為原則。 2.團體競賽:以分隊為評比競賽單位,評比項目如下: (1)個人競賽成績30%(實地抽查20%、轄區水源配置熟記10%)。 (2)公文書業務檢查50%。 (3)網路報修系統操作現場測試10%。 (4)水源查察器具維護10%。 (五)評比競賽考核相關規定如下: 1.各大隊應組成評比小組,並由業務副大隊長擔任小組長,成員部分由業務組組 長、所屬各中隊長及大隊部水源承辦人擔任。 2.各分隊參加競賽人員名冊繕造 1份(含實地抽查及轄區水源配置熟記),於每 競賽前 5日送大隊部。 3.測驗前 3日在大隊部抽籤,每 1分隊抽出實地抽查 1人及分隊總人數五分之ㄧ 人員【至少含 1位火場初期帶隊官(分隊長或小隊長)】參加轄區水源配置熟 記測驗。中籤人員無故不到者以零分計算 (含輪休、休假人員) ,由各大 隊評比小組共同監測及評分。 4.轄區水源配置熟記競賽部分,由各消防水源分隊出具空白轄區分布圖,由參與 水源配置熟記測驗人員於圖上標記分隊列管水源位置 (人工水源、天然水源 ),每標記 1處位置得 2分,分數 100分為上限限制。 5.受測單位應準備轄區水源列管清冊、斑點圖、勤務表、電話報修紀錄表冊、水 源抽查紀錄表冊等有關資料備查。 6.對於網路報修系統,每分隊應至少抽查 1名水源責任區同仁,進行現場操作測 試。 7.測驗當日如有特殊事故無法施測時得以電話通知改期。
  • 七、督導考核: (一)列管檢查部分: 1.各分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 除辦理水源業務及督導各責任區隊員按規定查察水源外,每個月應實地抽查 2 個責任區,每責任區抽查10個以上消防栓(池)等,抽查情形登記於「工作紀 錄簿」,並填報「抽查紀錄表」(詳附件 9)送分隊長作為隊員考核依據,並 將優、缺點提分隊勤教報告,且抽查紀錄表應按月製成專卷備查。 2.分、中隊長: 每日除對水源查察勤務適當分配,並督導、查閱、處理水源查察工作紀錄外, 每個月應抽查 1個責任區,每責任區實地抽查 5個以上消防栓(池)等,並填 報「抽查紀錄表」送中隊長、大隊業務組長核閱作為考核依據,並將優、缺點 提報分隊勤教及中隊常訓宣導,且抽查紀錄表應按月製成專卷備查。 3.大隊部: (1)業務組長隨時督導抽查各分隊水源查察勤務及考核業務承辦人工作情形。 (2)水源業務承辦人除辦理水源業務及督導各責任區水源查察外,每個月應實地 抽查 2個分隊各10個以上消防栓(池),抽查情形填報「抽查紀錄表」送業 務組長核閱,以及放置偵測號牌於消防栓箱內測試查察情形,作為考核分隊 及隊員之依據,並將各單位優、缺點提報大隊會報,且抽查紀錄表應按 月製成專卷備查。 (3)局本部:不定期督導前列單位(人員)執行消防水源列管查察業務執行及管 理情形,並填寫「抽查紀錄表」將各單位優、缺點提報局務會議。 (二)定期競賽部分:競賽實施期間,本局業務(災害搶救)科將會同督察室派員前往 各大隊督導及實地抽查競賽辦理情形。
  • 八、獎勵標準(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 (一)列管檢查部分: 1.各大隊每半年( 1-6月、7-12月)提報各分隊消防水源列管數量在 750處以下 之分隊,執行消防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工作辛勞得力者,核予嘉獎 3人/1次 (惟消防水源列管數量未達 500處之各分隊,核予嘉獎 2人/1次,未達 250處 之各分隊,核予嘉獎 1人/1次),獎勵人員以實際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工作 人員為主。 2.各大隊每半年( 1-6月、7-12月)提報各分隊消防水源列管數量在 751處以上 之分隊,執行消防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工作辛勞得力者,核予嘉獎 4人/1次 ,獎勵人員以實際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工作人員為主。 3.各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由各大隊督導考核評定,甲組單位 ,提報績效最優 3個分隊之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各核予嘉 獎 1次;乙組單位,提報績效最優 2個分隊之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 辦人),各核予嘉獎 1次。 4.本局暨各大、中隊辦理本計畫業務,績優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員,依其辛勞 出力情況,每半年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酌予嘉獎範圍內獎勵,惟 執行本案績效卓著者,得提高獎勵標準。 (二)定期競賽部分: 1.個人部分 (1)各大隊實地抽查成績甲組前 3名者予以行政獎勵,第 1名嘉獎 2次,第 2及 第3 名嘉獎 1次;乙組取前 2名,第 1名嘉獎 2次,第 2名者嘉獎 1次。 (2)轄區水源配置熟記成績甲組前 3名者予以行政獎勵,第 1名嘉獎 2次,第 2 及第 3名嘉獎 1次;乙組取前 2名,第 1名嘉獎 2次,第 2名嘉獎 1次。 2.團體部分: (1)頒發績優獎牌:甲組取前 3名、乙組取前 2名,各頒發績優獎牌 1座。 (2)行政獎勵:甲組取前 3名,第 1名單位分隊長(主管)、水源業務小隊長( 承辦人)予以嘉獎 2次,第 2及第 3名單位分隊長(主管)、水源業務小隊 長(承辦人)嘉獎 1次;乙組取前 2名,第 1名嘉獎 2次,第 2名嘉獎 1次 。 3.本局暨各大隊評比小組成員辦理本計畫業務,依其辛勞出力情況,每半年依據 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酌予嘉獎範圍內獎勵。
  • 九、懲處標準(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 (一)列管檢查不力之行政處分: 1.本局各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列管、查察消防水源者,經查明確有疏失時,依 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2.各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每個月應針對轄內各列管消防水源 ,全面排定消防水源查察勤務 1次以上,經查如未達是項規定且無合理原因者 ,該分隊主管及承辦人員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3.各分隊水源責任區同仁,經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每個月排定 水源查察勤務,未能依規定至少普查 1次以上且無合理原因者,該水源責任區 同仁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4.各分隊轄區內列管之消防栓,經局本部或大隊部人員抽查發現有埋沒或損壞不 堪使用致影響救災情形,而查未有報修紀錄者,該水源責任區同仁,予以申誡 以上之處分。該分隊主管及承辦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二)定期競賽部分: 1.轄區水源配置熟記暨實地抽查評比競賽,經測驗及抽查成績未達60分者,相關 受測人員予以申誡 1次處分,成績未達50分者,相關受測人員予以申誡 2次處 分。 2.團體成績未達70分者,該管分隊長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予以申誡 1次 處分,成績未達60分者,該管分隊長及水源小隊長予以申誡 2次處分。
  •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