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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救字第104335106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目的: 為落實本市公設消防栓及其他救災可運用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 塘及天然河川等)之列管檢查,並加強管理維護現有水源,確保水源之運用、管理機制 ,俾利消防救災,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
  • 二、依據: (一)消防法第17條、34條及36條第 5款。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21條。 (三)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 (四)經濟部救火栓設置標準暨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 (五)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 三、消防水源種類: 本市消防水源種類如下: (一)天然水源: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二)人工水源:地上式消防栓、地下式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深水井及其他可供 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 四、消防水源列管原則: (一)各水源列管分隊,針對轄區內下列消防水源予以列管: 1.消防栓:指由自來水事業機構所設之公設消防栓。 2.蓄水池: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專用蓄水池。 (2)消防專用蓄水池以外,蓄水量需大於30公噸以上,吸水落差在 4.5公尺以內 ,設有邊長60公分以上正方式或直徑60公分以上圓形進水管投入孔,或設置 63公厘或 100公厘之螺牙式採水口者。 3.游泳池:指公私立可供消防救災之游泳池。若以蓄水池名義申請但實際做游泳 池用途者,仍以蓄水池計。 4.深水井:以設有2.5英吋出水口者為限。 5.其他:如河川、溪流、魚塭、池塘、溝渠、湖泊等(單位:處)。 前項各款應分類建檔列管(建立水源清冊總冊如附件 1至 6),遇有增、減設或型式變 更(地上式改地下式)時應立即更新及建立斑點圖;各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 辦人對於轄區內全部水源分佈情形及水源位置、列管數量、鄰里、道路平均劃分責任區 ,列管檢查。 (二)對於社區自來水總表後側內線私設之消防栓,本局轄區分隊不列管檢查,但應註 記消防栓設置位址,並與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協調,由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社區 內私設消防栓之維護檢查及損壞修護,所需各項費用應由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支應,並將社區私設消防栓開關器置於警衛室,俾利本局遇緊急救災時取用水源 。 (三)各分隊水源責任區隊員接管責任區後,應將責任區內公設消防栓及其他救災可運 用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及天然河川等)分類建檔列管 (分別建立水源清冊如附件 1至 6),遇有增、減設或型式變更(地上式改地下 式)時應立即更新,並建立斑點圖。 (四)各分隊應將列管之公設消防栓逐一建檔,內容包含:流水號(01-001,01代表第 一責任區、 001代表消防栓數)、行政區、水處別、消防栓型式、消防栓設置地 址、消防栓管徑、消防栓出水壓力、消防栓編號及責任區姓名等資料(附件 1至 2 );另其他救災可運用水源依附件 3至 6逐一建檔列管。 (五)水源責任區如有異動時,請將新接責任區同仁名冊及變更之責任區水源清冊陳報 大隊部核備,並確實交接水源列管清冊資料及實地點交水源位置。 (六)建築物密集且水源不足地區之水源充實列管 : 1.各分隊清查轄內搶救困難地區中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並規劃增設消防栓 或增闢替代水源後,填報「水源不足地區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執行進度 管制表」(附表 1)、「水源不足地區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執行進度管 制總表」(附表 2),以強化該水源缺乏地區之消防水源整備。 2.為持續掌握消防水源不足地區改善狀況及執行進度,請各大隊彙整附表 1及附 表 2按季於每年 3月25、 6月25日、 9月25日、12月25日前送至本局災害搶救 科,並由災害搶救科辦理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作業,及上傳附表 1(並附網站截 圖影本)於本局網站。
  • 五、消防水源查察原則: (一)各分隊列管之所有消防水源(不含消防專用蓄水池),每個月至少普查 1次以上 ,包括消防栓、游泳池、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天然河川、其他可供消 防救災之水源及消防栓標誌均應列管查察。消防專用蓄水池檢查依消防機關辦理 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將所轄列管消防水源,每個月應全面 排定執行水源查察勤務 1次以上(以每次 2小時查察15至20處消防栓為原則計算 ),其水源查察勤務編排時間以日出後、日落前執行完畢為原則,惟清晨 4時至 6 時不得編排查察勤務。 (三)天然水源部分(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各分隊應 製作前往取水路線圖,並將可供水箱消防車(幫浦消防車或小幫浦)抽水位置標 示於路線圖上;責任區同仁每半年(可配合水源查察實施)應前往勘查取水路線 有無遭工程施工阻擋或路線變更等情事發生 1次以上,如有應即時抽換取水路線 圖;另每半年各天然水源列管分隊必須利用平時訓練至現場實施消防車真空幫浦 (小幫浦)抽水演練 1次以上。 (四)水源查察同仁駕駛消防查察車、幫浦消防車、水箱消防車(以下統稱消防車輛) 或勤務機車執行水源查察時,應注意本身安全,對於設置於交通流量大或車道中 央等消防栓,查察前應確認必要之人身保安措施完妥,將消防車輛或勤務機車停 於消防栓後方 3至 5公尺處,並將閃光警示燈開啟。 (五)消防水源查察注意事項: 1.出勤前: (1)備妥水源列管清冊,排定水源查察地點與路線。 (2)備妥水源查察工具:消防栓開關器、手提無線電及紀錄用筆紙。 (3)穿著反光背心。 (4)檢查出勤車輛(消防車輛或勤務機車)各項性能是否正常,如閃光警示黃燈 (俗稱故障燈)亮不亮等。 (5)檢查救災用手提照明燈,切至閃爍位置,是否功能正常。 (6)填寫出入登記簿後出勤。 2.現場查察: (1)地下式消防栓查察: A.使用消防車輛或勤務機車查察時,到達查察消防栓地點,應將車輛停妥於 消防栓後方 3至 5公尺處,並打開車上閃爍警示黃燈(俗稱故障燈),另 將救災用手提照明燈,調整至閃爍位置,使用閃爍功能提醒來車注意,完 全確認安全措施完妥,再進行水源查察(使用勤務機車查察時,將救災用 手提照明燈,放置於勤務機車上)。 B.攜帶消防栓開關器,打開地下式消防栓蓋,進行該消防栓之零、組配件性 能檢查與測試,例如開關、耳環、耳蓋及出水口等正常與否。 C.檢視該消防栓有無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情事。 D.檢視該消防栓標誌有無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情事。 E.檢視該消防栓周邊有無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 F.檢視該消防栓設置地點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G.檢視該消防栓設置地點查察時有無危及同仁執勤安全。 (2)地上式消防栓查察: A.使用消防車輛或勤務機車查察時,到達查察消防栓地點,應將車輛停妥於 消防栓同側處,並打開閃爍警示黃燈(俗稱故障燈),完全確認保安措施 完妥,再進行水源查察。 B.攜帶消防栓開關器,進行該消防栓本體有無損壞及消防栓零、組配件性能 檢查與測試,例如開關、耳環、耳蓋及出水口等正常與否。 C.檢視該消防栓周邊有無遭堆積物品或設攤影響使用等情事。 D.檢視該消防栓標誌有無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情事。 E.檢視該消防栓周邊有無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 F.檢視該消防栓設置地點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3)游泳池、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天然河川、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之水 源部分: A.使用消防車輛(內放小幫浦)查察時,到達查察地點,應將車輛停妥於水 源同側安全處,並打開閃爍警示黃燈(俗稱故障燈),完全確認保安措施 完妥,再進行水源查察。 B.檢視水源現場原設定供消防車輛或小泵浦抽水路線有無遭工程施工阻擋或 路線變更等情事發生。 C.檢視水源現場原設定供消防車輛或小幫浦抽水位置有無損壞或更動。 D.檢視並紀錄水源之蓄水量。 3.返隊後紀錄: (1)水源查察完成返隊後,應將各項應勤裝備歸位存放。 (2)詳載於本局水源資料管理系統。 (3)將查察發現之損壞消防栓,立即以電子郵件及電話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 業分處報修並記錄於電話報修紀錄表(附件 7),以釐清責任歸屬;另每月 月底各分隊於製作損壞消防栓報修表前,須再派員複查損壞消防栓,確認是 否修復,並將複查情形詳載於本局水源資料管理系統。各營業分處聯繫資訊 由災害搶救科通報各大隊。 (4)將查察發現轄內消防栓標誌遇有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案件,立即報 局本部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5)將查察發現消防栓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案件,致妨礙消防栓使用時應 立即依消防法第36條第 5款規定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違反消防法規定案 件應注意事項,辦理舉發作業。 (6)將查察發現消防栓周邊未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等案件,報局轉請臺北市交 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防水源(檢附現場相片及 位置平面圖)。 (7)將查察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遭劃設有汽、機車停車格,報局轉請臺北市停車 管理工程處塗銷停車格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 災取用消防水源(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8)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於查察時可能危及同仁執勤安全者,報局轉請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遷移消防栓至適當安全地點,以維護同仁執勤之人身安全(檢附現 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 六、定期競賽: (一)實施辦法:每年度舉辦 1次,由各大隊自行辦理評比競賽,並將辦理成果報局。 (二)實施期程:於每年10月底前辦理完畢。 (三)實施對象:本局各大隊所屬中、分隊同仁。 (四)實施地點:請各大隊自行選定適當地點。 (五)競賽方式: 1.個人競賽:由各大隊業務承辦人員召集各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以抽籤 方式,每分隊實地抽查一個水源責任區 5處消防栓為原則,並依抽查考核評分 標準評分(附件 8)。 2.團體競賽:以分隊為評比競賽單位,評比項目如下: (1)個人競賽成績40﹪。 (2)公文書業務檢查60﹪。 3.由災害搶救科於每年 8月15日前頒訂該年度水源定期競賽實施指導計 畫,且該計畫需明定競賽方式公文書業務檢查之項目 (六)評比競賽考核相關規定如下: 1.各大隊應組成評比小組,並由業務副大隊長擔任小組長,成員部分由各大隊業 務組組長及其指定人員擔任。 2.各分隊參加競賽人員名冊繕造 1份,於競賽前 5日送大隊部。 3.測驗當日在受測分隊抽簽,抽出 1人參加實地抽查,並由各大隊評比小組共同 監測及評分。 4.受測單位應準備轄區水源列管清冊、斑點圖、勤務表、電話報修紀錄表冊、水 源抽查紀錄表冊等有關資料備查。 5.測驗當日如有特殊事故無法施測時得以電話通知改期。
  • 七、督導考核: (一)列管檢查部分: 1.各分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 除辦理水源業務及督導各責任區隊員按規定查察水源外,每個月應實地抽查 2 個責任區,每責任區抽查10個以上消防栓(池)等,抽查情形登記於「本局智 慧型勤務輔助派遣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系統」,並填報「抽查紀錄表」(詳附 件 9)送分隊長作為隊員考核依據,並將優、缺點提分隊勤教報告,且抽查紀 錄表應按月製成專卷備查。 2.分、中隊長: 每日除對水源查察勤務適當分配,並督導、查閱、處理水源查察工作紀錄外, 每個月應抽查 1個責任區,每責任區實地抽查 5個以上消防栓(池)等,並填 報「抽查紀錄表」送中隊長、大隊業務組長核閱作為考核依據,並將優、缺點 提報分隊勤教及中隊常訓宣導,且抽查紀錄表應按月製成專卷備查。 3.大隊部: (1)業務組長隨時督導抽查各分隊水源查察勤務及考核業務承辦人工作情形。 (2)水源業務承辦人除辦理水源業務及督導各責任區水源查察外,每個月應實地 抽查 2個分隊各10個以上消防栓(池),抽查情形填報「抽查紀錄表」送業 務組長核閱,以及放置偵測號牌於消防栓箱內測試查察情形,作為考核分隊 及隊員之依據,並將各單位優、缺點提報大隊會報,且抽查紀錄表應按月製 成專卷備查。 (3)局本部:不定期督導前列單位(人員)執行消防水源列管查察業務執行及管 理情形,並填寫「抽查紀錄表」、「督導報告」將各單位優、缺點提報局務 會議。 (二)定期競賽部分:競賽實施期間,本局業務(災害搶救)科及督察室得派員前往各 大隊督導及實地抽查競賽辦理情形。
  • 八、獎勵標準(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 (一)列管檢查部分: 1.各大隊每半年( 1-6月、7-12月)提報各分隊消防水源列管數量在 751處以上 之分隊,執行消防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工作辛勞得力者,核予嘉獎 1次計 4 名(惟消防水源列管數量達 500處以上未達 750處之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3 名,達 250處以上未達 500處之各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2名,未達 250處之 各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1名),獎勵人員以實際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工作 人員為主。 2.各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由各大隊督導考核評定,提報績效 最優 3個分隊之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各核予嘉獎 1次。 3.本局暨各大、中隊辦理本計畫業務,績優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員,依其辛勞 出力情況,每半年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酌予嘉獎範圍內獎勵,惟 執行本案績效卓著者,得提高獎勵標準。 (二)定期競賽部分: 1.個人部分:各大隊實地抽查成績前 3名者予以行政獎勵,第 1名嘉獎 2次,第 2 及第 3名嘉獎 1次。 2.團體部分: (1)頒發績優獎牌:各大隊取前 3名各頒發績優獎牌 1座。 (2)行政獎勵:各大隊取前 3名,第 1名單位分隊長(主管)、水源業務小隊長 (承辦人)予以嘉獎 2次,第 2及第 3名單位分隊長(主管)、水源業務小 隊長(承辦人)嘉獎 1次。 3.業務承辦單位及評比小組成員獎勵如下: (1)各大隊業務承辦人各予以嘉獎 2次計 4名。 (2)業務科室承(督)辦人員各予以嘉獎 1次計 2名 (3)督(協)辦人員予以嘉獎 1次 1名之行政獎勵。 (3)前款以外評比小組成員每人各予以嘉獎 1次之行政獎勵計12名。 4.舉發舞弊者每人予以嘉獎 1次之行政獎勵。
  • 九、懲處標準(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 (一)列管檢查不力之行政處分: 1.本局各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列管、查察消防水源者,經查明確有疏失時,依 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2.各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每個月應針對轄內各列管消防水源 ,全面排定消防水源查察勤務 1次以上,經查如未達是項規定且無合理原因者 ,該分隊主管及承辦人員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3.各分隊水源責任區同仁,經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每個月排定 水源查察勤務,未能依規定至少普查 1次以上且無合理原因者,該水源責任區 同仁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4.各分隊轄區內列管之消防栓,經局本部或大隊部人員抽查發現有埋沒或損壞不 堪使用致影響救災情形,而查未有報修紀錄者,該水源責任區同仁,予以申誡 以上之處分。該分隊主管及承辦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二)定期競賽部分: 1.個人競賽成績成績未達60分者,相關受測人員予以申誡 1次處分,成績未達50 分者,相關受測人員予以申誡 2次處分。 2.團體成績未達70分者,該管分隊長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予以申誡 1次 處分,成績未達60分者,該管分隊長及水源小隊長予以申誡 2次處分。 3.定期競賽各項測驗項目,經抽測(監測)人員發現有作弊情事者,不予計分, 並就作弊行為者每人予以申誡 1次之行政處分。
  •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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