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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電子郵件下達修正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目的: 為落實本市公設消防栓及其他救災可運用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 塘及天然河川等)之列管檢查,並加強管理維護現有水源,確保水源之運用、管理機制 ,俾利消防救災,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
  • 二、依據: (一)消防法第17條、34條及36條第 4款。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21條。 (三)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 (四)經濟部救火栓設置標準暨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
  • 三、消防水源種類: (一)天然水源: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二)人工水源:地上式消防栓、地下式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深水井及其他可供 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 四、消防水源列管原則: (一)各分隊針對轄區內下列消防水源予以列管: 1.消防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設之公設消防栓。 2.蓄水池: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專用蓄水池。 (2)消防專用蓄水池以外,蓄水量需大於30公噸以上,吸水落差在 4.5公尺以內 ,設有邊長60公分以上正方式或直徑60公分以上圓形進水管投入孔,或設置 63公厘或 100公厘之螺牙式採水口者。 3.游泳池:指可供消防救災之游泳池。 4.深水井:以設有2.5英吋出水口者為限。 5.其他:如河川、溪流、魚塭、池塘、溝渠、湖泊等。 (二)前項各款應分類建檔列管(建立水源清冊如附件 1),遇有異動時應立即更新及 建立斑點圖。 (三)對於社區私設之消防栓,本局轄區分隊不列管檢查,但應註記消防栓位址,該消 防栓之設置、保養及維護由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並將消防栓開關器置於警衛 室,俾利本局取用水源。 (四)各分隊應將列管之公設消防栓逐一建檔,內容包含:流水號(01-001,01代表第 一責任區、 001代表消防栓數)、行政區、水處別、消防栓型式、消防栓設置地 址、消防栓管徑、消防栓出水壓力、消防栓編號、水源座標(定位方式請參考附 件 2)及責任區姓名等資料;另其他救災可運用水源應建立流水號、水源種類、 蓄水量、地址、責任區姓名、水源座標及相關圖資等。 (五)水源責任區如有異動時,應確實交接並陳報大隊核備。 (六)水源不足地區之消防水源充實列管: 1.各分隊清查轄內搶救困難地區中水源不足區域並規劃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 源後,填報「水源不足地區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執行進度管制表」(附 件 3)、「水源不足地區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執行進度管制總表」(附 件 4),以強化該水源缺乏地區之消防水源整備。 2.為持續掌握消防水源不足地區改善狀況及執行進度,請各大隊每 4個月彙整管 制表於每年 4月25日、 8月25日、12月25日前送至本局災害搶救科。
  • 五、消防水源查察原則: (一)各分隊列管之消防水源(不含消防專用蓄水池),每 4個月至少普查 1次以上, 其水源查察勤務編排時間以日出後、日落前執行完畢為原則;另消防專用蓄水池 檢查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天然水源部分(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各分隊應 製作取水路線圖(含抽水位置)每半年普查 1次,若路線變更應即時抽換取水路 線圖;另每半年辦理演練踏勘 1次以上。 (三)消防水源查察注意事項: 1.出勤前: (1)依水源列管清冊排定查察地點與路線。 (2)備妥消防栓開關器、警示燈三角錐等查察工具,並穿著反光背心。 2.現場查察: (1)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後方 3至 5公尺處(如為地上式消防栓將車輛停妥於消 防栓同側處),打開車輛警示燈,並放置警示燈三角錐,確認安全措施完妥 ,無危及同仁執勤安全,再進行水源查察。 (2)檢視消防栓本體有無損壞、埋沒、堆積物品等情事及性能檢測。 (3)檢視消防栓標誌有無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情事。 (4)檢視消防栓周邊 5公尺內(左右各 2.5公尺)有無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 若設於道路上且離路緣 2.5公尺以上除外。 (5)檢視消防栓設置地點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6)若為其他消防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池塘等)查察,則檢視水源蓄水量 及抽水位置有無障礙。 3.返隊後紀錄: (1)詳載於本局水源資料管理系統。 (2)遇有消防栓損壞時,返隊後立即於「報修水處消防栓管理系統」向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進行報修並追蹤,逾 7日未修復者,應立即催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儘速修復,並於當月月底前複查。 (3)發現轄內消防栓標誌遇有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案件,立即報局本部 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4)發現消防栓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案件,致妨礙消防栓使用時應立即依 消防法第36條第 4款規定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違反消防法規定案件應注 意事項,辦理舉發作業。 (5)發現消防栓周邊未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等案件,報局轉請臺北市交通管制 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防水源(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 面圖)。 (6)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遭劃設有汽、機車停車格,報局轉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 程處塗銷停車格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災取用 消防水源(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7)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於查察時可能危及同仁執勤安全者,報局轉請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遷移消防栓至適當安全地點,以維護同仁執勤安全(檢附現場相片 及位置平面圖)。
  • 六、定期競賽:由各大隊於每年10月底前辦理評比競賽,年度水源競賽指導計畫由災害搶救 科訂定。
  • 七、督導考核: (一)各分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每個月應實地抽查 2個責任區,每責任區抽查 10個以上消防栓(池)等,抽查情形登記於「本局智慧型勤務輔助派遣系統 -水 源資料管理系統」,並填報「抽查紀錄表」(詳附件 5)。 (二)各中(副中)隊長、分隊長(主管)每個月應抽查 1個責任區,每責任區實地抽 查 5個以上消防栓(池)等,並填報「抽查紀錄表」。 (三)各大隊每個月應實地抽查所屬 25%以上分隊數各10個以上消防栓(池),抽查情 形填報「抽查紀錄表」。 (四)本局搶救科及督察室得不定期派員至各大隊督導前列單位(人員)執行消防水源 列管查察業務執行及管理情形,並填寫「抽查紀錄表」、「督導報告」。 (五)水源座標抽查方式請參考附件 6。
  • 八、獎勵標準: (一)各大隊每半年( 1至 6月、 7至12月)提報各分隊消防水源列管數量在 751處以 上之分隊,執行消防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工作辛勞得力者,核予嘉獎 1次計 4 名,消防水源列管數量達 500處以上未達 750處之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3名, 達 250處以上未達 500處之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2名,未達 250處之分隊,核 予嘉獎 1次計 1名;另本局暨各大、中隊辦理本計畫業務,單位主管、業務承辦 人員,依其辛勞出力情況,每半年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酌予嘉獎範 圍內獎勵。 (二)經中、大隊抽查水源責任區水源資料符合標準者,水源責任區每處予以優蹟 1次 (每月最多 4次),當月該分隊達 3處符合標準者,小隊長予以優蹟 2次、分隊 主管予以優蹟 1次之獎勵,每半年每人累計不得超過嘉獎 2次。 (六)各大隊於次月 5日前統計抽查結果。
  • 九、懲處標準: (一)本局各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執行者,經查明確有疏失時,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 懲標準表規定處分。 (二)各分隊水源責任區未能依規定至少 4個月普查 1次以上且無合理原因者,該水源 責任區同仁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三)各分隊轄區內列管之消防栓,經抽查發現有埋沒或損壞不堪使用致影響救災情形 ,而查未有報修紀錄者,該水源責任區同仁,予以申誡以上之處分。該分隊主管 及承辦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四)經中、大隊抽查水源責任區水源資料有誤,水源責任區每處予以劣蹟 1次(每月 最多 4次),當月該分隊達 3處以上有誤者,小隊長予以劣蹟 2次、分隊主管予 以劣蹟 1次,每半年每人累計不得超過申誡 2次。 (六)請各大隊於次月 5日前統計該大隊抽查結果。
  •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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