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落實本市公設消防栓及其他救災可運用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 深水井、湖泊、池塘及天然河川等)之列管檢查,並加強管理維護現 有水源,確保水源之運用、管理機制,俾利消防救災,特訂定「臺北 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二、依據: (一)消防法第17條、34條及36條第 4款。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21條。 (三)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 (四)經濟部救火栓設置標準暨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
- 三、消防水源種類: (一)天然水源: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 (二)人工水源:地上式消防栓、地下式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 深水井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 四、消防水源列管原則: (一)各分隊針對轄區內下列消防水源予以列管: 1.消防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設之公設消防栓。 2.蓄水池: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專用蓄水池 。 (2)消防專用蓄水池以外,蓄水量需大於30公噸以上,吸水落 差在 4.5公尺以內,設有邊長60公分以上正方式或直徑60 公分以上圓形進水管投入孔,或設置63公厘或 100公厘之 螺牙式採水口者。 3.游泳池:指可供消防救災之游泳池。 4.深水井:以設有2.5英吋出水口者為限。 5.其他:如河川、溪流、魚塭、池塘、溝渠、湖泊等。 (二)前項各款應分類建檔列管(建立水源清冊如附件 1),遇有異 動時應立即更新及建立斑點圖。 (三)對於社區私設之消防栓,本局轄區分隊不列管檢查,但應註記 消防栓位址,該消防栓之設置、保養及維護由該社區管理委員 會負責,並將消防栓開關器置於警衛室,俾利本局取用水源。 (四)各分隊應將列管之公設消防栓逐一建檔,內容包含:流水號( 01-001,01代表第一責任區、 001代表消防栓數)、行政區、 水處別、消防栓型式、消防栓設置地址、消防栓管徑、消防栓 出水壓力、消防栓編號、水源座標及責任區姓名等資料;另其 他救災可運用水源應建立流水號、水源種類、蓄水量、地址、 責任區姓名、水源座標及相關圖資等。 (五)水源責任區如有異動時,應確實交接並陳報大隊核備。 (六)水源不足地區之消防水源充實列管: 1.各分隊清查轄內搶救困難地區中水源不足區域並規劃增設消 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後,填報「水源不足地區增設消防栓或 增闢替代水源執行進度管制表」(附件 2)、「水源不足地 區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執行進度管制總表」(附件 3 ),以強化該水源缺乏地區之消防水源整備。 2.為持續掌握消防水源不足地區改善狀況及執行進度,請各大 隊每 4個月彙整管制表於每年 4月25日、 8月25日、12月25 日前送至本局災害搶救科。
- 五、消防水源查察原則: (一)各分隊列管之消防水源(不含消防專用蓄水池),每 4個月至 少普查 1次以上(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 4個月),其水源查察 勤務編排時間以日出後、日落前執行完畢為原則;另消防專用 蓄水池檢查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 理。 (二)天然水源部分(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 水源),各分隊應製作取水路線圖(含抽水位置)每半年普查 1 次(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半年),若路線變更應即時抽換取 水路線圖;另每半年辦理演練踏勘 1次以上。 (三)消防水源查察注意事項: 1.出勤前: (1)依水源列管清冊排定查察地點與路線。 (2)備妥消防栓開關器、警示燈三角錐等查察工具,並穿著反 光背心。 2.現場查察: (1)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後方 3至 5公尺處(如為地上式消防 栓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同側處),打開車輛警示燈,並放 置警示燈三角錐,確認安全措施完妥,無危及同仁執勤安 全,再進行水源查察。 (2)檢視消防栓本體有無損壞、埋沒、堆積物品等情事及性能 檢測。 (3)檢視消防栓標誌有無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情事。 (4)檢視消防栓周邊 5公尺內(左右各 2.5公尺)有無劃設紅 色禁止停車標線,若設於道路上且離路緣 2.5公尺以上除 外。 (5)檢視消防栓設置地點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6)若為其他消防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池塘等)查察, 則檢視水源蓄水量及抽水位置有無障礙。 3.返隊後紀錄: (1)詳載於本局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系統。 (2)遇有消防栓損壞時,返隊後立即於消防栓查察資料中詳實 記載查察結果及故障情形,並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追蹤維 修情形,逾 7日未修復者,應由水源業務小隊長催促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儘速修復(留有公務電話紀錄),並於系統 顯示修復後,15日內派員複查。 (3)發現轄內消防栓標誌遇有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案 件,立即報局本部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檢附現場相片及位 置平面圖)。 (4)發現消防栓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案件,致妨礙消防 栓使用時應立即依消防法第36條第 4款規定暨臺北市政府 消防局辦理違反消防法規定案件應注意事項,辦理舉發作 業。 (5)發現消防栓周邊未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或部分脫落等案 件,於本局水源資料管理系統中建置,本局每月轉請臺北 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或補繪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災取 用消防水源,經回復已改善者,於回復後15日內派員複查 。 (6)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遭劃設有汽、機車停車格,於本局水 源資料管理系統中建置,本局每月轉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 程處塗銷停車格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 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防水源,經回復已改善者,於回復後 15日內派員複查。 (7)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於查察時可能危及同仁執勤安全者, 報局轉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遷移消防栓至適當安全地點, 以維護同仁執勤安全(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 六、定期競賽:由各大隊於每年10月底前辦理評比競賽,年度水源競賽指 導計畫由災害搶救科訂定。
- 七、督導考核: (一)各分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每個月應實地抽查 2個責任 區,每責任區抽查10個以上消防栓(池)等,抽查情形登記於 「本局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系統」,並填報「 抽查紀錄表」(詳附件 4)。 (二)各中(副中)隊長、分隊長(主管)每個月應抽查 1個責任區 ,每責任區實地抽查 5個以上消防栓(池)等,並填報「抽查 紀錄表」。 (三)各大隊每個月應實地抽查所屬 25%以上分隊數各10個以上消防 栓(池),抽查情形填報「抽查紀錄表」。 (四)本局搶救科及督察室得不定期派員至各大隊督導前列單位(人 員)執行消防水源列管查察業務執行及管理情形,並填寫「抽 查紀錄表」、「督導報告」。 (五)水源座標抽查方式請參考附件 5。
- 八、獎勵標準: (一)各大隊每半年( 1至 6月、 7至12月)提報各分隊消防水源列 管數量在 751處以上之分隊,執行消防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 工作辛勞得力者,核予嘉獎 1次計 4名,消防水源列管數量達 500 處以上未達 750處之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3名,達 250 處以上未達 500處之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2名,未達 250處 之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1名;另本局暨各大、中隊辦理本計 畫業務,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員,依其辛勞出力情況,每半 年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酌予嘉獎範圍內獎勵。 (二)經中、大隊抽查水源責任區水源資料符合標準者,水源責任區 每處予以優蹟 1次(每月最多 4次),當月該分隊達 3處符合 標準者,小隊長予以優蹟 2次、分隊主管予以優蹟 1次之獎勵 ,每半年每人累計不得超過嘉獎 2次;各大隊於次月 5日前統 計所屬各層級人員抽查結果,並由大隊勤務中心優蹟註記。 (三)同仁執行水源查察或會勘等發現消防栓遭埋沒,經舉發且裁處 確定者,予以嘉獎 1次,分隊長及水源業務小隊長予以優蹟 2 次,優績部分由大隊勤務中心註記。
- 九、懲處標準: (一)本局各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執行者,經查明確有疏失時,依 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處分。 (二)各分隊水源責任區未能依規定至少 4個月普查 1次以上且無合 理原因者,該水源責任區同仁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三)各分隊轄區內列管之消防栓,經抽查發現有埋沒或損壞不堪使 用致影響救災情形,而查未有報修紀錄者,該水源責任區同仁 ,予以申誡以上之處分。該分隊主管及承辦人員,得視其情節 輕重予以處分。 (四)經中、大隊抽查水源責任區水源資料有誤,水源責任區每處予 以劣蹟 1次(每月最多 4次),當月該分隊達 3處以上有誤者 ,小隊長予以劣蹟 2次、分隊主管予以劣蹟 1次,每半年每人 累計不得超過申誡 2次;各大隊於次月 5日前統計所屬各層級 人員抽查結果,並由大隊勤務中心劣蹟註記。
-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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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1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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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北市消救字第1113030571號函修正第4、5、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