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落實本市公設消防栓及其他救災可運用水源(如游泳池、蓄 水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及天然河川等)之列管檢查,並加強管理 維護現有水源,確保水源之運用、管理機制,俾利消防救災,特訂定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 二、依據: (一)消防法第 17 條、第 34 條及第 36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及第 21 條。 (三)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 (四)經濟部救火栓設置標準暨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
- 三、消防水源種類: (一)天然水源: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二)人工水源:地上式消防栓、地下式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深水 井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 四、消防水源列管原則: (一)各分隊針對轄區內下列消防水源予以列管: 1.消防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設之公設消防栓。 2.蓄水池: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專用蓄水池。 (2)消防專用蓄水池以外,蓄水量需大於 30 公噸以上,吸水落差 在 4.5 公尺以內,設有邊長 60 公分以上正方式或直徑 60 公分以上圓形進水管投入孔,或設置 63 公厘或 100 公厘之 螺牙式採水口者。 3.游泳池:指可供消防救災之游泳池。 4.深水井:以設有 2.5 英吋出水口者為限。 5.其他:如河川、溪流、魚塭、池塘、溝渠、湖泊等。 (二)前項各款應分類建檔列管(建立水源清冊如附件 1),遇有異動時 應立即更新及建立斑點圖。 (三)對於社區私設之消防栓,本局轄區分隊不列管檢查,但應註記消防 栓位址,該消防栓之設置、保養及維護由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並將消防栓開關器置於警衛室,俾利本局取用水源。 (四)各分隊應將列管之公設消防栓逐一建檔,內容包含:流水號(01-0 01,01 代表第一責任區、001 代表消防栓數)、行政區、水處別 、消防栓型式、消防栓設置地址、消防栓管徑、消防栓出水壓力、 消防栓編號、水源座標及責任區姓名等資料;另其他救災可運用水 源應建立流水號、水源種類、蓄水量、地址、責任區姓名、水源座 標及相關圖資等。 (五)水源責任區如有異動時,應確實交接並陳報大隊核備。 (六)水源不足地區之消防水源充實列管:為利強化本市搶救困難地區中 消防水源不足地區救災量能,各大、中及分隊一經發現轄區內區域 有水源不足情事時,由轄區分隊規劃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後 ,填報「水源不足地區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執行進度管制表 」(附件 2)、「水源不足地區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執行進 度管制總表」(附件 3),並回報本局災害搶救科(以下簡稱搶救 科),以強化該水源缺乏地區之消防水源整備。
- 五、消防水源查察原則: (一)各分隊列管之消防水源(不含消防專用蓄水池),每 4 個月至少 普查 1 次以上(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 4 個月),其水源查察勤 務編排時間以日出後、日落前執行完畢為原則;另消防專用蓄水池 檢查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天然水源部分(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各分隊應製作取水路線圖(含抽水位置)每半年普查 1 次( 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半年),若路線變更應即時抽換取水路線圖; 另每半年辦理演練踏勘 1 次以上。 (三)消防水源查察注意事項: 1.出勤前: (1)依水源列管清冊排定查察地點與路線。 (2)備妥消防栓開關器、警示燈三角錐等查察工具,並穿著反光背 心。 2.現場查察: (1)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後方 3 至 5 公尺處(如為地上式消防 栓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同側處),打開車輛警示燈,並放置警 示燈三角錐,確認安全措施完妥,無危及同仁執勤安全,再進 行水源查察。 (2)檢視消防栓本體有無損壞、埋沒、堆積物品等情事及性能檢測 。 (3)檢視消防栓標誌有無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情事。 (4)檢視消防栓周邊 10 公尺內(左右各 5 公尺)有無劃設禁止 臨時停車標線(以下簡稱禁停標線),若設於道路上且離路緣 2.5 公尺以上除外。 (5)檢視消防栓設置處周遭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6)若為其他消防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池塘等)查察,則檢 視水源蓄水量及抽水位置有無障礙。 (7)檢視現場消防栓位址及救災平板顯示之位置是否相符。 3.返隊後紀錄: (1)詳載於本局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水源資料管理系統。 (2)遇有消防栓損壞時,返隊後立即於消防栓查察資料中詳實記載 查察結果及故障情形,並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追蹤維修情形: a.報修時,應上傳現場照片,近照(損壞部分特寫)及遠照至 少各 1 張,以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報修之消防栓位置 及損壞態樣,俾便迅速修復。 b.逾 7 日未修復者,應由水源業務小隊長催促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儘速修復(留有公務電話紀錄),並於系統顯示修復後 ,15 日內派員複查。 c.如有超過 1 個月尚未修復之消防栓,由分隊提報至大隊, 說明查察時間、損壞情形、系統通報水處時間、複查時間等 ,由大隊每月彙整轄內情形提報搶救科,轄區分隊仍應每個 月派員檢查該栓至修復為止。 d.重複報修 2 次以上之消防栓,請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轄區 分處聯繫,倘經聯繫仍無法完成修復者,應現場會勘以確認 問題。 (3)發現轄內消防栓標誌牌遇有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案件 ,非在人行道上者應優先予以現場扶正,若無法扶正者則回報 大隊,在人行道上者立即回報大隊處置(檢附現場相片)。 (4)發現消防栓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案件致妨礙消防栓使用 時,應立即依消防法第 36 條第 4 款規定暨臺北市政府消防 局辦理違反消防法規定案件應注意事項,辦理舉發作業。 (5)發現消防栓周邊未劃設禁停標線或部分脫落等案件,於本局 119 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中建置,由本局每月彙整並轉請臺北 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或補繪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 防水源,經回復已改善者,於回復後 15 日內派員複查。 (6)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遭劃設有汽、機車停車格,於本局 119 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中建置,由本局每月彙整並轉請臺北市停 車管理工程處塗銷停車格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 線,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防水源,經回復已改善者,於回復後 15 日內派員複查。 (7)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於查察時可能危及同仁執勤安全者,由分 隊提報至大隊彙整轄內情形提報搶救科,並轉請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遷移消防栓至適當安全地點或召開會勘討論移設地點,以 維護同仁執勤安全(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8)如現場消防栓位址及救災平板顯示之位置不符,由分隊提報至 大隊彙整轄內情形(詳附件 4),並提報搶救科,續向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確認消防栓及點位是否因遷移而改變,並由本局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及 119 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工程師配合適當 處理相關資訊,以維本市消防栓資訊正確。
- 六、定期競賽:由各大隊於每年 10 月底前辦理評比競賽,年度水源競賽 指導計畫由搶救科訂定。
- 七、督導考核: (一)各分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每月應抽查所轄 2 個責任區, 每個責任區抽查 5 處以上消防栓(池)等,並於本局 119 高效 能勤務派遣系統填報抽查情形。 (二)各中(副中)隊長、分隊長(主管)每月應抽查所轄 1 個責任區 ,每個責任區抽查 5 處以上消防栓(池)等,並於本局 119 高 效能勤務派遣系統填報抽查情形。 (三)各大隊每月應抽查所轄 1 個責任區(全部責任區皆抽查過後才可 再次抽查)5 處以上消防栓(池)等,並於本局 119 高效能勤務 派遣系統填報抽查情形。 (四)本局搶救科及督察室得不定期派員至各大隊督導前列單位(人員) 執行消防水源列管查察業務執行及管理情形,於本局 119 高效能 勤務派遣系統填報抽查情形或填寫「督導報告」。 (五)水源座標抽查方式請參考附件 5。
- 八、獎勵標準: (一)各大隊每半年(1 至 6 月、7 至 12 月)提報各分隊消防水源列 管數量在 751 處以上之分隊,執行消防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工 作辛勞得力者,核予嘉獎 2 次 2 名及嘉獎 1 次 6 名(或依 出力程度將獎度在 10 支嘉獎內分配),消防水源列管數量達 500 處以上未達 750 處之分隊,核予嘉獎 2 次 1 名及嘉獎 1 次 4 名(或依出力程度將獎度在 6 支嘉獎內分配),達 250 處以 上未達 500 處之分隊,核予嘉獎 1 次 3 名,未達 250 處之 分隊,核予嘉獎 1 次計 1 名;另本局暨各大、中隊辦理本計畫 業務,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員,依其辛勞出力情況,每半年依據 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酌予嘉獎範圍內獎勵。 (二)經中、大隊抽查水源責任區水源資料符合標準者,水源責任區每處 予以優蹟 1 次(每月最多 4 次),當月該分隊達 3 處符合標 準者,小隊長予以優蹟 2 次、分隊主管予以優蹟 1 次之獎勵, 每半年每人累計不得超過嘉獎 2 次;各大隊於次月 5 日前統計 所屬各層級人員抽查結果,並由大隊勤務中心註記優蹟。 (三)同仁執行水源查察或會勘等發現消防栓遭埋沒,經舉發且裁處確定 者,予以嘉獎 1 次,分隊長及水源業務小隊長予以優蹟 2 次, 優蹟部分由大隊勤務中心註記。
- 九、懲處標準: (一)本局各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執行者,經查明確有疏失時,依據消 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處分。 (二)各分隊水源責任區未能依規定至少 4 個月普查 1 次以上且無合 理原因者,該水源責任區同仁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三)各分隊轄區內列管之消防栓,經發現有埋沒或損壞不堪使用致影響 救災,而查未有報修紀錄或有報修但未持續追蹤修復進度者,該水 源責任區同仁,予以申誡以上之處分;該分隊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 ,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四)經中、大隊抽查水源責任區水源資料有誤,水源責任區每處予以劣 蹟 1 次(每月最多 4 次),當月該分隊達 3 處以上有誤者, 小隊長予以劣蹟 2 次、分隊主管予以劣蹟 1 次,每半年每人累 計不得超過申誡 2 次;各大隊於次月 5 日前統計所屬各層級人 員抽查結果,並由大隊勤務中心劣蹟註記。
- 十、相關函釋: (一)交通部 112 年 7 月 24 日交路字第 1110416478 號函。 (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112 年 8 月 1 日北市交授工字第 1120130 99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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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1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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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330254712號函修正第4、5、7~9點條文;並自113年6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