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 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各科、室,分掌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財務行政、歲入、債券管理、市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督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稅務行政、稅捐稽徵、工程受益費及會計師登錄業務之管理、規劃與監 督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金融管理、動產質借業務及發行彩券之監督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市有公用財產之管理、監督及利用等事項。 五、第五科:掌理市有非公用財產之管理、規劃、出租、處分等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研究發展、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事務、出納、文書、 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稽核、股長、分析師、設 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長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之下設稅捐稽徵處、集中支付處、動產質借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副 局 長 簡任 一 主 任 秘 書 簡任 一 專 門 委 員 簡任 二 秘 書 薦任 一 辦理法制業務。 科 長 薦任 五 主 任 薦任 一 視 察 薦任 四 專 員 薦任 四 稽 核 薦任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九職等辦理。 股 長 薦任 一五 分 析 師 薦任 一 設 計 師 委任 一 科 員 委任 六九 內二十三人得列薦任 。 助 理設計 師 委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四職等辦理。 辦 事 員 委任 一0 書 記 委任 一一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一 股 長 薦任 二 科 員 委任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 辦 事 員 委任 一 書 記 委任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一 股 長 薦任 二 科 員 委任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 記 委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辦理。 科 員 委任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 計 一四九 - 第 10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局長指定之人員。
- 第 11 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有關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第 12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 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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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6001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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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發布全文13條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