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管制考核、員額設置基準及評估、服務宣導 等事項。 二 財產稅科: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工程受益費 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三 機會稅科: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四 稅務管理科:欠稅清理保全、欠稅執行、稅務管理等事項。 五 法務科:違章查緝、違章審理處分、行政救濟等事項。 六 資訊室:電腦管理、課稅資料處理及辦公室自動化等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檔案及不屬其他科室事務等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分處主任、科長、主任、秘書、督導、審核 員、專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設計師 、助理管理師、助理稅務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第 8 條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處,辦理稅捐稽徵等事項,其員額由本處總員額 內調配。
- 第 9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分處主任。 六 科長。 七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處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財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二
主任秘書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門委員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分處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五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秘書室、資訊室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督導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審核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九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六二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四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四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助理稅務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六七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九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二四
內八人俟雇員出缺後改置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俟雇員出缺後改置
合計
八四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雇員九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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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5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