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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5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管制考核、員額設置基準及評估、服務宣導 等事項。 二 財產稅科: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工程受益費 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三 機會稅科: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四 稅務管理科:欠稅清理保全、欠稅執行、稅務管理等事項。 五 法務科:違章查緝、違章審理處分、行政救濟等事項。 六 資訊室:電腦管理、課稅資料處理及辦公室自動化等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檔案及不屬其他科室事務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分處主任、科長、主任、秘書、督導、審核 員、專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設計師 、助理管理師、助理稅務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第 8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處,辦理稅捐稽徵等事項,其員額由本處總員額 內調配。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分處主任。 六 科長。 七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處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財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

    薦任

    第九職等

     

    專門委員

    薦任

    第九職等

     

    分處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秘書室、資訊室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督導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審核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九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六二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四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四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稅務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六七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九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二四

    內八人俟雇員出缺後改置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俟雇員出缺後改置

    合計

     

    八四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雇員九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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