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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18244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定所屬事業移轉民營股價及資產之價格,特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七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所屬事 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定股票上市或上櫃前公開銷售公股之底價及承銷價格。 (二)評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方式出售公股時之底價及承銷價格計算公 式。 (三)評定以協議方式出售公股或資產之底價。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由本府事務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交通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人事處處長。 (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四、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三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派員兼任,以辦 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 五、本委員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若干人參加,以利徵詢其專業意見,並得邀請 各該移轉民營事業代表列席。
  • 七、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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