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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04372400號函發布;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臺北國際金融大樓籌建計畫之執行,特設 置臺北國際金融大樓籌建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組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財政局代表二人。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民間投資人興建臺北國際金融大樓之規劃設計、建築施工、進駐單位之類別 、樓層用途分配及有關大樓出租管理等事宜。 (二)協助與督促行政機關與事業單位應配合民間投資人與建臺北國際金融大樓之事項 。 (三)其他與籌建臺北國際金融大樓有關事宜。
  • 四、本小組置幹事乙人,由本府財政局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行政及議事等幕僚作 業。
  •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組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市長核定後,交各有關主管機關辦理。
  •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小組於工作結束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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