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職務輪調,以增進同仁業務歷練,有效培 育人才,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職務輪調應本培育人才與業務推展並重之旨實施。
- 三、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指本局各科、室、組間職務輪調。
- 四、凡合於本要點所定職務輪調人員,除有下列情形外,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機要人員、資訊處理職系人員或年齡五十五歲以上人員(自願者除外)。 (二)科室主管以上人員之職期調任,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 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三)人事人員、會計人員、政風人員由各該權責機關辦理輪調事宜。 (四)承辦採購業務人員,任期為二年,最多三年應予輪調。 (五)業務特殊需要。 (六)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 五、本局各級人員業務歷練方式: (一)單位內部調整工作指派:各科室主管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所屬人員工作指派, 並於次月五日填具「各級人員調整工作指派月報表」(如附表一)逕送人事室登 錄。 (二)個人申請調整服務單位:凡在原服務單位服務滿一年以上,且自願調離者,得填 寫「申請調整服務單位意願表」(如附表二)送由人事室按申請之時間先後次序 建檔,嗣後科、室、組遇有人員出缺需要遴補時,即考量人力配置、業務需要等 因素遞補。 (三)定期輪調服務單位: 1.股長以上人員:在同一單位擔任同一職務滿四年以上者,由人事室簽請局長核 定後統籌辦理。 2.科員以下人員:在同一單位連續服務滿四年以上者,由各科室在科員職務以下 五分之一人數範圍內,按於同科室年資順序提列輪調人員名冊(如附表三), 並參酌科室缺額情形,由人事室依選填志願及服務年資長短辦理調整事宜。 3.凡在原服務單位服務滿三年以上,且自願調離者,得於該科室輪調人數範圍內 優先參加定期輪調。
- 六、定期輪調作業由人事室於每年七月底前辦理完竣,輪調年資之採計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
- 七、凡依本要點調整單位者,除調升者外,一年內不得調回原科室服務。
- 八、本要點報奉臺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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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0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二字第90009369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