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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65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65)府財一字第55961號函訂頒;並自自中華民國66年1月1日起實施
  • 一、預算分配調整之表單,請以複寫最清楚之一聯分送集中支付處收辦。
  • 二、付款憑單、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支出收回書、支票註銷申請書上之下列應行記載   資料,請填寫正確清楚: 一 預算科目、年度、門別。   二 支用機關名稱代號凡支付、轉帳、支出收回、支票註銷屬於委託預算者請同時在憑 單上預算科目代號欄或其他適當空位置,註明原委託機關代號。   三 大小寫金額轉帳時借貸方金額須相等,支出收回金額,應小於或等於原支付金額。   四 支票領取方式,支票特別記載事項,與存入金融機構名稱。   五 憑證編號:請勿在編號前添加代字,編號數字最多不超過六位,勿使用附號(如某 號之一等),避免重號及漏號。
  • 三、預算餘額之移轉,請依照集中支付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以直接委託受託機關為限。受   託機關請勿再作移轉。
  • 四、費款支付,支出收回之數個業務計劃科目,共簽一份付款憑單或共填一份支出收回書時   ,併列之業務計劃科目,最多以五個為限,轉帳時借方貸方之業務計劃科目,均不能超   過五個,並以同一年度、門別、政事別為限。
  • 五、一份付款憑單可簽撥一張或分簽多張支票,但兩份以上(含)付款憑單,請勿併簽一張   支票。
  • 六、除受款人自領和支用機關派員領回轉發兩種領取方式之支票,可共開一份付款憑單外,   其餘不同領取方式,付款憑單均須分別編製。
  • 七、支用機關需向集中支付處查詢協調時,請說明預算核定文件或原編送憑證記載之資料,   以便該處訊速調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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