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市庫集中支付撥匯作業,提高服務品質,運用台北 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政部金融資訊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金資中心)跨行通匯系統,將受款人應領款項,撥存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 局(以下簡稱銀行)帳戶,使庫款移轉達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運用市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金資中心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支付業務之處理,除依 市庫集中支付作業法令及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處理外,台北市集中 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應與市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合約。
-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費款支付編造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銀行名稱、存款帳 號及戶名,詳填於存帳要項欄內。如受款人未開設帳戶或開設帳戶之銀行未參與金資中 心跨行通匯者,應宣導其前往市銀行或其他有通匯之行庫開設帳戶,以利撥存。
- 四、支付處辦理匯款時,應將付款憑單上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銀行名稱、帳號、戶名及金融, 逐筆輸入電腦登錄成輸送檔,分批傳遞至市銀行公庫部(以下簡稱公庫部)電腦網路系 統。
- 五、支付處支付同一受款人之費款,得合併一筆匯出。
- 六、支付處於每批次傳送匯款輸送檔時,應同時列印匯款清單,列明匯款筆數及總金額,根 據清單所列總金額簽開市庫支票,送交公庫部作為當日通匯清算款項。
- 七、公庫部接受支付處傳送之匯款資料(輸送檔、匯款清單及支票)時,應即對交匯資料先 予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並將日終匯出明細檔,提供支付處對帳。
- 八、當日通匯進行中,倘發生退匯情事,公庫部應將退匯資料清單送交支付處查明原因更正 ,併入下一批次通匯資料匯出,不另簽支票。如無法於當日查明更正者,由公庫部簽開 「台北市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交由支付處通知支用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九、市銀行受託通匯之款項,應負責以批次匯入受款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如因電腦連線網 路或跨行通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進之匯款,應於次營業日儘 速匯出。
- 十、有關傳送匯款資料,由支付處與市銀行訂定押碼計算方式,必要時得隨時修改押碼方式 ,以確保庫款通匯安全。
- 十一、匯款資料之傳送,支付處應負責自其電腦主機系統至公庫部電腦網路之安全管制;市 銀行應負責由公庫部至市銀行電腦主機系間之安全管制。發生任何事故,應各就其原 因分別查究其責任。
- 十二、市銀行受託辦理跨行通匯之手續費,約定以經由金資中心跨行通匯入戶之全程,以筆 為計算單位,每月結算一次,由公庫部將應收手續費通知支付處撥付。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21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運用跨行通匯系統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1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1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81)府財一字第81017008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