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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68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68)府財一字第12655號函訂頒
  • 付款憑單另設計(如附件(一)),自行印製,至此項憑單所需附送之分簽 支票清單及關係通知單,可沿用現行格式。
  • 線款書因基次需要,另行設計(如附件(二)),自行印製。
  • 收入退還書、支出收回書、支票註銷申請書、餘額移轉憑單等,因不常用, 未另設計,如有發生仍使用原設計格式。
  • 特種基金編號,收支通用,其編號如下: 一 醫療作業循環基金 2100 二 收費停車場作業基金 2200 三 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 2300
  • 特種基金管理機關編號,適用普通基金支用機關編號,不予另編。
  • 集中支付處應按日及按月編製收支報表分送財政局及主計處(如附件(三) (四))每月分發各管理機關對帳單(如附件(五))(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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